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段 答复问题(七至十章)



壹.婚姻的问题(七章全)

  读经提示

  1. 从本章看来,圣经对于男女两性的关系的看法 如何?夫妻在怎样的情形下才可以分房?

  2. 丈夫或妻子可以随便拒绝对方提出的性要求 吗?为什么?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因对方 信了主而成为圣洁吗?本章第十四节该怎样解 释?

  3. 信徒为信主的缘故,以致被丈夫(或妻子)离 弃,该怎么办?保罗既劝作奴仆的基督徒守住 原来身份,又说「不要作人的奴仆」是什么意 思?

  4. 根据全章,保罗对于守独身的问题,提供什么意见?试归纳为若干要点列出。

  1论到你们信上所题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2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3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4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5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6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7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8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12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14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16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17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18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19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20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21你是作奴隶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2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23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24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25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26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27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28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29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32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33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34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35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36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37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38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39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40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

  本章特别提到男女结合的问题,这可能针对当时教会一般错误的观念,以为男女的结合是不圣洁的事,所以有人主张守独身;另有人虽然结了婚,也信了主,却以为夫妻分房会比较圣洁,因此在没有什么理由情况下夫妻分房;还有一些信徒,因为信了主的缘故,丈夫或妻子要求离开,他们对于是否应该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开不知道该怎样行;又有一些未婚的少女或寡妇,对于婚嫁问题感觉仿徨,不知该如何做才对。保罗在这里针对哥林多人这些问题,给他们许多真理的指导。

  有些人批评教会把男女的性关系看得很神秘而禁止谈论,本章的信息可以塞住他们的口。因为早在近二千年前,保罗就已在这封给教会的公函里面,公开讲论夫妇的性生活问题,足证使徒从来没有把男女两性的关系看得神秘而含污秽的成分。不过,使徒绝不是为满足人的好奇心而讨论,乃是要在这种非常实际的生活上,对信徒作有关信仰方面的指导。



一.夫妻的相待(七1-5)


  一至二节是保罗在本章论题里的引言,在这两节经文里,保罗提出避免淫乱的两种方法:一是消极方面──「男不近女倒好」,二是积极方面的──「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可见圣经从没有把男女正常的结合当作是不洁净的事,甚或当作只是一种可以「通融」的罪。相反的,圣经把男女正当的结合当作是有益的、应该的。所以圣经对婚姻的观念和世上其它宗教完全不同。世俗的异教对男女的结合,多少总以为不如独身圣洁,因此才有尼姑、和尚、神甫、修女、守独身的圣品人等出现。但事实上,婚姻是神所设立的,绝对神圣,男女借着婚姻制度而结合,是神所喜欢与悦纳的。

  1.「男不近女倒好」(七1)

  「论到你们信上所题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七1) 

  本节的「近」,原文 haptesthai 是触摸或贴近之意,英译作 touch,在福音书中多次记载主耶稣按手医病或病人摸耶稣时,所用的就是这个字,如:马太八章三、十五节,九章二十、二十一、二十九节,十四章三十六节,十七章七节,二十章三十四节(参马可及路加相同之记载)。在本书信中,林后六章十七节──「不要沾不洁净的物」「沾」与本文的「近」同字,西二章二十一节则译作「摸」,约壹五章十八节──「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害」原文与本节的「近」是同根字;而本节「男不近女」「女」字原文 gunee,指妻子或妇人(已婚),按杨氏经文汇编,在英文钦定本只有这两种译法:(1)译作 wife(妻子九十二次)。(2)译作 woman(妇人)一二九次。所以「男不近女」不是指男女普通的接近,而较可能指男女肌肤之亲的事说的。注意本节的第一句「论到你们信上所题的事」,可见保罗以下的话,是答复哥林多人写给他的信中的问题。大概哥林多人曾经在信中提到关于夫妻性生活的禁制问题。保罗首先表示,他认为男女节制肉欲,在原则上是好的。但男女嫁娶而过正常的同居生活,也是防止落入淫乱的好办法,所以下文跟着就讲到夫妻该怎样同居的问题。

