附录:水礼是否得救必经手续?

 

Ⅰ·引言

有关水礼的意义,不独天主教与基督教有着不同的解释与实施,甚至在基督教的神学家中,亦有着不同的意见。在教会历史中,我们亦可以看到因着不同的意见而发生很多悲剧。成千上万的信徒因着对水礼持有不同的解释而被逼迫,十六、十七世纪在欧洲的重浸派(Anabaptists)就是因为主张只有重生得救的门徒才可以接受水礼,否定婴儿洗礼的效用,推行「重浸运动」,因而被当时的「国教」所迫害。现在,虽然以暴力逼迫异己之情形不再出现,但不同之宗派、不同立场之学者,教会仍常常针锋相对,互相排斥,严重损害了主耶稣身体--他的教会合一的见证。(近年在香港逢勃发展之「基督教会」(Church of Christ),排斥其他教会之水礼,又将相对的绝对化,令人惋惜。)

本文目的乃旨在阐明圣经所载有关水礼的意义,为何门徒要接受水礼,水礼应在何时举行,水礼之形式又如何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藉着神在圣经及教会历史的启示,叫我们清楚知道到什么是绝对,什么不是绝对,什么是可变通的,什么是不可变通的。盼望读者能从水礼中看到神的恩典,另外又看到门徒对神应有的回应。

Ⅱ·强调水礼与得救的关系之论点

A·圣经之论点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信是不够的,必须经过水礼,不受洗的不能得救。「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三5)从水生就是接受水礼,可见洗礼乃进神的国(得救)必经手续。「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徒二38)『叫』表达了目的,洗礼的目的,是使我们的罪得到赦免。从这段经文的记载,可见水礼能洗去人的罪,能「使罪得赦」,故人必须经过水礼才能得救(领受所赐的圣灵)。

「亚波罗在哥林多的时候,保罗经过了上边一带地方,就来到以弗所,在那里遇见几个门徒;问他们说:『你们信的时候,受了圣灵没有?』 他们回答说:『没有,也未曾听见有圣灵赐下来。』 保罗说:『这样,你们受的是甚么洗呢?』他们说:『是约翰的洗。』保罗说:『 约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洗;告诉百姓,当信那在他以后要来的,就是耶稣。』他们听见这话,就奉主耶稣的名受洗。保罗按手在他们头上,圣灵便降在他们身上;他们就说方言,又说预言。一共约有十二个人。」(徒十九1至7)唯有奉耶稣的名受洗者才能领受圣灵,才能得救。

「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洗礼之目的或作用在这里很清楚表达了出来,奉主的名受洗便可洗去人的罪。既然洗礼可洗去人的罪,而罪得赦免乃人得救之必要条件。所以,洗礼是得救之必经手续。「……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三5)『重生的洗』就是『能使人重生的水礼』,既然洗礼能使人重生,不受洗者必不可能得救。

B·神学原则

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一个人要得救,不单要「心里相信」,也必须要「口里承认」。主也教导我们「城是造在山上」、「灯不是放在斗底下」的,我们的信,必须要让人知道。到底神要我们用什么方法叫人知道我们的信仰?水礼--之不独是主自己的榜样,也是主命定的方法:「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廿八19)可见只传福音叫人信,而不施洗,还未算是完成主的大使命!

Ⅲ·主张水礼并非得救必经手续者之论点

主张这些立场者并不是说信徒毋须要受洗--他们也一样注重洗礼。但他们却不认为水礼可以叫人得救,他们认为水礼乃得救了的人公开的见证。见证一客观之厉史事实: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埋葬了、第三天复活了!(罗6:3-4)见证自己愿意与主认同:主为我们的罪而死,我们也愿意向罪而死,脱离罪的捆绑,与罪一刀两段,愿意为主而活(效法主复活)(罗6:4)。见证自己愿意与主的身体(教会)认同(林前12:13)

A·主张水礼可叫人得救者之理论并不能成立

1·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16:16)

马可福音十六章16节说「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但并没有说:「信而不受洗的必不得救」。乃是很清楚的说:「不信的,必被定罪。」一个人的不得救不是因为不受洗,乃是因为他的不信。但为何圣经要将信主与水礼连在一起?因为洗礼是我们信心的公布,它不是得救的条件,乃是得救者应有的行动。

2·从水和圣灵生的(约3:5)

