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秩序的恐惧与重建:煞与出煞


在探讨台湾人的宗教信仰之时,煞之意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课题。举凡个人的生活情境,乃至集体的意识,煞之意识经常会显现出来。特别是每当意外产生之时,许多的台湾人就不由自主产生煞之意识。近些年来,一些大型的意外事件,如火灾、空难--等,都更促使民间在口耳相传之余,对煞产生恐惧的心理。为了对付煞,以便恢复原先的生命秩序,本土居民常不惜花费,举行各类型的出煞仪式,以避免所可能产生的危害。这些不同类型的出煞仪式,包含镇宅、压火、普渡、开平地、入庙、车路祭等。以下就以笔者曾进行田野工作的仁泽社区为例,说明居民煞之意识。

仁泽社区位于宜兰县头城镇,是一个典型的渔村,仁泽社区居民近几年的生活中,因着一些意外事件,使得强煞意识烈地呈现出来,并且由社区或个人举行了数次出煞的仪式。在本文中,将引用李丰楙对常民煞意识分析之理论,来说明煞意识对仁泽居民的影响,以及在出煞仪式过程中,法师和居民的互动关系。李丰楙论述之中的特别之处,在于显示了宗教人关于煞的辩证思维。



宗教人的煞意识

在本土文化之出煞习俗,所针对的对象就是「煞」,其性质就与著名的宗教学者伊利亚得(Mircea Eliade)所分析者并不一致。在伊利亚得的分析之中,由于伊利亚得认为神圣者自身具有对立并存的性质(ambivalence),这种对立并存之性质使神圣同时呈现出正反两面之特性,例如神圣与亵渎、纯洁与污染。然而在常民思想之中,神煞虽是恰好以正反对立面出现,但其内涵却有不同,这就得分两方面来解释。

其一,宗教人对神煞的感受,通常是按着时间方位,或是某些特别事件来判定神或煞的出现。并且,神煞两者并不是同一物体正反两面的呈现,因此当一物体被判定为神或煞之时,它就不具有另一面的可能性。

其次,若是想以施行法术来解决此特别事件之时,也不是以同一器物来呈现正反的对立面,反而是由不同之器物来分别呈现此对立面。在出煞仪式之过程,通常是以象征的方式,借由巫术,使一法器,成为具有神力之异质性器物,以克服那些被代表为「煞」之物。并且重新「分隔」宗教人之世界中心,以供宗教人重建可受到庇护的「神圣」场域。

仪式中辩证性所指之「煞」,在此在此将引用李丰楙对其进行之分析。关于宗教人形成之煞意识之意向,李丰楙提到:「在原始社会对于无从知晓的不可知世界,尤其指涉的是鬼魅、精邪的世界,对之不知、无从掌握,就会常感觉原本的生存受威胁、秩序被破坏,因而产生害怕、怖惧感。」(1990:278--279)

在李丰楙的这段话中,他提到一般民众对不可知的鬼魅、精邪世界,拥有害怕、怖惧的感受。这种害怕、怖惧的感受,显示在生活经验范畴中。



煞意识在经验世界范畴之开显

李丰楙之分析是从对仪式之观察开始,他特别引用人类学emic和etic之观念,指出在这类仪式过程中,主持仪式之法师与参与之民众,对煞各有不同程度之认知。然而尽管他们对煞拥有不同程度的认知,但这种认知都是经由承传下来的。因此在分别探讨他们各自对煞之观念前,首先追本溯源来了解煞之原先意义。

李丰楙首先解释煞字之起源,他说明“煞”字在字书学家许慎的著作《说文解字》中尚未出现,当后来“煞”字出现时,古文字学家都会注明“杀”、“煞”通用。李丰楙对此解释:『从字源学的立场,就可解说新造字的出现,反映出新观念在继续形成中,从造字的结构分析。「煞」字,从火,与另一较晚出的「」(相对于气),都表明对当时一种不易目见、耳闻,但可感知的存在物,重新予以造字,始能明确表达其新意涵。至于「」,即《说文解字》的「」,意为「小击」,故从「」得字的,都有「攻击」的意思。所以「煞」字大量使用后,就较少使用「杀」字描写邪煞等物。而「」的造形应是指某种被击之物,它是无形的气,在仪式中可被象征化为某种道具,因而推测「煞」是仪式中被隐喻的邪物造形一再被扑击的表演,为宗教、巫术中的新造字,在前道教时期既已出现,但后来被道教吸收赋予宗教法术意义,也继续流传于民间或巫祝道之门。』(李丰楙 1990:281--282)。

