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段 神的儿女与世人的分别(三1-24)


  读经提示


  1. 神的儿女在属灵地位上和将来的指望上,跟世人有什么分别?

  2. 为何约翰说:「我们......必得见祂的真体」?使徒们不是已经见过基督了吗?

  3. 基督徒应该接受世人的道德观念作为「罪」的标准吗?什么是我们对罪的标准?

  4. 基督徒要是犯了罪,该怎样除罪?怎样胜过罪的各种诱惑?

  5. 凡犯罪的是......未曾认识祂,是否信徒犯了罪就不得救?

  6. 信徒在生命性情方面跟世人有何分别?使徒约翰说:「凡从神生就......不能犯罪」怎么解释?

  7. 为什么说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希奇?难道信徒要故意跟世人作对吗?

  8. 「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该怎样解释?把恨与杀看作同一回事是否公平?

  9. 基督徒要怎样相爱才会叫爱心增长,才合乎真理和爱心的实际意义?

  10. 本章二十至二十一节该怎样解释?

  1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祂。2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3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6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7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8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9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10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11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12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13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16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17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18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19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20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21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22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壹.生命和指望的分别(三1-3)

  本章是使徒从几方面比较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比较一节和三节,可以更清楚的看出这正是本章的中心思想。

  圣经中一直注重神儿女跟世人有分别(出十一7;林后六17)。没有分别就没有见证。但本章所注重讨论的,是从正面提出神儿女所有的特点和应有的表现。一切与我们所特有的指望、地位、生命、爱心……相反或不相称的事,就都是我们所不该做的。



一.神儿女尊贵的地位──现在(三1)


  「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祂。」(三1)

  老约翰在这里恳切劝告信徒,要以自己的地位为重。「你看……何等的慈爱。」神已经把我们升高到何等的地位?祂使我们成了祂自己的儿女。我们怎么还不重视,还不满足而感恩呢?还要争取、夸耀什么别的属世的地位呢?使徒深知信徒因爱慕、追求或争夺属世的虚荣而失去圣别生活能力之根本原因,是在于未认识神儿女地位之尊贵,不知自重,而甘心与世界同流合污,这种情形跟以扫轻看长子名分有些相似。

  「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这句话不但加强了上文的语气,更指出信徒应该有的本分。我们不是只在地位上「称为神的儿女」,也该在实际生活上「真是神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神」,他们既不认识神,自然不看重作「神儿女」的地位。但我们决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羡慕世人,倒该看重神的恩典和我们的地位,表现出该有的见证。另一方面,世人所以不认识神的慈爱,可能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不像神的儿女。



二.神儿女美好的指望──将来(三2-3)


  「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三2-3)

  在这里使徒再提另一样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主再来的时候,我们必会像主。虽然「将来如何,还未显明」(指林前十五35-41复活之形体),但那不过是像祂的荣耀的程度多少还未显明而已!按林前十五章三十五至四十一节信徒将来荣耀之身体,其荣光大小各不相同。只要看他本身就马上知道他的荣耀多少,像主的程度如何了!今天在属灵生命方面越像祂,将来在天上也越像祂的荣耀。因此,我们在世的日子,就像还在炼炉中的时候,用什么材料,放在什么铸模上,将来就成了什么样子。

  在「像祂」的许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洁净自己像祂。(当时异端主张:肉身犯罪是不会影响灵性的。)

  「真体」原文 kathos estin 即「正如祂所是的」。kathos 在约十七章十八节及三章十四节均译为「照样」

  在这里使徒似乎暗示他还未见过主真正荣耀之「真体」。他虽然曾见肉身的主、复活的主,但未必「正如祂所是」的那么荣耀。换言之,将来所要见主的荣耀是比使徒异像中所见的更大。这一点可从古时圣徒见异像时之反应不同得着左证。如主复活以后显现与门徒相见,门徒都平安无事……但在启示录中,约翰见主时便仆倒地上,一如旧约圣先知们,显然是主的荣耀使他担当不起。可见各次的显现中,主所显现的荣耀有程度上的分别。可十六章十二节说主是变了形像向他们显现,可以推想主向门徒复活之显现,并不就是主真正荣耀的程度,而是按照他们所受得住的程度向他们显现罢了(参提前六14-16)!
  