  2.「要免淫乱的事」(七2)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七2)

  要避免淫乱,不能单凭消极地禁制欲念,或勉强守独身。所以除非有神特别的恩赐,否则,男女都应该结婚,并过着正常的夫妇生活。按使徒保罗的意思,结婚可以减少犯淫乱的罪的机会。反之,不合理的禁欲,倒可能增加受试探的机会,「各有自己的……」这句话含有夫妻应当正式结合,各自属于丈夫或妻子。英文 N.A.S. 译本作 Let each man have his own wife 就是:「让每一个男人有他自己的妻子……」

  3.夫妻同居的生活(七3-5)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七3-5)

  三至四节所讲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是特别指性生活方面说的。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要用「合宜的分」彼此相待──互相尊敬,互相适应。既不该任意放纵私欲,也不该无故的不肯尽夫妻同居应有的本分。「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意思是丈夫有权对妻子的身子提出要求,因为妻子的身子是属丈夫的。照样,妻子也有权对丈夫的身子提出要求,因为丈夫的身子是属于妻子的,所以说「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这两句话另一方面的意思是:夫妻都没有权柄让自己的身子跟丈夫或妻子以外的人发生关系。因为他们都互相为对方所专有,不容第三者有分。总之,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应当用爱心互相适应,又用尊重婚姻的态度彼此持守身子的贞洁。

  第五节保罗讲到夫妻分房的条件。在怎样的条件下夫妻才可以分房呢?就是要:(1)在「两厢情愿」,双方同意的情形下。(2)为要专心祷告的时候。(3)只可以暂时分房。暂时分房之后,要重新恢复从前的同居生活,理由是:「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可能当时哥林多信徒中有人以为夫妻分房比较属灵,或藉以表示自己更能克制肉欲,其实这种不正常的禁制,可能给魔鬼有机会在夫妻的任何一方「情不自禁的时候」,引诱他们。



二.独身的问题(七6-9)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七6-7)  

  本节虽然可以连上文,也可以连下文。如果是连上文的话,就是继续讲夫妻分房的事。这样,保罗在这里就是明说,他不是命令他们分房,而是许可他们在特殊的情况之下分房。但事实上,本节连下文更合适,因下文使徒要讲到独身的问题。使徒先声明,他对独身问题不愿意采取武断的态度,只不过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作为哥林多信徒的参考。他个人认为独身对他来说非常便利,但跟着他再三强调,一个人能否守独身,全在乎神给各人的恩赐如何而定,因为「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为什么神所赐给各人的恩赐不一样?因为神赐给祂仆人的托付各不相同。神按各人个别的需要而赐下恩赐,好叫他们各人可以按照神的托付完成神的工作。主耶稣提到守独身的问题的时候也讲过类似的话,当时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太十九10-11)。可见使徒保罗的意见与基督是一致的。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七8-9)

  谈了独身问题之后,使徒又向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少女和丈夫已死了的寡妇,提供他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他们如果能像他一样独身是更好。保罗当时没有结婚,「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若……常像我就好……」,这句话可证明保罗写本书的时候是独身的,可是保罗再三强调,守独身不是凭自己的志愿就可以,而是要有神所赐的恩赐才可以。那就是说,假如神给一个人守独身的恩赐,他就不会因为没有嫁娶而「禁止不住」,也不会到「欲火攻心」的地步。反过来说,一个没有守独身恩赐的人,难免「欲火攻心」,常感到苦恼,如果是这样,倒不如嫁娶为妙,免得不能自制,反而被试探所胜。

  保罗在这里不是提倡纵容身体的性要求,也不是主张无故的禁欲,乃是赞同一种正常而合理的性要求。因为勉强压制天然的性欲,反而是给魔鬼留地步,很容易会受诱惑而陷在罪恶里面。



