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以及整本旧的圣经所记载的统计数字是否可信? 民数记一至四章及二十六章记载了两次人口统计所得的数字,有某些学者怀疑这些数字的可信性。两次核民数,都显示出成年男子约有六十万,还未将他们的妻儿子女计算在内;然而,西乃旷野的干燥环境,实在很难维持如此庞大的人口于其上生活。因此,以色列十二支派逃离埃及,我们若要使他们的人口资料符合当时的历史及环境,就必须把他们的数目减至二万左右,才可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迈敦厚(G.Mendenhall,JBL 77[1958]:52-66)、布赖特(John Bright,History of Israel,[Philadel Phia:Westminster,1959],P.144)及罗拔克拉克(R.E.D.Clark,Journal of theTransactions of the Victoria Institute 87[1955]:82ff)都认为民数记中翻译成「千」字的希伯来原文,其意思只是「家族」罢了。虽然更理逊通常都以保守的态度解释圣经,但他也否定民数记数字资料的真确性,而认为这些数字只表示了相对的数值,代表各支派之间的人口比例。 翻译成「千」字的希伯来原文是'elep,这字的源起可能与「粗壮的人」有关。综观所有希伯来经文,虽然'elep没有明显代表过「家庭」或「家族」的意思(参Brown-Driver-Briggs,Lexicon,pp.48-49),但与此字有关的另一字'allup却可解作「领袖」、「一千个士兵的指挥官」。此外,有几段经文用了双数的写法'lapi,表示了由支派细分出来的部族(参Koehler-Baumgartner,Lexicon,P.57)。若要建立起一个减低十二支派人口的理论,上述证据实在异常脆弱。不过,假如我们将民数记中有关核民数这几章内的lapim翻译成几个家庭的组合或「家族」,也可以将以色列民中可以去打仗的男子数目减低至三万人。这样,当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期间,就只需要维持较少的人口。究竟有何支持或反对的论证,以下有详细的陈述。 根据民数记经文,有某些决定性的困难,足以令减低十二支派人数的理论不能成立。第一项经文上的证据:当经文用了lapim这个字后,接着便是me'ot(「百」),然后有十位及个位的数字。民数记一章二十一节记载流便支派成年男子的数目,这是有关人口的第一个记录,原文是:sissah wearbaim 'elep wahames me'ot(照字义翻译是「四万六千五百」)。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无理由说在整个数字里'elap的意思是四十六个家族(或家庭)及五百人。这数字显然是46,500。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在旷野期间,以色列人为建会幕的银子共有「一百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参出三十八25),每一个成年的以色列男子,都要献半个舍客勒。一他连得有三千舍客勒,因此,一百个他连得并一千七百七十五舍客勒这数目,确实由603,550的半个舍客勒组成(根据民三32,这是以色列成年男子的数目)。此外,出埃及记十二章三十七节亦肯定了这数目的真确「步行的男人约有六十万」。由上述论证看来,民数记有关人口资料的经文没有翻译错误,亦没有显出在经文流传过程中被窜改了。 有人认为西乃旷野的资源有限,不足以支持二百万或更多的人口于这区域内漂流四十年;这个反对理由是异常真确的。然而,持这个理由的反对者忽视了五经明确地指出的事实;以色列人没有依赖从西乃旷野天然资源而得的食物及泉水。五经指出,以色列人于旷野漂流期间,透过神奇的方式,从上天获得吗哪,从磐石获得泉水。以云柱及火柱带领以色列人走旷野的神,亦因他们的缘故,以超自然的方式供应他们日常饮食。撇开这方面不谈,若以色列人倚靠旷野的天然资源维持生命,那么,三万人和六十万人一样,很快就会在旷野饥渴而死。因此,又藉着将以色列人的数目减低,使人数乎合当时的环境,却忽视了神迹的因素,这是极愚笨的行为。 我们现在处理的,是神迹可能性这问题。综观整本圣经,从第一章至最后一章,都记载着神迹。圣子道成肉身,成为拿撒勒人耶稣;若脱离了这个神迹,信徒就没有福音可传,而根本也没有加略山上的十字架可以相信了。事实上,我们毋须因为圣经有记载神迹而烦忧,因为由起首至结尾,圣经的先设都是神迹。假如其中所记的神迹从未发生过,那么,圣经就太不值得相信了,因为它是人类幻想力的另一个例子而已。由此看来,假若圣经中的一段插曲是基于神迹而写成,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提出有效的反对。若我们已预设了神迹无可能发生来重新解释某一段经文,并基于此而提出自己的论点,这所作的一切都只有枉废心机了。 民数记三章四十二至四十三节记载:「摩西就照耶和华所吩咐的,把以色列人头生的数点了。按人名的数目,从一个月以外,凡头生的男子,共有二万二千二百七十三名。」这段经文显示出头生子的数目偏低,于是,有某些权威人士便据此为证据,质疑希伯来人的数目是否超过二百万之众。在摩西所带领的群众中,头生子当然远超这数目,比六十万还多。然而,当我们小心查察这件事的背景后,这个难题便迎刃而解了。 根据民数记一章一节的记载,以色列人走到旷野的第二年,摩西数点完十二支派及利未支派的男了数目后,神便命令摩西数点非利未支派头生子的数目,看看比利未人的数目超过了多少,目的是计算向亚伦及他的儿子缴交多少赎银。摩西数点的结果是,利未人数目比其余十二支派头生子约少了百分之十。根据民数记三章三十九节,利末人的数目是22,000,而非利未支派的头生子有22,273名(参民三43);后者比前者多了273名,而每人要献上五舍客勒作赎银。