贰.对罪恶态度的分别(三4-7)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人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三4-7)

  「凡犯罪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讲法,不论是未信主的人、是传异端的假师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并无例外。这句话似乎也针对当时的伪智派。他们说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圣洁。这几节说明信徒在对付罪恶与行义这两件事上与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骤、标准和方法。并且由于罪恶的彻底解决,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为义的「义人」,且是「行义的」。在这里论及信徒对罪方面有三点跟世人不同:



一.知罪的标准跟世人不同(三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三4)

  「违背律法」原文 anomia,就是不法、无法。这不法当然以圣经的话为标准,但也包括违犯世界政府的律法。违背圣经的话就是违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对罪的标准是以圣经为准则──这才是神所承认的标准。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们对罪的标准(什么算是罪),也是神所认为不合格的。

  按圣经罪的标准是:

  A.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四17,二9),
  B.不信耶稣是救主就是罪(约三18),
  C.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
  D.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17),
  E.亏欠神的荣耀是罪(罗三23),
  F.不帮助无辜的人是罪(提后四16,参利五1),
  G.随从世俗顺从魔鬼是罪(弗二1-3),
  H.各种私欲和不义的事都是罪(可七21-23;罗一24-32;加五19-21)。

  总之,基督徒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不改变的圣经。但世人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人自己所定立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随时会改变,或降低标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码不作世人观念中认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二.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三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犯罪。」(三5)

  如果我们对罪的标准很高,却没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们已经有世人所没有的救法。这救法是借着主的「显现」,为罪受苦而成功的。这里使徒仍然是继续第三节的意思,劝勉信徒要洁净自己,不要受异端之诱惑。既然这样,我们:

  A.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不要遮掩罪恶,为自己推诿辩护;要诚实认罪。
  C.认罪悔改之后,不要再犯罪(约八11)。
  D.不要因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弃。

  因主的显现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们应该接受祂的除罪之法。「显现」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祂并没有犯罪」──本句加强说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过失,而全是因着要除掉人的罪。圣经里面对于基督的无罪和祂的受死是为担当人的罪,曾多方面证明,如:

  A.主自己的见证(约八46,十八23),
  B.大祭司该亚法的见证(约十一49-52),
  C.卖主的犹大的见证(太二十七3-6),
  D.彼拉多的见证(太二十七24-25;路二十三22;约十九1-16),
  E.彼拉多夫人的见证(太二十七19),
  F.十架上的强盗的见证(路二十三41),
  G.使徒彼得的见证(徒二22-36;彼前三18),
  H.使徒保罗的见证(林后五21),
  I.司提反的见证(徒七52),
  J.使徒约翰的见证(本节),
  K.先知的预言的见证(赛五十三4-6),
   L.施洗约翰的见证(约一29),
  M.神自己的见证(太三17;可九7;参林后五21),
  N.百夫长等人的见证(太二十七54)。



三.胜罪的途径跟世人不同(三6-7)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三6上)

  本句何赓诗牧师译作「凡长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见何着约翰书信新译注释)。

  上节只是胜罪的消极方法,而「住在主里」才是胜罪的积极方法。所有失败原因无非由于离开主与主疏远的原故。要是我们无论作什么,在事前和事后都把心思回到主那里,或藉祷告、或藉默想,保持与主不断的联系,就叫我们能胜过试探了。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祂,也未曾认识祂。」(三6下)

  「犯罪的」是动词,不是形容词。这些话应指不信的人,是与下句「行义的」对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后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 hamartanon 是 hamartano 的今恒时体,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习惯于犯罪的人。这「犯罪的」也可能指当时传异端的人。注意七节的第一句「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使徒写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备那些诱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类人。