在了解煞字起源之后,其次要探讨法师对煞的认知方式,李丰楙提到法师对煞拥有世袭、秘传的专业性知识,这些知识的来源是依靠世代传授的口诀、咒语、手抄的密本而来,其内容包括煞的名字、情状、性质以及煞的破解方法。

李丰楙又进一步提到,法师对煞的破解方法,最主要一定要先知道煞的名字,知道了煞的名字自然就可克治,所谓的「三呼鬼名,鬼即绝」就是其意;至于这些煞神有空间性质的煞神,例如五方岁煞星君;以及时间性质的煞神,例如年煞、月煞星君等。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这些煞神的方式,是依照空间方位和时序排列而出现,因而对宗教人而言,对煞之判断常常依照通书上所显示,并且依据个人命状来判定煞所影响之方位及时刻。

在不同的仪式中,呼名法术也有不同的使用方式。李丰楙提到在开庄、开庙门、开台等类事件中,是属于对土地之启用、建筑物的启闭,仪式中所面对的是重煞,然而这些重煞的对象也较不确定,因此在仪式中就普遍召请、祭送各类煞神。另一类仪式的对象则为明确的对象,如路煞、火煞、水煞、礁刹及押孤、押尸等。在李丰楙之分析之中,可知法师判定煞之性质及影响,因着事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李丰楙认为一般民众相对于法师而言,煞是一种较模糊、不明确、甚至无知的观念。他并认为民间流传跟煞相关的荒诞、恐怖故事,正是一般人表现煞意识的方式之一。李丰楙接着进一步提到,庶民的认知和表达之模式是不同于知识份子,「在庶民社会中,基于他们的思维习惯,以较原始而素朴的方式思考宇宙和人的关系,也较直观而感性地采用其神话语言加以表达,泛煞意义及附丽其上的神话就是民间神治社会、神话文化的产物,他们使用类似符码的方式,来接纳信息」(李丰楙 1990:274--275)。

庶民对煞的这种看似非理性之认知方式,所要解决的正是与生命秩序有关的问题。李丰楙提到:「在原始社会对于无从知晓的不可知世界,尤其指涉的是鬼魅、精邪的世界,对之不知、无从掌握,就会常感觉原本的生存受威胁、秩序被破坏,因而产生害怕、怖惧感。类似的经验长期积累下来,就成为固定的破解模式,也成为生活中的宗教习俗,知道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出煞」(1990:278--279)。由此可知李丰楙与伊利亚得类似,也是以存有之角度对仪式进行诠释。伊利亚得从圣显之辩证,藉着现象学分析说明圣俗之辩证关系就是对存有之辩证;李丰楙则认为对存有之辩证与庶民之思考模式相关。

就宗教人对煞的不可知感觉,李丰楙是以「正常--非正常」辩证模式,来显示宗教人煞之感受。若以死亡事件为例,是否为正常死亡、以及有无正常处理成为一般民众对「煞」之有无影响之判断;并且当「煞」影响他们的生活时,一般民众仍不知「煞」之形状及名字,因此就需要法师进行判断,法师之「呼名法术」其实就显示出民众这种对「煞」无知的表现。

在「正常--非正常」模式中,李丰楙首先区别常民意识中,正常和非正常之含意,他说:「中国的常民社会基本上反映的是农业民族的社会性格,由黄土平原所蕴育的的农业文明,安土重迁,性格保守,养生以习见、熟知的事物为常;而以违反正常的经验为反常、非正常」(1990:284)。

前面提到,一般民众因着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因而产生了「煞」的意识;至于其所感受的煞气之轻重,则常常以一些对死亡的对照性观念表现出来,李丰楙同样也以「正常--反常」的结构模式分析这些对照性观念(1990:286):