(这件事其实是所谓殿税的起源,直到现在,全世界的犹太人都有缴纳这种税。) 德里兹(Delitzsch)指出,缴赎钱这要求只可应用于出埃及后才出生的婴儿身上,却没有追讨的效力(参Keil and Delitzdsch,Pentateuch,3:9-13)。根据圣经记载,以色列可以打仗的男子共有603,550名,可能在一年或稍长的时间内,有19,000对新婚夫妇;假如他们之中,有些妻子有足够时间两次怀孕,而头生男婴的数目可能会有22,000名或稍多。这种推算,与经文记载22,273的确实数目非常吻合。 此外,亦有些学者根据出埃及记一章十五节,认为居住在歌珊地的希伯来人,人数不多。该节圣经记载,两个收生婆已足以为这社区内的妇人服务,替她们接生。这些学者的观点颇真实,假如当时真的有二百万人,那么,要有远超过两名收生婆,才可应付这社区的需求。今天的学者观察到这个事实,公元前八世纪的作者(诸如被假定存在的「伊典作者」[Elohist])当然也会察觉这个问题。若只得两个收生婆,要为三万个男人及其妻子服务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更莫说是二百万个男人及其家庭的需求了。其实,埃及当时的情况显而易见,有一组的收生婆为歌珊地的希伯来人服务,而施弗拉及普阿是收生事务上的主管。我们很难想像全部收生婆向法老报告希伯来产妇的情形;与此相反,法老透过自己允准的监工,以达到控制希伯来收生婆的效果。我们知道古埃及政府有着高度层系性的架构,埃及文件中亦有「监工」这个字(埃及文的词汇是imy-r,意即「在(他的雇主或大地主)的嘴内」;根据埃及文件的记载,在埃及社会,差不多各行各业都有监工;他们负责向政府报告自己监管那行业的情况,并将政府的命令传达至他们所负责的区域。从上述证据看来,学者基于收生婆数目少而作出的论证,毫不真确。 另一个使人质疑的地方,就是旷野移动的问题。依五经记载,摩西带领群众,在旷野由一处地方移动至另一地方;但引人怀疑的是,如此庞大的二百万人,如何有足够时间作出这移居行动。例子之一是出埃及记十四章二十一至二十四节,如此庞大的人口,如何能迅速地过红海(或作「芦苇海」)。根据出埃及记,当海水神奇地退向两边,与他们过海的地方有一段距离时,干热的东风刮了一整晚,便将海底局部地吹干(参二十一节);出埃及记十四章似乎显示出,海底干涸后,以色列人便过红海了。 可能是第二日的四更天(即上午三时至六时),埃及大军便追赶着以色列人过红海;于是以色列人便仅仅有二十四小时来过海了。当以色列人前进时,假如他们依着某些公路来走,二十四小时当然不足够;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根本无路可循。(那会有大道直伸向海中呢?)前一天在那里扎营,就在那里过海,不需要排队走那一条路线,而只是脚踏起伏不平的红海海底。他们就像整个部队一起冲前,与敌军交锋;前线可能伸展至二或三里阔,包括人或牲畜。因此,他们毋须排队等候,不用浪费任何时间;整批人同时前进,就像走向前线与敌军交锋一样。假如实际情况正如以上所述,那么,过红海就没有时间上的问题了。 相同的解释,可应用于以色列人四十年旷野漂流期间每一日的旅程之中。夜间扎营,停留一宵,到了第二天起程上路了;假如以色列人要排成一长长的队伍,那么,先头部队出发了数小时,最后的人还在原地等候呢!我们从民数记第二章三至三十一节得知,以色列人要各归自己的??下,在本族的旗号那里,对着会幕四围安营;会幕的东南西北,各有三个支派,刚好组成一个四方形。于是,十二支派分布得像一支庞大的探险队伍,有中心点、双翼、前锋及后卫。遇到敌人时,他们毋须多久便来到前线与敌人交锋。在旷野里以色列人毋须四处寻找可走的路径,只是踏足于起伏不平的地带(假如地面崎岖),并尽量保持队形齐整。事实上,除了王道可能通过西乃旷野,此外别无路径了,纵使有的话,也只是车子需要沿路而行(不过,以色列人只有极小量的车子)。早上,当起行的号角吹响后,他们便同时出发,开始那一天的旅程。他们可以轻易地走十里路,牲畜及小孩也不会过劳;亦毋须排队等候出发。 在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后的历史中,也有庞大的军队;高举理性的学者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兵士时,也采取怀疑态度。以下陈述几个例子;在玛利沙之役,犹大王亚撒以五十八万军力,抵抗古实王谢拉的入侵,而谢拉拥有由一百万人组成的军队(参代下十四8-12)。回溯至大卫的时代,在主前十世纪初叶,北面十支派有八十万军兵,犹大则有五十万;合起来共有一百三十万。亚哈斯统治期间,以色列王比加一日杀了犹太人十二万,还俘掳了二十万人(参代下二十八6-8)。现在学者怀疑历代志所记庞大数目的真确性,他们认为历代志作者出于热诚地希望荣耀以色列过往的历史,于是时常将数目夸大。 为要回答某些学者对于圣经统计资料的怀疑,下文陈示我们观察所得的几个结果。 1.古代的作者存活时间只与他记载事情的发生时期相隔数百年,甚至与那些事情并存。然而,现代的怀疑者已与圣经相距了三千年以上;由此看来,古代作者似乎更能掌握事情的真相。 2.我们现在用以衡量某事情有可能或无可能发生的标准,若建基于一个假设——不常见的事永不会发生,那么,这些标准根本无用。看似没有可能或极不寻常的事情,事实上确有发生;因为,历史所教导我们的,是在过去最常发生的事情。 3.基于近来的观察和经验而作推论,可能导至完全错误的结果。若只从公元五百年以来圣地的气候状况,而假设这块地方从未有比目前的土地更肥沃的条件,并因此而认为这地区不能支持较早时期于其上生活的庞大人口;这样的推断是毫无保障的。考古学及地质学上的证据显示,自从公元前三千年以来,这地区的降雨量极不稳定。公元一世纪亚历山大的天文学家托勒密(Claudius Ptolemaeus)记载的天气日志,显示了在他那时候,埃及夏天的干燥期比现时为短,雷雨较现时大,冬天时的北风比现时的强烈而盛行(详参Denis Baly,Geography of the Bible,rev.ed.[New York:Harper,1974],p.66-67)。