三.可否离婚(七10-16)


  1.信主夫妻可否离婚(七10-11)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七10-11)

  保罗在这里引证主的话,说明他的吩咐就是主的吩咐。信徒不可以离婚是一个清楚且明显的教训(太五32,十九3-9;可十2-12;路十六18),主耶稣曾清楚讲:丈夫不可以离开妻子;摩西允许以色列人「给妻子休书,就可以离婚」的办法,不是神原来的旨意。

  为什么保罗在这里特别指出「妻子不可离开丈夫」?可能是因当时特殊的背景。哥林多教会或许有一些女信徒想与丈夫分开,这些信了主的姊妹,似乎认为信主以后该有更多的自由。事实上她们误解了自由的真义(在本书第十一章及十四章里,也有相似的问题发生)。保罗在这里虽然特别提到妻子,但其中的原则当然也适用于丈夫。

  第十一节的话不是主张信徒夫妻可以离婚。「若是离开了……」意思就是说,他们听到保罗的话之前已经离开了,那么只有两个解决的办法,就是「不可再嫁」「仍同丈夫和好」。这种离婚是神所不承认的,所以这样的离婚,不能够再嫁。「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本句证明以上的原则也适用于丈夫。因按当时的情形,有信主的妻子要离开丈夫,所以保罗特别强调作妻子的不可离弃丈夫。那些信主的妻子为什么想离开不信的丈夫?可能她们对真理的领会有偏误,以为信与不信的不相配,或以为会成为不洁。下文保罗再给她们清楚的解释。

  十一节上的「离开」,原文 chorizo 按新约希腊文汇编(Arndt & Gingrich)认为:这字用作主动时,指一般的分开或隔离;用作被动时,指因离婚而被分开。而十一节下之「离弃」原文 aphieemi 原意是「让他去」,或解雇、遣去;按法律上的用法就是指离婚。 

  按 chorizo 新约共享过十二次,在英文 K.J.V.只有两种译法,即 depart(离开),及 separate(分开)。中文和合本译作「离开」共五次(徒一4,十八2;门15;林前七10-11);译作「分开」两次(太十九6,可十9);译作「隔绝」两次(罗八35,39);其余三次译作「离」(徒十八1),「离去」(林前七15,两次)。

  而 aphieemi 新约共享过一四六次,有多种译法,但在 K.J.V.译作 leave(离开、听任)五十二次,译作 forgive(饶恕)四十七次。全新约只有两次译作 put away(摆开,送走),即和合本中本章十一节下跟十二节的「离弃」(参 Eng. Greek Concordance)。有些英文圣经在此译作 divorce(离婚)。

  但无论是 chorizo (离开),或 aphieemi(离弃),都跟马太十九章三节所说的休妻不同字。「休」原文 apoluo 在新约中绝大多数用于四福音与行传,除了在讲论「休」妻时译作「休」之外,多数译作「释放」(太二十七15;可十五15;路二十三18;约十八39;徒四21等),有时也译作「饶恕」(路六37)。在书信中,只有来十三章二十三节用过一次,译作「释放」

  有人以为,本章十一节上的「离开」chorizo 指「分居」,而十节下「离弃」aphieemi 指「离婚」。但保罗是否果真仅仅要借着这两个意义颇接近的单字,来表示两种关系重大的法律步骤呢?这可能性是很少。「分居」「离婚」这两个词,在男女婚姻平等的现社会中,跟封建制度下的意义完全不同;而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下,这两个名词在法律上的效果也不同。在封建制度下的社会,通常都是男人主动拋弃妻子另娶,甚至不用经过离婚手续,只要把妻子赶走或让她离开就另娶,这样的「离开」跟现在的「分居」意义上大不相同。它实际上比离婚更不如,只不过被拋弃罢了!所以摩西要以色列人给妻子休书才可以休妻,其实是维护做妻子的,不是方便作丈夫的(当然这基本上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申二十四1-2)。