甲、 自然死亡(寿终、天年) ó 非自然死亡(横死、暴死)
正常处理(埋葬、神位) ó 无正常处理(暴露、无神主)
乙、 个别死亡(个体、意外) ó 集体死亡(团体、时间较久)
正常处理(埋葬、神位) ó 团体安置(集体、时间较近)
丙、 猝然事件(个别、意外) ó 连续事件(无死亡、怪异)
猝然死亡(单一、意外) ó 连续死亡(死亡、怪异)
丁、 集体死亡(神位、召请) ó 集体死亡(时间久、怪异时生)
正常处理(安宁、平安) ó 无正常处理(处理不善、不安宁)



李丰楙认为这对照表正说明国人对于死亡、死后世界的结构性观念,而其主要关切点是在于死者是否为正常死亡、以及有否正常处理丧事。他说:「国人以自然死亡(得享天年)、正常处理(依礼送葬并点主立牌位)为常、正常;而对照非自然死亡(自杀、意外死亡、凶暴而死),无正常处理(暴尸、未有神主香火、祭祀)」(1990:286--287)。

在这组对照表中,同时也显现出煞气之轻重,李丰楙说:「从甲到丁,反常度越高则煞气越重,但同一组又有时间距离远近、处理方式优劣等不同情况,也被视为影响煞的轻重、出煞的严重与否!」(1990:287)。

民众和法师对煞虽有认知程度上的不同,然而他们却能合力来对付神煞世界。至于对付煞的方法,一般民众与法师都能从农民历和通书上获得指引;另外法师依其专业知识举行出煞仪式时,总是依其经验来决定配合仪式的最恰当之时间和空间,这时民众则需尊重法师的决定。

前面提到,煞之影响往往是藉着空间方位及时间次序显示出来,因而出煞仪式自然便重视空间和时间的配合。对于仪式中时间和空间的重要性,李丰楙说:「在有机的宇宙论中,干支的时间排列与五行配合,显示其吉凶宜忌的性质,制约了出煞的择定,始能解除其中的灾厄。而方位的立体空间的设定,配合煞的性质,也构成生克的对立感应关系。就在时空条件的审慎配合下,运用简便的神像、桌案及各种法器,象征化为神圣空间,由于请方与执法者在同属参与者的社会情境,共同营构、感染其中的气氛、气势,使得仪式的进行造成强烈的共感,获致仪式戏剧的感人情境,并形成宗教民俗特具的神秘、神圣氛围」(1990:298)。

在仪式举行的过程中有一些必须遵守的禁忌;特别是出重煞的仪式,某些人在仪式中一定得回避,包括生肖冲犯者、阳气较弱者、孕妇等。另外仪式在场者,也必须配合选择适当的方位,以防范自身的安全,有时在场者会由法师发给护身符。至于法师的禁忌和防护措施包括:旁人不得直呼法师名字以及和法师交谈;法师则借由神力护持,以藏魂和变身法术避免与煞神对阵时有所闪失(1990:299--300)。

总结李丰楙之分析,可知宗教人对煞之害怕、怖惧之意向,在经验世界范畴之开显,从对煞之判断,藉着对空间方位及时间次序之规定,并藉着对经验世界正常与否之辩证而定。并且宗教人透过法师,同样藉着选取有利之空间方位及时间,并且藉着呼名法术,以及使用以巫术赋予神只力量之法器,以克服那些同样以巫术被指定为煞之物品。



仁泽社区居民相关的出煞仪式之探讨

从龟山岛迁至仁泽社区,居民曾举行过一些相关的出煞仪式。包括「入庙」时的出煞仪式、全社性的出煞仪式、渔船出事后的出煞仪式以及家户补运仪式中的出煞仪式等。兹分别讨论之:

1.「入庙」时的出煞仪式

在讨论积极性的出煞仪式之前,要先讨论此中一些必须要遵守的时空规定,也就是若要避免冲煞,时间和空间的方向之选择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在如下拱兰宫的历次搬迁记录中,可以看到居民对此的谨慎。