考古学及地质学证据显示,公元4500至3500年间,中东地区的气候干而热:3500至2300年间气候温和,有较凉快及湿润的气候;其后,有300年干旱期(圣经也记载亚伯拉罕下埃及);由公元前2000年开始,又有较温和多雨的气候,虽然在这地区的人类活动增加,致使显示雨量变率的证据受到干扰而不大明确(见前引书,页68)。上述气候资料显示,圣经中常见的形容语句「流奶与蜜之地」,是指公元前十五世纪迦南地的情况,那时应是摩西的时代,而非上溯至亚伯拉罕存活之时。因为气候温和及湿润,巴勒斯坦成为肥沃的可耕地,物产丰富,因此,可以支持庞大的人口。 4.另一些古代资源亦有提及,在特别重要的军事行动中,会包括数量庞大的军队。埃及在这方面的记录无大帮助;第六王朝的伊尼(Uni)刻文记载,彼拜王一世(King PepiI)派遣往亚洲的远征队有「很多万(十千)人」(Pritchard,ANET,p.228)。杜得模西士三世记录米吉多之战时(约主前1468年),却没有记载有多少埃及军队(同前引书,页238)。兰塞二世为歌颂推崇自己而作的加低斯之战的记录,也是一样,在这次战役中,他成功能阻止赫人军队继续向南推进。然而,他只记载此次战役兵分三路,却没有记多少军队(见前引书,页255-56)。至于亚述方面的文件,亚述王似乎从未记述己方的军队有多少,而只提及他杀死或俘掳的敌军的数量。在夸夸之战中,亚述王于主前853年与便哈达及亚哈作战,亚述王撒曼尼色三世记载Adadizri(他用这名字称呼便哈达)有二万步兵及一千二百骑兵及一千二百辆战车;亚哈有一万步兵及二千辆战车;哈玛王亦提供一万步兵,七百骑兵及七百辆战车(见前引书,页278-79)。除了上述三个王的军队,还有九个国家的较少量军兵,都联合起来攻打亚述王;撒曼尼色宣称杀了一万四千个敌军,并追赶其余奔逃的人。他更记载自己在其他战役中,杀死二万九百个“Hadaezer"的战士(见前引书,页280)。主前七O一年,西拿基立攻打希西家及非利士联军,西拿基立的记录指出,他从四十个犹大城掳走二十万零一百五十人,将他们带往亚述境内(见前引书,页288)。回溯至主前七二一年,他的父亲沙根二世从撒玛利亚掳走二万七千二百九十个俘掳(见前引书,页285)。在大利乌一世贝希斯敦石(Behistun Rock)的刻文上,没有记录有多少波斯军队(约主前四九五年)。希腊的历史家希罗多德指出,当波斯王薛西回顾他入侵希腊时所率领的军队,「全地的军队共有一百七十万人」(Historia 7)。每一万士兵排列在一起,直至所有士兵都被点数过,就得出上述总数。海军方面,有1207只战船,还有来自埃及\基提(塞浦路斯)、腓尼基及其他濒海国家的特别分遣部队。主前三三一年的高加米拉之役(Battle of Gaugamela),可能是亚历山大大帝所参与的最大战役。据亚利昂(Arrian)的估计,在该战役中波斯王大流士三世率领了步兵1,000.000,骑兵40,000;亚历山大则以步兵40,000来攻打大流士(详参Charles Anthon,A Classical DictionaryContaining on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Proper NamesMentioned in Ancient Authors [New York:Harper and Bros1871],p.107)。 从上述证据可知,在一次重要军事行动中,古实王谢拉所率领的庞大军队数目,也并非不足为信(参代下十四9)。亚述从巴勒斯坦掳获极多人;由此看来,主前七及八世纪时巴勒斯坦地的人口颇稠密。因此,若从考古学发掘的遗迹而推断当时近东的人口稀少,这就是错误的观念。最近,学者从伊浦拉(Ebla)发掘出一组记有楔形文字的泥版,内中的记载使人感兴趣(已由G.Pettinato及P.Matthial出版,刊登于“Aspetti Amministrativi e Topografici diEbla nel III Millennio Av.Gr,”Rivista degli Studi Orientali 50 [1976]:1-30),其中一块泥版列出了主前二四00年的时候,首都内四个主要监督和长官。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估计到伊浦拉当时的居民约有260,000人(参看Heinrich von Siebenthal,Diekoniglichen Tontafelarchive von Tell Mardikh-Ebla,n.38。由SuzneRuckstuhl译成法文,刊登于附录四,G.Archer,Introduction a l'Ancien Testam,ent,Edition Emmaus[Switzerland:St.-Legier,1978],pp.570-85O亦参看G.Pettinato,“The Royal Archives ofTell Mardikh-Ebla,”Biblical Archeologht 39[2,19761:44-52)。上述发现结果,反映出约拿时代尼尼微城人口数目的可信性——「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有十二万多人。(意即婴儿及年纪老迈的人),暗指尼尼微大城当时大约有一百万名居民。 抱着怀疑态度的圣经批判学者,质疑旧约圣经所记载的数字的准确性;然而,上述古代证据正好将怀疑者的基础拆毁。与此同时,值得一题的是,在众多古代近东文件中,唯独希伯来文的历史记录了各次战役中兵士的数目。所以,若要将以色列及非以色列有关战争方面的文件加以比较,以期将战士的数目,或人口统计的结果加以对比参照,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没有与圣经历史年份相若,而记述同一事件的异教文件;故此,无可能将两者的记录加以比较。 利未人几岁开始事奉? 究竟利未人是在三十岁(民四3)、二十五岁(民八24)抑或二十岁(拉三8)时,开始在会幕或圣殿中任职? 民数记四章三节清楚地指出:「从三十岁直到五十岁,凡前来任职在会幕里办事的,全都计算。」