  「看见」是指属灵的看见。意思是说一个惯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见过主、认识过主的。

  第七节「行义的」「行」字原文 poion 是 poieo 的今恒时体,像上节的「犯罪的」一样,指继续行义的人。本节暗示当时那些传异端的人,不是惯常行义的。他们虽或能伪装出一些义行,却不是出于生命的。凡是伪装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于生命的才是「惯常」的,倾向于义的。
  


叁.生命与性情的分别(三8-12)


一.属鬼的与属神的(三8-10上)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三8-10上)

  「犯罪的是属魔鬼」,这是指生命方面的归属而说的。信徒在生命上与世人有极大的分别,世人所有的是属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却是从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属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于神圣洁的生命(彼后一4)。世人以犯罪为乐,信徒犯罪却觉得痛苦。前者倾向恶,后者倾向于善。所以那些诱人的假师傅,自以为属灵高超,别有心得,却在行事生活方面,继续犯罪,那就完全是自欺欺人的了;因为这正是属魔鬼的儿女的表现。

  「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也就是说,它向来就是犯罪的,犯罪从不改变,从起初到如今它都在犯罪及引人犯罪,是这方面的「老祖宗」。我们只有倚靠神的儿子「显现」时所成功的救恩,才能胜过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脱离罪恶,并且除灭试探人的魔鬼的作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为。

  注意:「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这「道」原文是「种」(sperma),不是「话」,与太十三章二十四节和彼前一章二十三节的「种」同字。在罗一章三节,四章十六节,来二章十六节译作「后裔」。这句应与十五节「永生存在他里面」对照,说明有永生存在里面的人,他们永生的「种」是不能「犯罪」的。

  「不能犯罪」指信徒内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随从肉体,体贴旧生命的缘故。信徒所有的是不能犯罪之生命,世人所有的是不能不犯罪的生命。



二.恨弟兄的与爱弟兄的──仇恨的与相爱的(三10下-12)


  「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弟兄。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三10下-12)

  信徒之间彼此相爱,乃是信徒们与世人的最大分别,这是教会性的见证(不只是个人的)。这是「从起初」自古至今,教会传福音最有效的方法(约十三35)。跟着使徒举出「该隐」的例子作为警告,说明恨弟兄就是行恶而属魔鬼,爱弟兄就是行善而属神。爱是神的性情,恨是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该表现像魔鬼的行为。因为生命、性情、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既是神的儿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们里面,就该活出神儿女的样式。

  这里论世人──魔鬼的儿女,不如神的儿女的共八点:

  A.不知罪,
  B.不除罪,
  C.不认主,
  D.不行义(只会用口讲论义),
  E.属魔鬼,
  F.不能不犯罪,
  G.恨弟兄(信徒),
  H.不接受光照。
  


肆.爱心生活的分别(三13-24)


一.为什么要相爱(三13-16)


  信徒与世人第三类的分别是在群众性的爱心生活中显明出来。上文既以该隐为例,证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这里即劝勉信徒活出主的爱来,以见证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1.爱与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别(三13-15)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三13-15)

  A.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为怪(三13)

  这句话是安慰当时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当看作是分内的事(参彼前四12批注)。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许多信徒所以不觉得弟兄相爱的需要,是因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发光,不拒绝罪,不荣耀主……因此他自然不为世人所「恨」。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顺,当然不感到主爱的甘美。所以这里说「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反之,世人若不恨你们,倒要希奇,因为恐怕是因你已经与世界同流合污了(提后三12)。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帮助我们更加相爱的原因之一。

  B.「爱弟兄」是已经出死入生的凭据(三14)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有爱弟兄的心是证明已经「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凭据之一。许多人才信主的时候,特别觉得弟兄之间可亲热。