  在此注意,十、十一节的关系。「至于那已经嫁娶的……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这上句「已经嫁娶」与下句「不可再嫁」,很紧密地说明:在这两句之间所提到的两次「离开丈夫」,是直接指解除婚姻关系,如果这里的「离开」仅指「分居」,保罗何必吩咐她「不可再嫁」?难道当时的社会容许做妻子的只跟丈夫分居,还未离婚就可以再嫁,因而需要保罗吩咐她们「不可再嫁」么?

  所以,本章中保罗所用的几个不同的字,如「离开」「离弃」「脱离」(27节),实际上都是指夫妻关系的分离,并不是指法律步骤之先后轻重。而本章十八至二十三节所引的例子:已受割礼的不用废掉,原本是奴仆的不用改变身分,也可以助证保罗是统指整个关系的改变说的。

  2.信徒可否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婚(七12-17)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七12-13)

  本节头一句,不是表示保罗在这里所说的话不是出于灵感,或不是主的话,乃是要解释:下文的话是主在世时没有说过的,现在由使徒保罗说明。主没有提到夫妻之中有一个人信主之后,要怎样对待他们还没有信的配偶。可能当时还没有这类问题发生。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这些人都是在还没信主以前结合的。信主以后,不信的妻子仍然愿意与他同住,他就不应该离弃他的妻子。照样,妻子有不信的丈夫,在信主以后丈夫仍然愿意与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保罗不是许可信徒和非信徒结合,而是对那些在没有信主以前已经结合了的人,现在其中有一个人信了主,是否应该跟没有信的妻子或丈夫离婚?他们都有一种观念,以为与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起生活,会使自己变成不圣洁。其实这观念是错的,所以保罗的回答是不应该离婚。

  这节经文的回答,可能与旧约背景有关。以斯拉时代,以色列人曾因娶了外邦女子犯罪(拉九章至十章;尼十三23-31),当时以斯拉要求以色列人把外邦的妻子休了(拉十2-3)。这类历史背景可能影响初期教会,对是否应与还没有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离异,发生疑问。使徒的回答等于说明:以斯拉的例子不适用于今天的教会。因为以色列的历史只有灵意、预表适用于教会,而历史的预表只有一部分适合按灵意应用于教会。

  「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七14)

  不少信徒误解这一节经文,以为不信的丈夫既能因信主的妻子成了圣洁,同理,因一人信了主,全家就必得救了。另有人以为,信主的丈夫虽然只有自己一人信主,但夫妻二人既是一体,按地位说,丈夫或妻子因对方信了主,也就被分别为圣了。其实这里所谓「成了圣洁」,不是灵性方面的圣洁,而是身体方面的圣洁(或婚约的圣洁),也就是指夫妻间性生活的关系而说的,因为上下文都提到夫妻同居的生活问题。哥林多信徒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以为他们信了主以后,若是跟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过夫妇的生活,会使他们成为不圣洁,所以有人想要跟不信的丈夫或妻子离开。保罗在这里向他们解释,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会因为对方信了主成了圣洁。虽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不会像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对两性生活来得有节制,知道它的崇高意义;但是却也会因信主的对方已经明白性生活的意义,不至在性生活上过份放纵,也就使他们的性生活成为圣洁。

  性的快感和生育的机能,既都是神赐给夫妇两性的天然本能,也当像神所赐给我们的其它才能一样,分别为圣。夫妻同房,既是必须双方一同进行的,这样,夫妻的任何一方若知道按神的旨意享受正常的夫妇生活,不是一味追求淫欲,放纵无度,则对方当然也就因而在性生活上分别为圣了。