利未人必须到达三十岁,才可参与会幕的事奉,包括协助祭司搬运及保养会幕里的设备及器物。 然而,到了民数记八章二十四节,却有如下关于会幕里事奉的记载:「利末人是这样,从二十五岁以外,他们要前来任职,办会幕的事。」詹麦臣认为:「利未人于二十五岁时,于会幕里充当学生,或作试用期的职员,接受年长的利未人的监督或教导。到了三十岁时才正式任职于会幕,负责自己那部份的工作」(参Jamieson-Fausett-Brown,Commentary)。将两段经文细心地比较,才得出这个解释;这解释看来也十分合理。利未人这情况类同于圣经学院的学生接受训练;在学生被赋予完全的圣职,有权替信徒施洗及主持婚礼之先,也要受训。 在受训的五年内,年轻的利未人有机会观察正式任职的利未人工作,得知移动灯台、陈设饼桌及祭坛的正确方法,亦可学习会幕中各种器具应置于何处。此外,尚有其他杂务,诸如清楚会幕的地面,还有协助在祭坛上献祭的崇拜者。年青时代的撒母耳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当他未足二十岁,而且还是个小孩子时,就参与上述工作;他特别负责服待以利(参撒上三1)。由此看来,就算利未人不够二十五岁,进入会幕学习,却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工作可供未够年龄的利未人参与。 至于以斯拉记三章八节所提及利未人开始参与工作的年龄是二十岁;要研究这个问题,必须要详细考虑两个因素。第一点:以斯拉记二章四十节及尼希米记七章四十三节均记载,从巴比伦归回的利未人只有七十四名。然而,返回耶路撒冷的殿役及守门人却为数众多,有四千二百八十九人(参拉二36-39)。利未人的数目不能应付当时工作上的需求,所以,指派较年轻的利未人参与工作(即是说:二十至二十五岁的利未人也被包括在内)是适合的,因为这样才有足够数目的利末人,监督重建圣殿的工作。 第二点:以斯拉记三章八节所提及的利未人,其实没有参与崇拜及献祭的工作,他们只是充当建殿工程的指导者及工头。当时圣殿尚未建成,利未人不可能在殿内正式任职;因此,根本没有所谓「小于二十五岁」的问题。由上述解释看来,三段经文所提及的三种年龄上的限制,并非互相冲突,因为三段经文中的利末人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 以色列人吃神赐鹌鹑问题 神以奇迹的方式提供鹌鹑作为以色列人的食物,但以色列人吃它们后,神为何惩罚以色列人呢(民十一31-34)? 假如我们仔细地阅读民数记十一章,就会知道以色列人已厌倦了神每天供应给他们的吗哪,却渴望吃肉和菜蔬;于是,我们明白为何神极不喜悦他们了(参4-9)。摩西极憎厌以色列人诉苦及忘恩负义,他准备放弃领导者的职责。于是,神鼓励摩西,教导摩西将领导权授予七十个敬虔的长老,作为支持摩西的一组人。然后,神又告诉这些长老,他将会如何对付那些背叛而不满的以色列人。神把以色列人所冀求的给予他们,从而使以色列人知道,他们厌弃神所赐予的食物是何等愚蠢,吗哪比他们自己要求的食物为佳且已足够他们食用。诗篇一O六篇十五节重题这件事时指出:「他将他们所求的赐给他们,却使他们的心灵软弱。(现代中文译本作「但也降疾病在他们当中」)。换句话说,神要给他们一顿「他们更需要」的教训,便完全依照这班不满的暴民所要求的,赐予他们,暂时不将那些对他们来说更适合的东西降下。 结果,有大量鹌鹑被风刮至以色列人的营地周围,离地面约两肘(即三尺,参31节;「地面」之前的前置词’al应翻译作「超出」,正如NIV的正确翻译,而不是「上」)。鹌鹑被强风刮来,飞得很低;于是,以色列人便很容易地用木棍打击这些鹌鹑,捕捉它们,有些人甚至捕获十个贺梅珥的数量(即六蒲式耳)。不过,在炎热的旷野里,数量如此庞大的死鸟,当然会迅速腐败;虽然以色列人已尽量将它们晒成干肉,希望这些肉类可以保持得较久(参32节)。于是,当他们开始嚼这些他们不习惯吃的肉类时,便染上因吃腐坏食物而起的疾病;我们毋须讶异他们会落于这样的惨况。后来,大量以色列人因这次疫病而死,被埋葬于荒凉无人的旷野里;这地便名为基博罗哈他瓦(Qibrot Hatt'vah),意即「贪欲之人的坟墓」。 民数记十二章三节 强调摩西的谦和,这段经文怎能是出于摩西之手的可靠评语? 除却申命记三十四章(必定是当摩西死后,由别人写成的讣告),在五经之中,再没有其他经节比这节更多被人引用,作为五经非摩西写成的证据。民数记十二章一及二节记载摩西作为神唯一的传话人的地位受到挑战,强调摩西谦和的经文接着在第三节出现: 「摩西为人极其谦和,胜过世上的众人。」这节经文评论这位伟大领袖的性情,所给予我们第一个的印象是:经文乃由一位熟悉而仰慕摩西的人所写,是他对摩西的评语。祈利倾向于接纳这个解释(M.G.Kyle,“Moses",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GrandRapids:[Eerdmans,1939] ,P.2090)。詹麦臣认为这可能是先知后来加插入的语句;他还援引哥林多后书十一章五节及十二章十一至十二节作为例子,保罗受到那些横蛮的谄谤者的侮辱,被迫强调他性格里特别优胜的特质(详参Jamieson-Fausset-Brown.Com-mentary)。 史艾玛(Elmer Smick)亦认为这句评语可能出自一个被神光照的长老(shoter,或作「官长」,民十一16)。史艾玛指出,「本章教导我们知道摩西与神的关系亲密到一个程度,他可以客观的传讲真理,尽管是关乎他自己的性情,他也照所得的启示说出来。」(参Elmer Smick,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中译本《威克里夫圣经注释》卷一,页二五—、二五二。香港种籽,一九八一年初版) 夏理亦作出以下评论(Haley,Alleged Discrepencies,P.248): 摩西得到圣曼感动,「客观」地记载历史。因此,当他记载自己的事件时,也挥洒自如,就像由别人评论摩西一样。由五经的内容可知,摩西同样确实而大公无私地记载他自己的罪愆与过犯。