  「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这「死」当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灵性的死。没有爱心的人就是灵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爱心,否则仍未离开他旧日的「死行」(来六1),好象复活的拉撒路,尚未离开坟墓和裹头巾的时候,虽有活人的生命,却没有活人的生活。按圣经所记的「死」有几种意思:

  a.身死:身体死,地上的帐棚毁坏(林后五1-8)。
  b.灵死:与神隔绝(弗二1)的人,主称他为死人(路九60;弗四18)。
  c.永死:最后永远的沉沦(启二十一8)。
  d.同死:指属肉体的一切与主同死,如世界、肉体、老我等(加六14,五24,二20)。
  C.恨弟兄的还未得救(三15)。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本节对于杀人的罪,似乎给我们一项完全新的解释。但使徒在这里是按「恨」「杀」的动机方面来说。杀人的起因是根源于「恨」「恨」「杀」的起点,「杀」「恨」的极点。在人的眼光中,「恨」「杀」有显著的不同,因「恨」是藏在内心的意念,「杀」是表现在行为上的动作。但在全知的神看来,恨人而没有杀人只是畏惧法律的制裁,别人的报复,或没有机会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恨」的罪继续滋长,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杀人的罪上去。「恨」「杀」只是同一条路的不同阶段罢了。

  按上下文说来,本节是由该隐杀亚伯的事所推论的道理,作为信徒的警戒。该隐所以会杀亚伯,就是「恨」的极端的表现。魔鬼引诱人犯罪,不论那一种罪,都是先从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准备」,然后在行动上给人犯罪的胆量。该隐恨亚伯是心意上的罪,杀亚伯是行动上的罪。他怎么不能消除心中的嫉恨,让它继续滋长以致杀了亚伯呢?因他没有永生的生命存在里面。所有没有永生神生命在他里头的,内心都充满各种不同程度,不同起因的「恨」,不但内心常常抱怨,也没有平安。亚伯为什么不恨该隐呢?他承受无故的被骂被打,终至被杀,因他有永生神的生命在他里头,是神所称义的人(来十一4;太二十三35)。所以「恨」是没有得救的人最明显的表记,而「爱」却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记。

  2.主已为我们舍命,所以要彼此相爱(三16)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三16)

  这意思就是我们以前虽然也曾爱过人,但根本未明白爱的真意,直到我们认识「主为我们舍命」之后,才知道何为爱。也唯有因主爱的激励,我们才会真正彼此相爱。也只有因主爱的激励而发出的爱,才是真爱。

  本节与四章十节「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意思相似。这两节经文是使徒约翰对「爱」所下的定义。什么是「爱」?爱是:(1)基督为我们舍命,(2)是神把祂儿子赐给我们作了挽回祭。而这两点定义都同一个中心,就是基督为我们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不论是神差祂儿子来,还是基督自己为我们舍命,都是指向十字架。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显明的爱,才足够解释什么是爱,才是爱的真谛。

  这样,十字架的爱所表现的特色是什么呢?十字架的爱的特色是:

  A.有实际的行动:神赐下祂儿子,基督为我们舍命(本节)。
  B.是神爱罪人的爱:不是人间的爱,是神的爱,在我们还敌挡祂的时候为我们死(罗五8)。
  C.恒久忍耐:基督一生忍耐人的顶撞,直到在十字架上仍忍受人所加给祂的一切苦难(来十二2-3)。
  D.恩慈而公义:十字架显明了神的恩慈和公义两种性情(彼前二24)。
  E.完全降卑自己,高举神(腓二6-11)。
  F.不计算的饶恕:主在十字架上仍为仇敌求恕(路二十三34)。
  G.拯救的大能:十字架所显明神的爱,是胜利的爱;十字架不只是牺牲,而且是有果效的牺牲,彻底地解决人的罪,并给人盼望和生命,是一种大能的拯救的爱(罗一16;林前一18)。