就本地文化而言,神圣空间与神圣时间配合形式就是「利年、利方向」的彼此配合,其中的利方向是以建物的坐向来判定。从王崧兴的记录以及调查中得知,社区居民无论是村庙、房子、牌楼、新金炉的兴建和旧金炉的拆除,以及生命礼俗中的重大事件,都遵守着「利年、利方向」之要求。以拱兰宫为例,拱兰宫历次兴建过程中,所牵涉的动工、入庙、出火等相关仪式,就都配合当年的利方向。从下表可得知,在龟山岛时期庙宇的主神坐向是坐东朝西,因此就必须在利方向为大利东西的当年,举行与庙宇相关的仪式。至于在仁泽社区,主神坐向为坐北朝南,因此也就必须选择利方向为大利南北的当年,举行与庙宇有关的各样仪式。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当主神由龟山岛坐东朝西之方向,迁至仁泽社区旁临时搭盖坐北朝南之一木板造的房子,此时就无法兼顾两处的大利方向,于是所选择的时间,就必须同时避免「煞」到两处的坐向,最后所选择的时间1976年6月18日,就的确未同时煞到两地的坐向,就仁泽社区的板造房子而言,当年此坐向是「小利方向」。

主神位置 仪式 主神坐向
大利 小利

龟山岛

拱兰宫

设立

出火

咸丰四年(1854)

1966.1.27(晨7)

坐东朝西

东西

东西

变电所

迁入

迁出

1966.1.27

1966.6.10

坐西朝东 东西

东西

龟山岛

重建之

拱兰宫

动工

入庙

出火

1966

1966.6.10(晨4)

1976.6.18

坐东朝西

东西

东西

东西

仁泽社区

板造房屋

迁入

迁出

1976.6.18

1977.11.24

坐北朝南

东西

南北

西

仁泽社区

之拱兰宫

动工

入庙

1977

1977.11.24

坐北朝南

南北

南北

西

西

表一:拱兰宫历次改建对照表(月、日均为农历)


根据王崧兴的记载及田野访查,得知拱兰宫的两次重建,入庙及开庙门之仪式,都是道士在内场出煞,并以傀儡戏配合在外场出煞(注1)。

拱兰宫1966年在龟山岛当次的重建,据王崧兴的记载,那时岛上的乩童完全无用武之地。入庙的时刻是在早上4:00左右,这时刻是阳时,符合神圣时间的要求;在入庙前事先贴好的红纸上,也通告了当时犯冲而应当回避之人。

1977年在仁泽社区所重建的拱兰宫,并无留存任何仪式过程记录,不过居民表示,这次入庙过程中,居民几乎都在家紧锁家门,以防被冲煞。

2.全社性出煞仪式

1993年时,社区内有七人身故,其中有一些人是意外死亡。按李丰楙的分类,这种连续死亡的事件,是一种反常的事件;从当地居民的反应中,他们也认为这次接连的意外事件是极为反常的事,特别是有一年轻学生在事先无任何征兆情况下,就死在客运车上。这些意外事件引起了居民的恐慌,于是他们便请来地理师勘查当地的风水,地理师勘查的结果认为妖煞已侵入社区,于是在勘查之后,居民便决定重建庙的金炉及社区大门、并以妈祖令旗替换原来的五方黑令旗。并且在进行这些重建和替换的步骤前,从宜兰市请来道士举行出煞的仪式,如此才能使仁泽社区的空间得到洁净,并且在重建金炉、社区大门和以妈祖令旗替换五方黑令旗的过程中,才能确保不再受妖煞的侵扰。

1995年农历一月和二月,又分别有两位社区居民在社区前方的道路上出车祸意外死亡,这两次的事件,居民认为是反常的事件。因此接下来三月一日拆除旧金炉的过程,居民态度就极为慎重,他们认为妖煞仍在所拆除的旧金炉之上,因此拆掉的旧金炉,任何人都不可跨过其上,于是便在渔船回港之时,请渔船将此拆除之物运至外海丢弃。其后居民商量进一步的解决办法时,分别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再请道士举行出煞的仪式,另一则是请二结王公来出煞,后来居民决定不再请道士,改为请二结王公举行出煞的仪式。出煞的时间安排在四月十六日下午2:00,这时间是「阴时」,一是为配合二结王公的阴神身份,二是配合祭拜好兄弟。当日仁泽社区各家户都极为配合,并在社区门口搭棚子,以摆设供品祭拜好兄弟。在祭拜过后,二结王公于下午2:00先收死者之魂后,接着就出煞;其后又巡境,在社区内各处撒盐米,以此确保空间得以洁净。