哥密(Calmet)评论说:「正如他在这里毫无骄傲地赞许自己一样,他在别处也会谦虚地斥责自己。」这段客观的说话被加插入本段的经文内,以解释摩西为何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为自己辩白,亦可以解释为何神会迅速插手干预。 此外,我们肯定要退一步承认,有其他古代自传文学的作者,亦以第三身的笔法来自我评价,这些自我评价可能使人奇怪,因为作者站在迥异的立场,大异于他惯常用以描写自己的语调及态度。凯撒(Julius Caesar)的「内战」(Civil war;[The Alexandrian War,71」)就是一个好例子。凯撒描写自己于本都受到法拿西斯(Phar-naces)的突袭时,遭逢败北;他如此描述:「凯撒震惊这个鲁莽小子(或充满自信)的行动。凯撒当时毫无准备,于是命令正在进行防御工程的士兵武装起来,部署军团,并组成一条战线。」换句话说,凯撒是错误估计了敌军的行动,于是被敌军乘其不备而作出攻击。凯撒向来都将自己形容为具有预视能力的完人,更可以准确地运用策略;因此,上述一段有损他名誉的自我评价,实在使人讶异。(译按:法拿西斯乘凯撒与庞贝展开内战,便准备扩张自己的领土,起初获得胜利,但终被凯撒打败。) 现在,我们转回民数记十二章三节。摩西虽然承受亚伦和米利暗所施加的压力,但他也没有为自己辩护,亦未作出特别的解释或发脾气。任何领导者若处于摩西那时的境况中,必会忍不住反驳亚伦及米利暗;然而,摩西将事情完全交给神。摩西从始至终都将自己交托给神,他让神作自己的保护者及辩白者。我们的确需要有十二章三节的经文,才可理解到在当时的情况下,摩西仍保持着令人钦佩逆来顺受的态度。由此看来,第三节看来似乎不是后来才加插入经文内的,因为这节经文可帮助我们了解记载此次事件的整段经文。 十二个探子由哪里出发? 十二个探子前住窥探迦南地时,究竟由巴兰(民十三3)抑或加低斯巴尼亚(民二十1)出发? 两段经文的记载都属正确。巴兰旷野的最南端在依拉夫港(Portof Elath、即圣经之「以拉他」[参申二8),向东北偏北伸展,越过Nahal Paran及Har Ramon(参Baly,Bible Geography P.34)。旷野的范围内,包括有加低斯巴尼亚,而这地与普嫩位于同一纬度(参前引书,页95)。所以,十二个探子由加低斯出发,而加低斯位于巴兰旷野内(参民十三26「到了巴兰旷野的加低斯」)。 民数记十三章十六节记载摩西给嫩的儿子何西亚命名为约书亚,但早于出埃及记第十七章九节及二十四章十三节,已称他为约书亚了。这是怎样解释呢? 民数记与出埃及记有关约书亚名字的记载,根本没有问题存在。因为摩西无疑在四十年旷野漂流期间快完结时,才写成出埃及记。在埃及往迦南的旅程中,虽然约书亚要待旅程的后期才获得此名,但摩西回顾往事而写出埃及记时,便采用约书亚此名,这也是极自然的事情。在此要加插一提的是,Yehosua'(「耶和华是拯救」)与Hosea'(「拯救」)是相同的名字,二者均源于字根yasa'。 迦南究竟是什么地? 假如迦南确实是一块流奶与蜜的肥沃土地(民十三),那么,为何以色列会形容迦南是吞吃其居民之地呢(民十三32)? 假如我们将民数记十三章三十二节「吞吃居民之地」。,解作此地是极贫瘠,不足以养活当地的居民,那显然是把本节的经文误解了。从圣经的上文下理看来,本节的含意是:此地极肥美(降水量比近几世纪为高,农作物得以生长),周围的国家及部落都希望获得迦南,使这地成了战场,流人的血。他们为获得这块肥沃之地而互相争战;在战争当中,大家均有损失。因此,「流奶与蜜之地」与「吞吃居民之地」并无冲突之处。五经中,最少有十三次形容迦南为流奶与蜜之地,此外,约书亚记、耶利米书及以西结书亦作出同样描述。我们根本就没有证据,把民数记十三章三十二节解释为形容迦南地贫瘠,使当地居民活活饿死。 为什么旷野却没有筑满以色列人的坟墓? 假如出生埃及的以色列人,差不多全部在漂流期间内去世,为什么旷野却没有筑满以色列人的坟墓(参民十四34、35)? 在旷野漂流期间,以色列人所过着的,是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经常迁徙,所以有人去世时,他们没法建筑一个坚固的坟墓。只把尸首埋在浅浅的沙土或坟墓之下,即使这些尸首能逃过食尸鸟兽的侵击,也不能长期地保存尸骨(而且,死尸是否能逃过被鸟兽吞吃的厄运,也是疑问)。综观世界的其他地方,也不曾在干旱地方掘出可以辨认的坟墓;假若找到的话,那才令人奇怪呢!根据圣经记载,所有参与加低斯巴尼亚背叛事件的以色列人,都会在过约但河之前死去(当然除却约书亚及迦勒)。然而,在旷野发掘不到于浅土埋葬且未经覆盖的穴墓,不足以成为反对的证据,攻击上述经文的真确性。 以色列人究竟经过哪里? 在摩西带领下,究竟以色列人是在以东的境界「以外」经过(民二十14-21;申二8)抑或「穿过」以东的境界呢(申二4-7)? 两段记载显然都是真确的,因为上述两个前置词都可见于同一段经文内。申命记二章四节记载:「你们吩咐百姓说,你们弟兄以扫的子孙住在西珥,你们要经过(或『在其中经过』,希伯来文是oberim bigebul)他们的境界,他们必惧怕你们,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接着的两节经文解释,神不容许以色列人攻占以东人的土地,因为那地是神给予以扫,作为他永久的地业。以色列人必须向以东人购买粮食及水,且只能在王道上走(King's Highway,是当时的国际路线,这条路穿过以东人的境界)。 以东王却拒绝以色列人的要求,他甚至派军阻止以色列人,不许他们走在王道上,穿过以东境界。民数记二十章二十一节指出:「这样以东王不肯容以色列人从他的境界过去,于是他们转去离开他。」日后,当摩西重提此事时,便说:「于是我们离了我们弟兄以扫子孙所住的西珥,从亚拉巴的路,经过以拉他,以旬迦别,转向摩押旷野的路去。」(参申二8)于是,我们理解以色列人由本来向北进发的路线,转向绕道以东东面的边界,再沿着摩押人的边界前行(神亦禁止以色列人用武力的方式穿越摩押的境界,因为神已将此地赐与摩押人的祖先罗得)。 