  本节下半节可助证这解释正确。「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儿女是夫妇同居生活所生出来的,如果夫妻同房这件事不圣洁,他们所生下的儿女岂不也是不圣洁么?但夫妻性生活是圣洁的,所以所生下的儿女也是圣洁的。这里的圣洁不是指属灵方面,乃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合法关系方面。

  旧约时代,以斯拉曾要求以色列人跟那些不信的妻子离开(拉十3)。可能哥林多信徒把拉十章三节错误地引用在当日信徒的身上。其实教会与以色列人不大相同。以色列人是照律法的原则生活,而律法的教导都是按外表的,是手所摸得到、眼睛所看得见的;其实律法的目的,是要教导我们在灵性上分别为圣。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七15)

  本节「那不信的人」指不信主的妻子或丈夫,因为对方信了主的缘故而丢弃他们,离开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这样,信主的丈夫或妻子只好任凭他(或她)离去。这就是说,若是不信的那一方面主动要离婚的话,信徒在被动的情形下,为信仰的缘故,可以同意他离婚。不过离婚以后,信徒不可以再结婚。正如上文十一节所讲的:「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因为这样的离婚在神面前是不合法的(虽然是错在对方)。假如丈夫因妻子信主的缘故,用各样手段逼迫她,或通过地上的律法获得正式离婚,(例如丈夫与妻子分居了三年或五年,就可以申请离婚),虽然丈夫取得了政府合法的离婚,可是在神面前还是不合法,所以妻子不可以再结婚。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七16)

  本节主要的意思,是解释上文保罗指导信徒的理由。无论是信主的丈夫或妻子,若不信的丈夫愿意和我们同住何必离开呢?怎么知道你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照样,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一定要离开,像上文所提的,他们通过地上的律法得到合法的离婚,又何必要悲观绝望呢?怎么知道这样离开的结果不能救你的丈夫或妻子呢?

  保罗绝不是鼓励离婚,而是安慰在被动情形下离婚的信徒,不用太悲观。神要利用怎样的环境帮助人信主,以及人在遭受了怎样的打击之后才回心转意,是我们所不能知道的。

  本节经文同时也说明十四节所说「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的圣洁,不是指得救的圣洁,乃是指夫妇同居生活上的圣洁。所以保罗在这里鼓励信徒要有信心,相信神会救自己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这已经显明对方是还没得救的,如果是已经得救的,保罗就没有必要发出这样的问题了。

  注意,保罗这里所提的是信主之前已经结了婚的夫妻,绝不是说,还没有结婚的信徒可以跟不信的人结婚。



四.守住原来的身分(七17-24)


  1.照主的吩咐(七17)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七17)

  「照主所吩咐……神所召……」都是过去的事,是指信徒在信主之前所有的身分。他们已经成了奴仆,或已经受了割礼,就应该守住神给他们的身分,不必因信主的缘故改变。这些对他们的信仰并非不能两立。  

  使徒在这里引证「割礼」「奴仆」两个例子说明:夫妻的关系,绝不需要因信主的缘故而改变。由此也可见:维持夫妻原来的关系,与维持受割礼(犹太人)或未受割礼(外邦人)的关系,以及维持主人与奴仆的关系,都出于同样的原则。这原则就是:当我们信了主以后,属世的身分、工作、人伦、种族的关系,若与罪无关,都可以照常。所不同的,不是外表的改变,而是内心改变。我们待人处事的态度会改变,人事的关系却不一定有改变。从前我们是骄傲、嫉妒、贪心、体贴私欲的,现在却是谦卑的、有爱心的、谨守的、和圣洁的。所以信徒是跟无形的世界断绝关系,不再贪爱世上的虚荣与罪恶,各种邪情私欲的引诱和各种物质上的享乐,而不是跟这个有形世界──城市、房屋、社会、人伦等脱离关系。

  2.以割礼为例(七18-20)

  「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七18-19)

