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台湾人的宗教信仰之时,煞之意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课题。举凡个人的生活情境,乃至集体的意识,煞之意识经常会显现出来。特别是每当意外产生之时,许多的台湾人就不由自主产生煞之意识。近些年来,一些大型的意外事件,如火灾、空难--等,都更促使民间在口耳相传之余,对煞产生恐惧的心理。为了对付煞,以便恢复原先的生命秩序,本土居民常不惜花费,举行各类型的出煞仪式,以避免所可能产生的危害。这些不同类型的出煞仪式,包含镇宅、压火、普渡、开平地、入庙、车路祭等。以下就以笔者曾进行田野工作的仁泽社区为例,说明居民煞之意识。
仁泽社区位于宜兰县头城镇,是一个典型的渔村,仁泽社区居民近几年的生活中,因着一些意外事件,使得强煞意识烈地呈现出来,并且由社区或个人举行了数次出煞的仪式。在本文中,将引用李丰楙对常民煞意识分析之理论,来说明煞意识对仁泽居民的影响,以及在出煞仪式过程中,法师和居民的互动关系。李丰楙论述之中的特别之处,在于显示了宗教人关于煞的辩证思维。
宗教人的煞意识
在本土文化之出煞习俗,所针对的对象就是「煞」,其性质就与著名的宗教学者伊利亚得(Mircea Eliade)所分析者并不一致。在伊利亚得的分析之中,由于伊利亚得认为神圣者自身具有对立并存的性质(ambivalence),这种对立并存之性质使神圣同时呈现出正反两面之特性,例如神圣与亵渎、纯洁与污染。然而在常民思想之中,神煞虽是恰好以正反对立面出现,但其内涵却有不同,这就得分两方面来解释。
其一,宗教人对神煞的感受,通常是按着时间方位,或是某些特别事件来判定神或煞的出现。并且,神煞两者并不是同一物体正反两面的呈现,因此当一物体被判定为神或煞之时,它就不具有另一面的可能性。
其次,若是想以施行法术来解决此特别事件之时,也不是以同一器物来呈现正反的对立面,反而是由不同之器物来分别呈现此对立面。在出煞仪式之过程,通常是以象征的方式,借由巫术,使一法器,成为具有神力之异质性器物,以克服那些被代表为「煞」之物。并且重新「分隔」宗教人之世界中心,以供宗教人重建可受到庇护的「神圣」场域。
仪式中辩证性所指之「煞」,在此在此将引用李丰楙对其进行之分析。关于宗教人形成之煞意识之意向,李丰楙提到:「在原始社会对于无从知晓的不可知世界,尤其指涉的是鬼魅、精邪的世界,对之不知、无从掌握,就会常感觉原本的生存受威胁、秩序被破坏,因而产生害怕、怖惧感。」(1990:278--279)
在李丰楙的这段话中,他提到一般民众对不可知的鬼魅、精邪世界,拥有害怕、怖惧的感受。这种害怕、怖惧的感受,显示在生活经验范畴中。
煞意识在经验世界范畴之开显
李丰楙之分析是从对仪式之观察开始,他特别引用人类学emic和etic之观念,指出在这类仪式过程中,主持仪式之法师与参与之民众,对煞各有不同程度之认知。然而尽管他们对煞拥有不同程度的认知,但这种认知都是经由承传下来的。因此在分别探讨他们各自对煞之观念前,首先追本溯源来了解煞之原先意义。
李丰楙首先解释煞字之起源,他说明“煞”字在字书学家许慎的著作《说文解字》中尚未出现,当后来“煞”字出现时,古文字学家都会注明“杀”、“煞”通用。李丰楙对此解释:『从字源学的立场,就可解说新造字的出现,反映出新观念在继续形成中,从造字的结构分析。「煞」字,从火,与另一较晚出的「」(相对于气),都表明对当时一种不易目见、耳闻,但可感知的存在物,重新予以造字,始能明确表达其新意涵。至于「」,即《说文解字》的「」,意为「小击」,故从「」得字的,都有「攻击」的意思。所以「煞」字大量使用后,就较少使用「杀」字描写邪煞等物。而「」的造形应是指某种被击之物,它是无形的气,在仪式中可被象征化为某种道具,因而推测「煞」是仪式中被隐喻的邪物造形一再被扑击的表演,为宗教、巫术中的新造字,在前道教时期既已出现,但后来被道教吸收赋予宗教法术意义,也继续流传于民间或巫祝道之门。』(李丰楙 1990:281--282)。
在了解煞字起源之后,其次要探讨法师对煞的认知方式,李丰楙提到法师对煞拥有世袭、秘传的专业性知识,这些知识的来源是依靠世代传授的口诀、咒语、手抄的密本而来,其内容包括煞的名字、情状、性质以及煞的破解方法。
李丰楙又进一步提到,法师对煞的破解方法,最主要一定要先知道煞的名字,知道了煞的名字自然就可克治,所谓的「三呼鬼名,鬼即绝」就是其意;至于这些煞神有空间性质的煞神,例如五方岁煞星君;以及时间性质的煞神,例如年煞、月煞星君等。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这些煞神的方式,是依照空间方位和时序排列而出现,因而对宗教人而言,对煞之判断常常依照通书上所显示,并且依据个人命状来判定煞所影响之方位及时刻。