  保罗对爱的解释,可以跟约翰的解释互相补充。保罗在林前十三章说明爱并不就是超凡的才能,或伟大的牺牲,甚至把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另一方面他又解释了爱的正面的意义,与基督在十字架所表现的爱的特色完全吻合。他又在罗五章八节说神的爱是藉基督的死向人显明的──「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跟本书所说的意思很接近。



二.应该怎样彼此相爱(三16下-18)


  爱既是神儿女与世人不同的特点,这样,我们应当怎样地实行相爱?这里就告诉一些关于实行彼此相爱的法则:

  1.以基督为相爱的榜样(三16下)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三16下)

  注意:本节末句的「也当」是一个重要的字眼。原文只一个字 apheilomen,字根 opheilo 是必须、理当之意。按 Arndt & Gingrich 新约希英字汇,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于欠债的理当偿还方面。表示我们既领受了主这样的大爱,理当同样爱弟兄,我们有责任照着主的爱而彼此相爱。以基督的爱作为我们的相爱榜样,这是我们彼此相爱的重要法则。主怎样爱我们,「为我们舍命」,这是爱的最高表现。罗五章七至八节说:「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唯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舍命」,是主为我们舍弃了一切天上的荣耀之后,最后所舍弃的。所以主为我们死这件事,是表明主为我们,所舍弃的是毫不保留的,愿意尽所有为我们舍掉的,并且是毫无条件的,完全不记念我们的罪恶;在人看来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却为我们舍了。

  使徒在这里劝告我们也当以主为我们舍命的爱,去彼此相爱。人为别人所能舍的,舍到最后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们愿意为弟兄舍命,当然就没有什么不肯为弟兄舍的了。但许多时候,我们不但没有肯为人舍命的爱,甚至不肯为人舍弃一小时的时间,一些财物,一点利益……所以就不能彼此相爱。

  2.不要塞住怜恤的心(三17)

  「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三17)

  上节注重效法主的榜样而爱弟兄。这节进一步指出怎样才算是照主的爱而爱人,怎样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爱而爱人。圣经在这里不但指出积极方面我们应当如何实行,也指出消极方面我们不应当行的。这样,可以使那些没有实行主的爱的人,更无可遁形,无法闪避自己的错失。有时我们若只说明圣经真理的积极方面应当行,还不够使人觉悟他们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们在指出应当怎样才对之后,又说明真理的消极方面怎样行就是错,就更容易使人看见他自己的实际情形了。在这里,使徒正是用这样方法讲论相爱的真理。

  「凡有世上财物的」──这句话必是专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为这里说「凡有……」,不是说「富有」。这句话是和下句「看见弟兄穷乏」是互相比较的。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财物,而看见比自己穷乏的弟兄──比自己更没有的弟兄,却塞住怜恤的心,就不算是爱弟兄了。因为爱是牺牲的。「爱」有多少,「牺牲」就有多少。如果我们自以为有主那样愿意为人舍命的爱,却不怜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却塞住怜恤的心」「塞住」原文 kleisee(i) 和太六章六节,二十五章十节的「关上」「关了」同字。英文 N.A.S.B.译作 closes,R.V. 和 K.J.V. 则译作 shutteth up 都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应引起我们的同情,给我们表现爱心的机会。但我们关了怜恤的心的结果,不但使穷乏的弟兄继续受穷乏的痛苦,也关了自己在爱心上长进的机会。

  「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注意这里是说「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不是说「爱人」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按上面的两句话都是论到爱人方面的事,照理这句话似乎应说「爱人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才适合。但这里却说「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这样说就显明使徒认为不爱人的结果,使我们也不能爱神。我们若塞住爱人的心,也就失落爱神的心。属神的爱心的特点是要让它流动出去才会增进,若把它塞住,关住,结果就会渐渐减少以致于失落了。

  许多人常常只觉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别人的穷乏;但神许多时候把那些比我们更缺乏的人明明摆在我们面前,以教导我们如何流出我们的爱心来。但我们却塞住怜恤的心,这样爱神的心当然就不能存在我们里面了。反之,这句话也告诉我们,要增加爱神的心的方法,就是爱弟兄;怜恤穷乏的弟兄,就能激发自己爱神的心。