  从这些话看来,当时不但有犹太人在教会里鼓动信徒要受割礼;在外邦人中,也有人已经行了割礼,却想废掉割礼的。究竟已经受了割礼的人怎样废掉割礼?不得而知。但保罗认为这都是多余的。没有受割礼的,不必要求受割礼,因为割礼算不得什么。受了割礼的也用不着要求废除。受割礼与没有受割礼都无可夸,要紧的是我们是否遵行神的话语。

  「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本句是说,新约时代的信徒最当看重的,是实际听从神的命令,不要太注重仪式。这是最自然的解释。若以为这句话是证明,旧约律法的全部或某一部分是信徒所当遵守的,就是增加了全节的原意。虽然有些解经家把旧约里的律法分作诫命、律例、典章三部分,而认为律例、典章已经废了,可是诫命还没有废掉,实际上新约圣经对诫命与律例的引用,没有十分严格的分别。在太二十二章三十六至三十九节,耶稣提到诫命中最大的,就是「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可是这诫命并没有在十诫里面,而是在摩西的律法里面。显然新约里「诫命」「律法」的用法,常是总括旧约整个摩西五经所记载的各种条例(参林前十四21;赛二十八11-12;雅二9;申一17)。

  若以为这里的诫命就是指十诫,那就等于说,使徒保罗认为:受不受割礼不要紧,只要守十诫就是了。这是相当严重的误解。保罗向来把律法与割礼看作同一回事(参加二1-15,比较16节;徒十五1-5,比较7-11节),而且割礼比十诫还早,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以色列人又称为「受割礼的人」,所以割礼在以色列人的观念中绝不下于十诫。保罗是明白律法的法利赛人,绝不会作出这样的比较。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守住这身分」(七20)

  「蒙召」指信徒蒙神从世界中选召出来,这选召是属灵地位的改变,不是属世地位的改变;是属灵生命的更新,不是属世职分的更换。所以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地位,仍该守住那身分,无须作不必要的更动。

  3.以奴仆为例(七21-24)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七21-24)

  割礼的例子是在宗教礼仪范围之内;而奴仆的例子却是在宗教范围以外。以世上的人事为例:当时的社会是许可奴隶制度存在的,有奴仆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这段经文的记载,在我们今天看起来,认为保罗似乎许可奴隶制度存在。但当时保罗说这句话,已经很反传统了。不过使徒的使命不是直接改革社会,所以他只凭着神的旨意,勉励那些作奴仆的基督徒,要安于他们现在的职责,在工作上显出忠心,感动他的主人。基督教不是直接改革社会的宗教,它不过是讲论耶稣基督的救法,使人得着基督的生命。人的生命改变,间接影响社会。如果基督徒在信主以后,不能够忠心于他的原有职责,人就会认为基督徒原来是不安分守己的。这样反而使福音的见证受拦阻,不能感动那些作主人的来信主了。(有关圣经对于主人与奴仆之关系的解释,请参本合订本「腓利门书」解经)。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七21)

  福音所带给人的头一个思想就是「自由」。因为福音告诉我们,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在基督里我们已经不再受罪的辖制,已经真自由了。这种思想,使那些信了主的奴仆要求肉身上的解脱。因此保罗在这里安慰他们,不要因作人的奴仆而忧虑,作奴仆虽然肉身方面不自由,却不影响心灵的自由。虽然要服事看得见的主人,但并非不能服事看不见的主。当然,能够求得自由是更好,可是若不能求得自由,却无碍于信仰。作奴仆的人同样可以事奉神,就像那许多自由的人一样可以事奉神。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七22上)

  这意思是说,肉身虽然作奴仆,但是他们已蒙主选召而归在主的名下。肉身虽然没有被释放,可是灵性已经被释放了。本节解释上节他们不要忧虑的理由,因他们的灵性已得自由,这比肉身得自由更重要。反过来说,他们的主人虽然肉身是自由的,但是灵性还没有得到自由,还卧在罪恶的权势底下。所以作奴仆的基督徒,有责任设法使他们的主人灵性得自由,使他们不作罪的奴仆。