那么,以色列人是否如申命记二章四节所言,穿越以东人的境界?当以色列人与以东官员谈判时,他们会进入了以东的境界;此外,在以东王拒绝他们经过王道,向北进发往摩押及什亭平原之前,以色列人也曾进入以东境内,向当地居民购买水和食粮。虽然以色列人的军旅远比以东的为强大,可以轻易地胜过他们,但以色列人没有用武力来解决这件问题。以色列人没有坚持要经过王道,却(多半是)转向东而行,沿着以东的东面边界,穿过那崎岖不平而没有路径可遁的西珥的旷野。 以色列人军队的问题 假如以色列人的军队真是那么强大,为何以东人会很容易就驱逐他们离开?还有,当以色列人准备攻占迦南时,为什么艾城的人会使他们遭遇挫折(参民二十14-21;书七)? 依照民数记二十六章的记载,以色列中可以打仗的人数共六十万一千三百名;这个数目当然远超过以东的战士。然而,民数记二十章十四至二十一节却毫无他们两军交锋的记载;因此,摩西率领以色列人离开以东,显然只是由于以东王拒绝让他们过境,使以色列人不可循着王道向北前往摩押及约但河东岸。第二十一节记载:「这样,以东王不肯容以色列人从他的境界过去,于是他们转去,离开他。」以东人坚持不让以色列人过境,以色列人就只好尊重以东人的权利(以东人及以色列人都源出于亚伯拉罕)。 至于攻占迦南一事,以色列人只在攻打艾城时遇到挫折。当时,有三千名以色列人作为先头部队,想攻入艾城(书七4),却落荒而逃,还有三十六个以色列人被杀——这也算不上惨痛的败落!除此之外,在约书亚带领下,以色列人在攻取迦南的全部战役中都大获全胜。另一方面,根据约书亚记的记载,进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为数极众;要研究此地区能否维持如此庞大人口的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记着:现代迦南地的情况,不尽可显示此地于古时的潜力。现时于北非洲沙漠之下发现罗马时代建筑的庞大又美丽的城市,这些城市之所以被埋,是由于降雨量减少而引起土地荒漠化所致。迦南地的情况也是一样:只要有适量灌溉,以色列境内的各地、山坡和平原都变得很肥沃。百利(Baly,Bible Geography. p.67)曾记载龚亚伦(Alan Crown)于巴勒斯坦考古研究的发现,龚亚伦的研究显示在主前二三OO至二000年间,巴勒斯坦的气候较为干旱,但「在主前二0O年以后,此地可能获得较丰富的雨水」(Baly,p.68)。百利以下列文字总括他对巴勒斯坦地区气候的研究: 不幸地,在主前二千年以后,关于巴勒斯坦气候变异率的证据,受此地区人类活动影响而变得模糊。然而,若我们要作出如下假设,就必须提高警觉,我们的假设是:本书所列出的气候方面的资料,适用于族长时代、王国时代、新约时代及其后的岁月。换句话说,巴勒斯坦的气候已保持了四千年,情况稳定。我们能够有信心地说这是可能的。 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地区,于主前二千年期间似乎获得较丰富的雨量,使这地区能够支持为数众多的人口,占迦南后,此地区成为阵容庞大的军队的驻扎点;及这人口众多的民族的养生处。现时以色列境内的人口远超圣经所记载当时的人口数目;因为,怀疑圣经中人口数目的学者,就不能以现时的人口数为凭据而作出推论。而且,近来发掘叙利亚城市伊浦拉(Ebla)的结果显示,在主前三千年,单是这城市的人口最低限度就有二十六万(参看K.A.Kitchen,TheBible in Its World [Downers Grove,Ill.:Intervarsity,1977],PP.39-40]。 为何神差遣使者去杀巴兰? 根据民数记二十二章十七至二十三节记载,巴兰告诉摩押王巴勒的使者,他永不会说或做那些与耶和华他的神的旨意相违背的事情;然而,为何神差遣使者去杀巴兰(民二十二33)? 神差派使者去严严地警告巴兰,命令他不可说巴勒所要他说的话(就是咒诅以色列人),却只能对雅各这立约之国祝福。神的使者与这个唯利是图的先知于山岭峡道中相遇,是要恐吓巴兰,使他留下永不能忘怀的回忆,命令他除了耶和华神在摩押与米甸人面前启示予他的信息之外,其余一切信息,他都不可说。虽然巴兰于较早时候拒绝往见巴勒(民二十二13),但他后来却怀着错误的动机准备走到巴勒那里。摩押王贿赂巴兰,于是巴兰为了属世的财富与荣耀便遵照那邪恶的摩押王的意思,却违背神的吩咐;在这件事情上,他是有罪的。 我们可以肯定,神最后勉强地容许巴兰前往巴勒处,但条件是巴兰必须在巴勒及摩押人面前忠心地宣告神的信息(参20节)。然而,当巴兰答应了巴勒的邀请,内心便充满了职责与私欲的挣扎。于是,神便严励地警告巴兰,若他不以完全的忠信来承担神给他的使命,神会立时取去他的性命。因此,山岭峡道便发生了那充满戏剧性的一幕,神使驴说话,警告那愚笨的先知,使他知道自己的性命垂危。 亚甲的存活年代 依照撒母耳记上十五章八节的记载,亚甲与扫罗王是同时代的人,存活于主前十一世纪。但民数记二十四章七节却提及亚甲,这是否在年代的记载上有错误呢? 若视「亚甲」为一个人的名字,是有问题的。「亚甲」可能是亚玛力王朝的名号,类似埃及的「法老」及罗马的「凯撒」(虽然在初时「凯撒」乃专指凯撒大帝[Gains Julius Caesar])。扫罗曾在旷野南部地区击杀米甸人,但在相距甚远,时间差异亦大的腓尼基刻文(参Coapus Inscriptionum Semititarum I 3196)上,却可发现这个名字(或名衔)。不过,纵然这是一个米甸王族的名称,于米甸族在腓尼基的分支出现,也比不上耶罗波安这名字包含有更丰富的意义。耶罗波安于主前一九三一年开创了北国,但主前七九三年至七五三年统治以色列国的王亦称为耶罗波安。腓尼基王族中亦有重复名字的情况,有两个王名叫希兰(Hiram)或亚希兰(AHiram);叙利亚最少有两个便哈达;非利士的基拉耳最少有两个亚比米勒。在埃及的第十二王朝中,就有四个法老名为辛和斯域(Senwosret),亦有四个名为亚曼念纥;到了第十八王朝,称为杜得西模士的法老有四个,称为亚曼念纥的亦有四个。虽然没有关于米甸人文化的记录流传下来,但根据上述例证,而假设民数记及撒母耳记上的「亚甲」乃是当时人喜爱的名字,有几位帝王都沿用这称衔,这也相去不远。 