  「爱神的心」原文 agape tou theou 即「神的爱」。神的爱心的特性就是主动的去爱人。我们绝不能把神的爱关闭在里面,不让它爱及于人。所以说人若见弟兄穷乏而塞住怜恤的心(爱心),就是窒息那在他里面的「神的爱」


  3.要有实际的表现(三18)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三18)

  这一节论到相爱的四种情形:

  A.舌头上的相爱: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可以在言语和舌头上表现我们的爱心;例如:用言话扶助、安慰穷乏痛苦的人。而是说不可「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有口无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虚伪的爱,是属世界的爱。信徒的相爱,却不可只在口头上,这种口头上的「爱心」,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没有爱心的人,既不肯为弟兄舍财物,又想利用言语上表同情,以掩饰自己缺少爱的情形而已。这种「相爱」的结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励爱心,反而必定互相熄灭爱火,使人对于在基督里珍贵的爱误以为与属世虚伪的爱并无分别。

  B.行为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上……」意即总要表现在行为上。把自己所拥有的财物拿出来帮助弟兄,才是真正的爱心。在雅各书第二章十五、十六节也有类似的话──「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罢,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都是说明我们一切属灵的德行,都应当有实际的表现才是可靠的。

   C.诚实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有了行为上的相爱,还要加上诚实的心。虽然真爱心必然表现于行为,但「行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虚伪的。所以爱心不但要有行为的表现,而且所表现的行为,必须是诚实的「行为」才是真爱心的明证。若我们的相爱已经表现于行为上;如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已经实际地舍弃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了弟兄;但如果我们这样作的时候,却另存私心,想借着自己所给对方的好处,而要利用对方成就自己的私愿,博取人的称誉或其它方面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相爱」就不算诚实的相爱,或者可以说根本就不是相爱。哥林多前书十三章三节也论到一种很像是「爱」的行为──「将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但圣经并不算这种行为就是「爱」,因为这种行为若不是发自诚实的爱心,就算不得什么。所以我们相爱,不但要在行为上,且要出于完全因爱主的缘故而爱弟兄的诚实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D.真理上的相爱:

  「诚实」原文 alcetheia,其字根 aleethees 在杨氏经文汇编列出新约共享廿五次,有廿三次译作true,一次译作 truth, 另一次译作 truely。在中文和合本圣经除了译作「真」之外(约壹二8、27),有时译作「诚实」(弗五9);但也有许多次译作「真理」(如约一14、17,八44;罗一18;林前十三6;约三12)。所以这里也可以译作「总要在行为和真理上」,英文 N.A.S.B.也译作 truth(真理)。

  我们的相爱不但要出于真诚,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则。我们的热心要以真理的知识为范围,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荣耀,人得益处。所谓在真理上相爱的意思就是:

  a.在我们所有的善行上不该有虚假作伪的事,或违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义的财物去帮助弟兄,或是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五22)。「作恶以成善」这类的「相爱」绝不是出于真理,而是出于肉体。

  b.不要单顾身体方面的好处。必须也顾到灵性的益处。若我们的爱心只叫对方得着物质的益处,灵性却更坠落,或更加引起别人的贪心、懒惰或放纵,这样的爱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后三10-13)。

  c.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后八21),使我们的善行不致招受不应有的毁谤,或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疑惑。



三.神儿女相爱的益处(三19-24)


  1.知道自己是属真理的(三19)

  「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三19)

  爱弟兄既是合乎真理的事,而我们若在行为和真理上相爱,这样就证明我们是属真理的了。既然这样,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就可以安稳。但这节圣经除了字面的意思之外,还暗示我们不要以为照着真理而爱弟兄的结果,就必然会得着人的感激或称誉。反之,倒可能得相反的结果,被人所误解批评或魔鬼差役的攻击,以致我们内心感到不平安。但我们行事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所行的是否属乎真理。既属乎真理,则所行的结果,不论是否受人的毁誉,都可以在神面前安心了。