  「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七22下)

  本节更进一步说明,世上的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所谓「自由」只不过是作谁的奴仆而已。或作魔鬼的奴仆,或作基督的奴仆。魔鬼所能给人的自由,是使人在罪恶当中放纵自己的自由,实际上不是自由,而是捆绑。但基督使我们在罪里得释放,在真理里面自由,这才是真自由。无论怎样,人若不作基督的奴仆,就必作魔鬼和罪恶的奴仆。「真自由」的意义,不在乎一个人能否任意行事,乃在乎他究竟降服谁,听从谁的命令。如果他是属基督、听从真理的,他就是一个自由的人了(约八36;罗六16)。

  「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七23)

  「重价」当然是指主耶稣所付出宝血的重价。既然主用宝血买了我们,所以不要作人的奴仆。保罗在上文中劝勉作奴仆的信徒守住原来的地位,这里为什么又说「不要作人的奴仆」?使徒的意思是,不要只事奉人,而忘了事奉主。我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我们要凡事求主喜欢。无论在什么工作上,我们都存着一种事奉主的心来做。使徒在这里所注重的,是事奉的态度和对象,不是事奉者的地位和处境。作人奴仆的,若存着事奉主的心工作,他就是作主的奴仆。若存心只求人的喜悦,就是作人的奴仆了。正如保罗在西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弗六章六至八节的教训一样。在原来的职位上存心事奉主,就是作主的仆人了。

  「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七24)

  全节的意思是:若信主的时候已经结了婚,就该维持已有的夫妻关系;若信主时已经作人的奴仆,或已经受了割礼,就不必去改变这种与信仰无关的地位。

  这一节经文再一次证明,保罗的教训始终本乎福音,是以「个人得救」为原则。福音不是直接拯救「社会」,而是拯救组成社会的单位──「个人」。福音使罪人得救的结果,必定引起社会的改革。事实证明,凡是基督教所到的地方,都能促进文明的进步,又叫那些受压制的人得享自由。



五.童身与再嫁(七25-40)


  在这一段里面,保罗提到守独身的问题时,一再强调这是他自己的意见。他一开头就说:「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在下文也提到类似的话,如四十节:「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这是否说,保罗在这里承认他所说的话不是出于灵感?或说比较其它言论所受灵感的程度不一样?不是,他乃是要强调,他在这里所说的这些话,只不过是把自己的经历和意见说出来,作为信徒的参考而已,他不想信徒把他以下所讲的意见当作神绝对的命令来遵守。这就是他受灵感说这些话的主要作用。

  1.关于童身(七25-35)

  保罗认为童身比较结婚更好。在这十节经文里,保罗特别提出两个理由来说明。他的理由是:

  A.现今的世界艰难(七25-31)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纔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七25-31)

  在这几节经文里,首先要注意的是二十六节的头一句──「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这一句话表示,保罗以下所说的,是针对当时艰难的时局。他认为在变幻无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暂时的,没有保障的,在这种情形底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脱;没有妻子的,也用不着为娶妻焦急。男子娶妻或处女出嫁都不是犯罪,但在战事变乱的时候,这些人难免在肉身上会遭受苦难。所以保罗提出他个人的意见,认为守独身的人总可以免去妻离子散的痛苦。事实上自从使徒说这些话开始,一直到今天,世界是一天比一天更艰难,更加变幻无常。

  所以二十九至三十一节的话,总意就是主来的日子已经近了。一切事已经到了末后的阶段。有妻室的可能因战祸分开,就像没有妻室的一样。人生的遭遇有时快乐、有时痛苦,有时富裕、有时贫穷,但不论快乐痛苦,富裕贫穷,也都是很快就转变的。有人苦尽甘来,有人乐极生悲,这一切既都如此变幻无常,信徒对这世界的虚荣、物质的享乐,就不要抱太认真的态度,应该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变迁而灰心失望了。