以色列人于什亭敬奉巴力毗珥,遭神降罪施以瘟疫的惩罚;在这次瘟疫中,有多少人死亡? 根据民数记二十五章九节的记载,以色列人敬拜巴力毗珥而被神惩罚,在一次瘟疫中,死了至少二万四千人。有一些人认为,哥林多前书十章八节所指的是同一件事,该处指出有二万三千人死亡。然而,这种反对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林前十章八节所指的,并非巴力毗珥那次事件(民二十五1-8),却是记述以色列人因拜金牛而起的瘟疫。上一节(7节)圣经已清楚说明:「也不要拜偶像,像他们有人拜的。如经上所记,『百姓坐下吃喝,起来玩耍』」经文中的引句,来自出埃及记三十二章六节,由此看来,林前十章八节所指的,乃拜金牛事件;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使人感兴趣的是,出埃及记没有记载因金牛犊灾祸而死的有多少人,只是简单地说:「耶和华杀百姓的缘故,是因他们同亚伦作了牛犊」(出三十二35)。到了新约林前十章八节,才指出有二万三千人因瘟疫而死。民数记二十五章九节与哥林多前书十章八节所记载的数字没有冲突,因为二者所记的是不同事件。 圣经是否有记载但支派至终定居于何地? 民数记二十六章记载第二次数点民数,第四十三节指出属但支派而可以打仗的有六万四千四百人。根据约书亚记十九章四十至四十六节,但支派的地业界乎犹大的西陲与地中海之间,包括非利士地的北部。这地区土壤肥沃,降雨量丰,故可以出产丰富的农作物以供人口如此众多的支派。然而,在某些原因影响下,但支派的武力不足以赶走非利士人;虽然有勇猛的战士,但在约书亚占领迦南地之后几代,便沦为非利士人的附庸。 部份地为着这个缘故,但支派在经济及政治上的发展便被制肘着。于是,有一些雄心勃勃的青年人便组织成为先头部队,希望找着更多的土地来发展,想在原来是属于其他支派的地土上定居下来。士师记十八章详细地记载这些事件,但我们不知道人口迁移的正确日期,根据士师记,我们知道只有六百人参与这次行动。 这六百人勘察了整片迦南地,远达腓尼基南部(现今之黎巴嫩),他们最后选择了一个安宁而丰裕的城市——拉亿,决定移居于此。六百个但人携着武器,穿越犹大支派的基列耶琳,到以法莲山地。在那里有一个利末人,是以法莲的祭司。但人掳走了这个祭司,还抢了米迦的银以弗得,作为他们自己敬拜耶和华时所用的偶像(虽然这违反了第二条诫命);之后,在拉亿居民毫无防备之下,而但人又没有预先警告,就攻入拉亿。但人占领拉亿后,把这城易名为「但」,成为十二支派地业中最北之点。于是,圣经常常提及「从但到别是巴」。 当北面十支派与大卫的王朝分离后(主前九三一年),北国的创始人耶罗波安一世于但建立官方的殿,让百姓在这里拜金牛犊(王上十130)。但支派在北方所建立的殖民地——「但」城,可能只有较少量的居民(但支派原来的地业在非利士地的隔邻)。「但」城只是一个面积不大的殖民地,在推罗及西顿附近。 以色列人杀米甸人道德吗? 民数记三十一章记载以色列人杀尽米甸人的男姓及已嫁的女子,在道德的观点看来,这事情正确吗? 在巴力毗珥事件中,米甸人曾经想办法引诱以色列人犯奸淫及拜偶像(参民二十五1-9):民数记三十一章记载米甸人被灭绝。在巴力毗珥事件中,以色列人遭神惩罚,在瘟疫中死掉二万四千人,且与神疏远了,后果严重。米甸人的罪孽如此深重,引诱以色列人将来走向背叛之途;因此,遭灭绝是罪有应得的。民数记三十一章清楚地告诉我们,这次惩罚性的杀戮行动是神吩咐他们进行的,并非出自摩西或协助他的长老。神命令以色列人「在米甸人身上为耶和华报仇」(3节),每支派差遣一千人,共组成为数一万二千的军队,在亚伦之孙非尼哈带领下,攻击米甸人(6节)。 这次攻击行动异常成功,以色列人不费一兵一卒,就杀尽米甸男性和他们的五个王(参49节)。来自比珥的巴兰先知,不忠于神,诱发了巴力毗珥的背叛事件,所以他也被杀。摩西颁下命令后,米甸的已婚妇人和年青女子(容易引人行淫)也都被灭绝(15-18节),只有年纪幼少的女孩子和处女能保性命,充当以色列人的奴仆。圣经亦记载了奉献予神及作为会幕献祭之用的牲畜,在全部米甸牲畜中所占百分比。从敌人处取得的金子中,取出一万六千七百五十舍客勒奉献予神。事情告一段落了,因与拜偶像的敌国女子行淫而起的瘟疫,已成为往事;存留在以色列人脑海的,是不愉快的回忆,还有神那严严的警告,禁止他们堕入迦南异教拜偶像与行淫的网罗中。 以道德为着眼点,这些行动正确吗?那些人争论说此次事件乃粗暴野蛮,毋须将米甸人灭绝,就是与神争辩,因为是神命令以色列人杀尽米甸人。若从当时的情况及背境看来,以色列人整体的团结性,已濒临瓦解之境。米甸人的行动危害了以色列作为与神立约之国,假如不严厉地对待他们,那么,以色列人能否攻占迦南,取得神曾应许赐与的土地,则尚是疑问!米甸人被杀尽,其实不值得可惜:这正如一个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一样,若要使病人得保性命,就必须把肿瘤彻底割除。(要深入了解将迦南人灭绝的问题,可参看本书较后部份对约书亚记六章二十一节的研究:「约书亚杀尽耶利哥的居民,他这样做对吗?」) 要有目击证人才能定死刑? 根据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必须有目击证人指证,才可以将杀人犯判以死刑。这样的规定是否错误了? 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记载:「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人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申命记十七章六节亦有如下记述:「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假如上述两段经文中「见证人」('ed)的意思只限于罪案发生时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有那些公然杀人的罪犯,才可被处以极刑。