「从水生」之意义为何?是否未受过水礼的人必不能进神的国?与主同钉之囚犯又如何?(路23:39-42)另外约翰在其他经文从来没有将「水」解释为水礼。有时解作神的道(约4:10、14;15:3)或圣灵(约7:38-39),所以比较约翰福音原意之解释,乃指罪得赦免与「从圣灵生」是同时发生的,「从水和圣灵生」就是指重生。

其实,不明显之经文及非命令之经文(not imperative)不能成为建立教义之根据,研究神学者须注意,所有教义之建立必须与所有圣经神学、所有神之启示吻合才能成立。

3·叫你们的罪得赦(徒2:38)

这是最富争辩性的,也是被主张水礼重生者用得最多之经文。从中文圣经之翻译看来,我们也不能下结论说水礼本身已经可以叫人的罪得赦。在原文中希腊文ει j ,英译“for”,可以有二个不同用法:表达目的(for the purpose of),中译为「使」、「叫」。似乎主张水礼重生者觉得这是唯一的用法。但其实亦可以有第二种译法,即表达原因(because of)。根据罗宾逊(A T Robertson的Word Picture III p. 25)的意见,这用法较适合这段经文。

我们可以再参考马太福音十章41至42节,先后出现三次(ει j 先知的名、ει j 义人的名及ει j 门徒的名……)明显地,这些ει j 均不可能是表达目的,中译的「因为先知的名……因为义人的名……因为门徒的名……」较合原意。另外再看马太福音十二章41节原文为「尼尼微人悔改,约拿所传的道」。这里ει j 的用法更为明显,任何中英译本均不认为这是表达目的,乃是表达原因。「尼尼微人因约拿所传的道就悔改了。」我个人则认为,徒2:38“ει j ”之用法与太10:41-42可能不同,它可能是表达目的,但是,我们仍未能因此便说,水礼可以使人得救。其实,徒二章38节的ει j 纵可被用于表达「目的」仍未足够表明水礼本身可洗去人的罪。因彼得先劝那些人「悔改」,而不是只叫他们受洗。到底「悔改」与「受洗」二者之中何者能使人罪得赦免?是「水礼」?还是「悔改」?还是二者皆需要?从明显经文的记载来看,应是只需要「悔改」。

4·保罗的按手(徒19:1-7)

其实这经文不但没有说水礼是得救条件,而且说明了受过水礼者不一定是得救者--这在乎他们对重生得救是否已清楚了,是否清楚悔改认罪且接受了主基督作救主,奉他的名受洗。这里所载及圣灵降在他们身上的时间,乃是在保罗按手在他们头上的时候。

5·洗去你的罪(徒22:16)

原文字义翻译为「起来后受洗,求告他的名后,洗去你的罪」(“Having arisen be baptized and wash away your sins,having called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保罗从不把水礼当作是重生,因为罗马书六章3-5节清楚解释了水礼意义在表明门徒愿意在主的死、埋葬与复活上与他联合,表明自己愿意离弃自我,过一以神为中心的新生活。若水礼等于重生,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一章14节所说就等于「我没有使你们一个人得救」(参林前4:15);而哥林多前书一章17节所说的「基督差遣我,原不是为施洗」也就变为「基督差遣我,原不是为使人得救」了。这岂不是与圣经教训违背了吗?(参太18:18;林前9:20-23)。再看保罗的例子,其实他受洗前先已得救,已先得看见、医治。(参徒9:18)

6·重生的洗(多3:5)

在原文里,这里的「洗」字(λουτρου)与「水礼」之「洗」(βαπτιζω)完全不同,虽然有可能指水礼,但「重生的洗」并不是「叫人重生的水礼」的意思。它可以指重生了之人的洗,或是「洗罪」(藉主的血,非水礼)后之重生。水礼是重生者之见证,见证其罪已得完全洁净了,不能被视为重生之手续或条件。「洗」亦可解释神的道已将我们的罪洗干净了(参约十五3)。

下列一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作出结论:

(a)引圣经从来有没有说过信而不受洗者就不得救?明显,绝对无。

(b)圣经从来有没有说过不信主者不得救?明显,有(可16:16;约3:18, 36)

(c)圣经说「信而受洗者必得救」,这话有三可能性:

1·信是足够条件叫人得救

2·受洗本身是足够条件叫人得救

3·信+受洗才足够叫一个人得救

上述可能性中,那个才是对的?明显,我们有很多经文支持:1(参约3:16,弗2:8-9),绝无经文支持2;若3是对的话,则信而不

受洗或未受洗者,均不可能得救的,但事实是否如此?