3.渔船出事后的出煞仪式

M39:48(注2)渔船上的一名海脚(船员)在船上作业时出意外身亡,其后家属在船边招死者之魂后,M39:48接着也举行洗净的仪式,然而后来M39:48又请拱兰宫的乩童举行出煞的仪式,以此来确保渔船空间的洁净。在此过程中,有两件值得注意的事,一是其余的渔船,在M39:48的渔船出事后,就避免将自己的渔船停在M39:48的渔船边,以免被「煞到」。另一则是M39:48曾在过去宣称他「信神但不信乩童」,然而在此次意外事件后,他仍然请乩童来出煞。

乩童在为M39:48举行出煞的仪式中,重要的过程包括有发护身符给参加的人、撒盐米、以松树枝画符、替身解运、敕鸡、敕鸭(押煞)等。

4.家户补运仪式中的出煞

1993年仁泽社区的接连发生意外事件,隔年(1994)社区内就有七户在家户内举行补运仪式。1995年亦有两个家户,分别因着家内的因素举行补运的仪式;其中有一家户因家内有一人的视力发生了问题,因而就请道士举行补运的仪式。当天补运仪式共分十五场,大都是与出煞有关,包括有驱邪、替身解运、押煞、舞草席花、扮兽、收煞、追阴送火等场仪式。

当天的仪式过程由法师主导,当法师告知在东方有一女士的阴魂时,主人就显的非常不安,一再请问法师破解的方法,最后并在法师的的带领之下,问东方的这位女士阴魂之动机,并祈求其离去,不再扰乱他家人。

由于主人家按着经验认知家人因眼疾不能出海,是被「煞到」的征兆,然而这时他们仍不知造成他们困扰的对象是谁,因此便请法师出煞以求化解;除此原因之外,主家的主人翁当时年纪正逢69岁,由于一般民间认为岁数之尾数,每逢9便视为一生命关卡,因此在补运仪式中,就包括一场「祝灯延寿」以使其能顺利通过此关卡。



结论

出煞仪式的举行,总是基于一些事件。例如M46:69家中所办的补运仪式,起因之一是其二儿子的眼疾事件。就主家而言,眼疾是具有辩证性的异质事件,因而与神圣相关。这种异质性被归因为异质性之「煞」所引起,因而就藉助仪式解决。进一步而言,眼疾事件所显示的是某种不好的「神只」对生存之威胁和破坏。所以仪式之行为,就是对此生存功能之重建。同样的全社性之出煞仪式,是起因于社区有七位居民之意外死亡;M39:48为渔船所举行之出煞仪式,是因其船上一名「海脚」意外死亡之故。这些事件也和眼疾事件一般,对相关之宗教人是具有辩证性的异质事件,因而也求助仪式来解决。

因此对当事之宗教人而言,「煞」原先是隐蔽地,并且借由一个对生存造成威胁的事件而被揭露出来。就存有意义而言,「煞」代表了「非存」,并且被认为是他们生存之世界中心--居住场所之破坏。在仪式上,是由被选择之物巫术性异质地辩证为「煞」,经由「出煞」仪式,重建「分隔」的功能,使其成为宗教人赖以安身立命之世界中心。因而「出煞」仪式过程,就是「非存」到「存有」之辩证过程。



注释

有关傀儡戏出煞仪式之详细说明,可参考宋锦秀女士1986年所着硕士论文:「兰阳地区傀儡戏的出煞仪式 --一个宗教人类学的研究」,台湾大学人类学研究所。

为尊重居民的私生活,文中之人名皆以符号代替,M表示男性,F表示女性。前二位数字为任意之编号,后二位数字表示当事者在访查当时(1994年7月--1995年6月)年纪。

参考书目

王崧兴
1967 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王镜玲
1991 台湾庙宇建构仪式初探--以伊利亚得(Mircea Eliade)神圣空间建构的观点。辅大:宗教研究所。

李丰楙
1990 台湾民间宗教「煞与出煞:一个宇宙秩序的破坏和重建」。民俗系列讲座,p.257--336。

约翰、麦奎利
1992 二十世纪宗教思潮。何光沪、高师宁译。台北:桂冠出版社。

Eliade,Mircea
1958 Patterns in Comparative Religion. Translated by Rosemary Sheed.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1 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e. Translated by Willard R. Trask.New York:Harper & 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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