由此看来,为秉行公义而把犯了第六条诫命的人处死,但又要符合上述两段经文的规定,就只有百分之十的谋杀犯会被处死,然而,以色列人的妥拉(Torah,参看出二十一23;申十九21)早已申明「以命偿命」的原则,根据律法,故杀人者必被处死! 虽然在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中,故杀人者可以缴付「偿血债之钱」(Blood-monev)而免除一死(例子有「赫人的法典」[HittiteCode]),但耶和华神所订立的律法明明地禁止以钱偿命。民数记三十五31指出:「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三十五33继续说:「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 某地区有谋杀之事发生了而未获解决,就会严重地影响到此区的福利。申命记二十一章清楚地指出,若有故杀人之事发生,但未能立时找出杀人者,就要庄严地求问神。三至八节有如下申述: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见这事。耶和华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上述经文清楚地说明了,在神的眼中,故杀人着实是滔天的罪行,绝不能轻轻地放过了谋杀犯而只处决其中的大约十分之一(此乃受制于只能在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指证下,才能处死谋杀犯)。 圣经严格地规定,只能在有两个目击证人的指证下,才可将犯罪者判刑,「两个目击证人」这原则,不单为处决故杀人者而设,还可广泛地应用于罪行之上。申命记十九章15节记载:「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因此,无论怀疑某人犯了什么罪,包括偷窃、欺诈、奸淫(人通常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犯这种罪)、盗用公物等,若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应用上述原则,有两个目击证人指证。假如犯罪者非常深谋远虑,使自己犯罪时不被两个人看见:那么,他必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由此看来,在这原则的严格规限之下,古代以色列所奉行的法律制度,或为人所知的其他法制,都不能有效地运用。 那么,我们应以那一个角度来看这个原则——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研究希伯来经文中 'ed(「见证人」)的实际用法,便可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从利未记五1得知:「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经文清楚地指出,有两类见证人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作见证:第一类是亲眼看见犯罪过程中的人;第二类是没有目击罪案发生,却拥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疑犯是否有犯罪。例如是发现了恐吓要杀人的信件,或听见疑犯曾表达要杀害、抢劫、强奸被害者的意图。根据'ed的定义(虽然没有目睹罪案发生,但拥有与这罪案有关资料的人),上述人士都可作见证人。 若把牲畜交给别人看管,其后牲畜不见了,在关于这情况的法律中,'ed的使用方式略有不同。出埃及记二十二13记载:「若被「野兽」(原文无此字——译按)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证据['ed]所撕的不必赔还。」羊或驴的被撕碎了的尸身,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牲畜之死,责任不在于看守的人。在这情况下,牲畜的尸首实难以被指为「见」证人!与此相似的是,文件或纪念性的石头也可作为证据'ed--如当雅各逃走时,岳父拉班追捕他,后来两人妥协而立约,在立约地点立起一块gal-'ed(参创三十一46-49)。gal-'ed(基列此名源出于这个字,成为那地区的名称)及拉班所说的亚兰文yegar sah"duta',意思是「作见证的石柱」;我们又怎样说这块没有生命的石头是目击证人呢! 沿着这个方向发展,文件可作为「见证人」('ed或其女性的形式'edah,证明立约双方所作的协定。约书亚记二十四章25-26记载,约书亚于示剑立起一块石(或石碑),其上刻有的文字,指出以色列人基于与神所立的约而完全信靠顺服神。第二十七章记载约书亚的说话:「约书亚对百姓说,看哪,这石头可以向我们作见证,因为是听见了耶和华所吩咐我们的一切话,倘或你们背弃你们的神,这石头就可以向你们作见证。」这块刻有文字的石碑当然不是个目击证人(虽然作者意念化地形容它目睹仪式进行的全部过程);事实上,这块石头所充当的角色,是作为文件上的证据。 由上文的提示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牵涉杀人的案件,在聆讯过程中,实物或文件当可作为呈堂证物;这颇相似于我们今天审讯各类案件时也有的证物。因此,纵然只得一个目击证人,甚或完全没有,在这情况下,也没有违反圣经的原则。证人被召往法庭作证,也只是说出在他个人观察及认识范围以内的实物,这正符合圣经中'ed的确实意思。(有关这问题更详尽的讨论,可参看约书亚记八11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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