(d)圣经有否记及信,但未受洗的得救者,明显,有!与主同钉之囚犯便是一显著例子!(参路23:39-43)

 (e)未得救者有否可能有圣灵内住?绝不可能!

 (f)哥尼流在受洗前有圣灵了否?显然已经有!(徒10:47)

(g)哥尼流在受洗前得救了否?从(e)到(f)综合来看,他显然已得救了!

 (h)水礼可否除去人的罪?圣经明显他说:不可以!(彼前3:21)

在解经上有一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不明显的经文不可以建立教义,它们必须由明显的经文去解释!

B·明显经文否定水礼能叫人得救

1·惟有「信」

纵使在使徒行传的记载中,亦表明了唯有「信」(主基督为救主)是得救的必须条件或回应。(参徒3:19 ; 10:43 ; 11:17、18;13:39、48;15:9;16:31、34;18:8、27;19:18;20:21 ;26:18等)

2·与主同钉之囚犯

与主同钉之囚犯明显是得救的,但他没有「奉主的名受洗」,因他根本没有机会(路23:39-43)。他的得救是基于他承认自己的罪,承认耶稣是无罪的(他的死是代人的罪受刑罚的表示),并且他相信耶稣要得国且要降临(他当然一定相信主会复活),这表明他相信耶稣是基督。由于他觉得有需要,所以求主记念,这完全与所有其他有得救条件之经文吻合。

3·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

其他经文明言人的得救是神的恩典,也是藉着人的信。(参约3:16;弗2:8-9;罗10:9;5:1;弗1:13等)

4·领洗前已重生

若水礼乃人得救条件,则未受洗者不可能有圣灵。然而哥尼流一家在受洗前已经领受了圣灵,已经重生了。(徒10:44-48)

5·不在乎肉体的污秽

彼得前书三章21节明言水洗所表达之意义「不在乎除去肉体的污秽」。

IV·为何早期教会常将水礼、赦罪、得救放在一起?

当时犹太人公开敌挡、钉死了主基督,他们必须公开表明自己的悔改才算是真正的悔改。所以这是特别针对犹太人而言(特别是对水礼之强调与罪得赦免之保障)。

而水礼是新生之见证,而非新生的条件。从圣经之启示看来,水礼不能使人得救,但这不表示水礼对门徒是可有可无的。圣经告诉我们,那里有人决志信主重生了,那里就有人受洗与主与教会认同。马太福音五章14-15节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人点灯,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

V·若水礼不能叫人得救,为何要接受水礼?

既然水礼只属一种礼仪(ordinance),内中没有任何神秘作用,那么,我们可否将这「繁文缛节」废掉?绝对不可!因为:

A·公开的见证

这是我们向世界公开见证我们所信的主和我们的新生命。诚如耶稣所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人点灯,不能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太五14-15)若一对青年男女相爱,难道他们不愿意藉婚礼公布他们结为夫妇吗?

B·主的命令

这是主的命令(太廿八19),是今天教会必须谨守遵行的。这亦是主留下的榜样(太三14-17)。

C·具历史的渊源

这是教会自成立以来从未停止过的礼仪。在使徒时代,那里有人信主,那里便有人接受水礼,见证他们跟主的关系。(徒二41;八36-38 ;九18 ;十47-48等)

D·新样式的表达

因它确实地将信徒的经历--向罪而死、埋葬、向神而活,以至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

VI·水礼表达什么意义?

A·表明主的救赎恩典

这是已经重生得救之门徒所要公布的一个客观事实--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众人的罪死了,也被埋葬了,而且复活了,亦带给了我们复活的盼望。我们受水礼的时候,是表明主耶稣的救赎恩典已经成就了。

B·一个公布

这亦是一个重生得救的门徒在众人面前作出一个他主动向神回应的公布--这是一个门徒主观、立志的公布,公布他愿意在主的死、埋葬和复活上与主联合;向罪当自己是死的,向神却是活的,过一个离弃自我,以神为中心的生活。这亦可以说是人对神所作的一个爱的回应--公布人与神建立关系。

C·与其他信徒认同

水礼亦表明门徒愿意与其他门徒认同,加入教会,与其他门徒建立一个平行的关系。(参林前十二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