  这种对物质世界采取消极的态度,乃是要准备我们的心,对于神的国和属灵世界的事,采取积极的态度。这是圣经一贯的教训。我们在世上不过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肉身的好处只要过得去就算了。我们活着既不是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为今世的虚荣,乃是为神的国。这样,我们在嫁娶的事上也应该以这个原则作大前题。这是使徒所提供的意见。

  B.守童身的可以专心事奉主(七32-35)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女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七32-35)

  这几节经文的中心意思,就是信徒应该追求专心的事奉主,作为我们生活的目标。保罗是有恩赐守独身的人,所以这段话是根据神所给他的恩赐而说的。正如上文他一再强调他没有主的命令,只是他个人的意见。所以这些原则是十分适合于有同样恩赐的人。对于没有这种守独身恩赐的人,保罗在这里的教训,原则上对他们还是适用。因为他教训的中心,是要我们以专心求主喜悦作为生活目标。对于有独身恩赐的人,守独身能使他们更专心事奉主;但对于没有守独身恩赐的人,若嫁娶之后,倒可能更专心事主;反之,却可能不专心。

  三十四节:「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这意思不是说她出嫁了,身体灵魂就不圣洁;不出嫁,身体灵魂就会圣洁。而是说她若不出嫁,就不用为她的丈夫及家庭分心,可以专心追求身体灵魂的圣洁。这里所说的「身体」,实际意义是指关乎肉身的事。出嫁了的妇女,因为要生儿育女,治理家务,许多繁杂的琐事,使她不论在肉身或灵性的事上,都可能难以周全的处理;但若是守独身,就可能两方面都处理得更完善。

  2.关于父母对待未婚的女儿(七36-38)

  「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七36-38)

  按当时的习俗,嫁女儿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儿长大了,过了年龄还没有出嫁,就是父亲对女儿有不合宜之处。所以保罗在这里说,如果有人以为对女儿「有不合宜」而应该婚嫁的话,就可以随意办理,不算有罪。

  关于儿女的婚姻,圣经接纳当时的社会习惯,让父母为儿女作主。可是圣经并不赞同父母强逼不愿意出嫁的女儿出嫁。反之,父母虽然可以为女儿作主,却也要得女儿的同意。如三十七节说:「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按三十七节看来,如果女儿不出嫁也有几个条件:

  A.「心里坚定」:就是对神的旨意清楚没有疑惑。

  B.「并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儿肯让他作主,也就是得女儿同意。

  C.「没有什么不得已的事」:环境上没有困难。比方女儿已经有了对象,而且彼此相爱,必须结婚。若没有这些事发生,女儿也同意父亲的意见,他可以把女儿留下不出嫁。

  D.「心里又决定……」:父亲的内心有这样的感动。在这四项条件下,作父亲的可以决定不把女儿出嫁。

  注意,从三十四至三十八节的话都是针对教会里的姊妹说的。为什么保罗在这里只提到「女儿」而没有提「儿子」呢?按圣经的习惯,若所讲的事是包括弟兄姊妹的,就用「弟兄」代表所有人(见行传与书信)。在此单提到「女儿」,含有专指姊妹,或主要与姊妹有关的意思。这大概是因为,事实上在守独身的恩赐方面,神赐给姊妹的远多过弟兄。所以保罗在这几节似乎偏于鼓励信徒守独身的话语中,重点也是偏向姊妹方面说的。

  3.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七39-40)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七39-40)

  使徒保罗认为,寡妇再嫁是合法的。因为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丈夫的律法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七1-6)。但如果能够守节更为有福。但关于寡妇再嫁,保罗在提前五章有补充的意见。在提前五章十四节,他提到年轻的寡妇说:「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保罗虽然认为,寡妇如果能守节更为有福,但对于年轻的寡妇,他却愿意她们嫁人,免得给魔鬼有攻击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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