  2.良心向神坦然无惧(三20-21)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三20-21)

  本节指上文已实行相爱的人,若良心受责备,就该知道,神比我们的心大。因良心的控诉未必都是正确的。世人凭良心行事以为可以得救,其实良心本身不可凭,因良心对道德的标准并不绝对准确,且会因环境和习惯的影响而失去正常效用,甚至不发生控诉的声音;反之,有些人的良心过于软弱,所发出的控诉,便会超越真理的要求,使人生活在不安之中。使徒在这里提醒信徒,我们的行事,不是单以自己的良心为最高准则,而是以神的真理为最高准则。神若不责备我们,我们还要怕良心的责备么?神不比我们自己大么?(罗八33-34)。

  若良心对我们的责备是正确的,我们也不必因此过于不安,因为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的事没有不知道的,我们可以从神得着赦免,使良心不能再控诉我们。

  因此倘若我们的心责备我们的时候,我们尚且可以因神的真理而得平安,那么,倘若我们的心不责备我们,岂不更可以在神面前坦然无惧了么?这种坦然无惧的心,是我们最高尚的安息和喜乐。当然这些话不是对那些经常犯罪以致良心麻木的人说的,而是对那些敬虔爱主,却缺乏真理的判断力,以致受撒但控诉,良心不得安息的人说的(参启十二10-11)。

  3.一切所求就从祂得着(三22-24)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三22)

  「并且」表示这是连续上文所说的另一样好处。我们的良心既不责备我们,而向神坦然无惧,则信心自然刚强。这样,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

  通常如果我们犯罪,良心便会控告我们。在这种情形下祈求,就无法有信心相信神会应允所求。这样的祈求当然得不着应允。

  「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这句解释上句「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的理由。显示这「一切」并非没有范围的,乃是在「祂所喜悦的事」内的「一切」(参约十四13-14,十五7、16,十六23-24)。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三23)

  上节既说我们所求于祂的就能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本节使徒就很简单地说出神的命令是什么。就是:

  A.「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这是普世人应该遵守的命令。遵守这命令的就在光明中,成为光明之子。这命令也说明了应信的是什么,就是「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B.「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这是特别对信徒而发的命令。信徒应当彼此相爱,这不只是一项劝告,更是元首的一项命令。

  注意本节第一句「神的命令就是……」「命令」是单数的,但上文「命令」中所包括的内容,却有两个重要部份,就是:(1)信祂儿子耶稣,和(2)照祂的命令彼此相爱。这两部份是包括在一个整体里面,属于一个命令。换句话说,我们若只照神的命令信祂儿子耶稣基督,只不过遵守了祂这命令的一半,我们还必须照祂的命令彼此相爱。

  4.住在神里面(三24)

  「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三24)

  神儿女相爱的第四项益处,就是住在神里面。「住」原文是「长住」的意思,何赓诗译本作「就长住在神里面」

  本节首句「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直接解释上节所说「遵守神的命令,就是信祂儿子且……彼此相爱」。这样,就住在神里面,而神也住在他里面。

  「住」原文 menei 字根 meno 是继续住下去的意思。

  怎么知道我们信的人与神有这样的联合?是借着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八9、16)。主耶稣应许给信的人有圣灵永远同在(约十四16)。

  这圣灵又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五5),使我们能以彼此相爱。

  另一方面,信徒既有圣灵住在我们心中作为我们属神的凭据,这三位一体的神,祂的圣灵既住在我们心里,不就是神住在我们里面了吗?这不就是证明我们已经在生命上与神联合了吗?这些话,对于当时智能派的异端,以为神人不可能接近的谬论,是最有力的反驳,并且使徒是根据真理和信徒本身的实际经历来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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