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公民抗命


I.定义

  指国家或社会中之公民,个人或群体因个人之良知或宗教上之理由,对法律上之要求拒不执行,或积极反抗(由消极之不参与、不反抗运动,至积极之游行、示威,以至暴 力革命)。



II.对公民抗命之不同观点

一.公民抗命为罪恶

1. 君王或国家政权乃天命所授,民众不得有违其意旨。

2. 国家政权乃全民所选立,或归依,个人或群体不得对此表丝毫违背,否则便是反大多数人民利益。

3. 国家政权乃维护良善人民之利益,违反者便是犯罪。

二.公民抗命为改进社会途径

1. 君王或政权都会犯错,公民抗命是对当权者作出回应,使他们知所改进。

2. 社会之架构并不完善,为改进社会,公民有权抗拒不合理之法律及社会制度。

叁.公民抗命为人民之合法权利

    • 每个人都有权凭自己的良心行事.社会法律之终极目标为保障个人之权利。


III.争论之焦点

  在二十世纪,公民社会之崛壮及法律观点之改变,大多数人都认为公民有权违抗政府之法律及政策,争论之焦点多在如何表达不同意见,及用什么手段来改变现况。

一.静态之抗命 (不合作)

1. 甘地式之不合作运动

2. 哈维尔之道德生活

二.法律内之改革

1. 清议 (立场书,抨论,漫画)

2. 民间团体,如压力团体.

3. 参与现有之政治渠道进入权力机关,如参选,倡议法律改革。

叁.动态之抗命

1. 游行、示威,以实力显示来威吓当权者改变。

2. 静坐、绝食等以个人之牺牲来唤起群众之觉醒与参与。

3. 暴动,牵涉其馀人民共同蒙受损失,使他们不能置身事外。

4. 暴力革命,城市游击战、政变或城乡革命。



IV.基督徒之立场

  对个人参与及基督徒群体之参与,并无大的分歧,但社会行动是否教会之使命?

一.天国的福音

二.基督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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