在不同的仪式中,呼名法术也有不同的使用方式。李丰楙提到在开庄、开庙门、开台等类事件中,是属于对土地之启用、建筑物的启闭,仪式中所面对的是重煞,然而这些重煞的对象也较不确定,因此在仪式中就普遍召请、祭送各类煞神。另一类仪式的对象则为明确的对象,如路煞、火煞、水煞、礁刹及押孤、押尸等。在李丰楙之分析之中,可知法师判定煞之性质及影响,因着事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李丰楙认为一般民众相对于法师而言,煞是一种较模糊、不明确、甚至无知的观念。他并认为民间流传跟煞相关的荒诞、恐怖故事,正是一般人表现煞意识的方式之一。李丰楙接着进一步提到,庶民的认知和表达之模式是不同于知识份子,「在庶民社会中,基于他们的思维习惯,以较原始而素朴的方式思考宇宙和人的关系,也较直观而感性地采用其神话语言加以表达,泛煞意义及附丽其上的神话就是民间神治社会、神话文化的产物,他们使用类似符码的方式,来接纳信息」(李丰楙 1990:274--275)。
庶民对煞的这种看似非理性之认知方式,所要解决的正是与生命秩序有关的问题。李丰楙提到:「在原始社会对于无从知晓的不可知世界,尤其指涉的是鬼魅、精邪的世界,对之不知、无从掌握,就会常感觉原本的生存受威胁、秩序被破坏,因而产生害怕、怖惧感。类似的经验长期积累下来,就成为固定的破解模式,也成为生活中的宗教习俗,知道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出煞」(1990:278--279)。由此可知李丰楙与伊利亚得类似,也是以存有之角度对仪式进行诠释。伊利亚得从圣显之辩证,藉着现象学分析说明圣俗之辩证关系就是对存有之辩证;李丰楙则认为对存有之辩证与庶民之思考模式相关。
就宗教人对煞的不可知感觉,李丰楙是以「正常--非正常」辩证模式,来显示宗教人煞之感受。若以死亡事件为例,是否为正常死亡、以及有无正常处理成为一般民众对「煞」之有无影响之判断;并且当「煞」影响他们的生活时,一般民众仍不知「煞」之形状及名字,因此就需要法师进行判断,法师之「呼名法术」其实就显示出民众这种对「煞」无知的表现。
在「正常--非正常」模式中,李丰楙首先区别常民意识中,正常和非正常之含意,他说:「中国的常民社会基本上反映的是农业民族的社会性格,由黄土平原所蕴育的的农业文明,安土重迁,性格保守,养生以习见、熟知的事物为常;而以违反正常的经验为反常、非正常」(1990:284)。
前面提到,一般民众因着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因而产生了「煞」的意识;至于其所感受的煞气之轻重,则常常以一些对死亡的对照性观念表现出来,李丰楙同样也以「正常--反常」的结构模式分析这些对照性观念(1990:286):
甲、 |
自然死亡(寿终、天年) |
ó |
非自然死亡(横死、暴死) |
|
正常处理(埋葬、神位) |
ó |
无正常处理(暴露、无神主) |
乙、 |
个别死亡(个体、意外) |
ó |
集体死亡(团体、时间较久) |
|
正常处理(埋葬、神位) |
ó |
团体安置(集体、时间较近) |
丙、 |
猝然事件(个别、意外) |
ó |
连续事件(无死亡、怪异) |
|
猝然死亡(单一、意外) |
ó |
连续死亡(死亡、怪异) |
丁、 |
集体死亡(神位、召请) |
ó |
集体死亡(时间久、怪异时生) |
|
正常处理(安宁、平安) |
ó |
无正常处理(处理不善、不安宁) |
李丰楙认为这对照表正说明国人对于死亡、死后世界的结构性观念,而其主要关切点是在于死者是否为正常死亡、以及有否正常处理丧事。他说:「国人以自然死亡(得享天年)、正常处理(依礼送葬并点主立牌位)为常、正常;而对照非自然死亡(自杀、意外死亡、凶暴而死),无正常处理(暴尸、未有神主香火、祭祀)」(1990:286--287)。
在这组对照表中,同时也显现出煞气之轻重,李丰楙说:「从甲到丁,反常度越高则煞气越重,但同一组又有时间距离远近、处理方式优劣等不同情况,也被视为影响煞的轻重、出煞的严重与否!」(1990:287)。
民众和法师对煞虽有认知程度上的不同,然而他们却能合力来对付神煞世界。至于对付煞的方法,一般民众与法师都能从农民历和通书上获得指引;另外法师依其专业知识举行出煞仪式时,总是依其经验来决定配合仪式的最恰当之时间和空间,这时民众则需尊重法师的决定。
前面提到,煞之影响往往是藉着空间方位及时间次序显示出来,因而出煞仪式自然便重视空间和时间的配合。对于仪式中时间和空间的重要性,李丰楙说:「在有机的宇宙论中,干支的时间排列与五行配合,显示其吉凶宜忌的性质,制约了出煞的择定,始能解除其中的灾厄。而方位的立体空间的设定,配合煞的性质,也构成生克的对立感应关系。就在时空条件的审慎配合下,运用简便的神像、桌案及各种法器,象征化为神圣空间,由于请方与执法者在同属参与者的社会情境,共同营构、感染其中的气氛、气势,使得仪式的进行造成强烈的共感,获致仪式戏剧的感人情境,并形成宗教民俗特具的神秘、神圣氛围」(1990:298)。
在仪式举行的过程中有一些必须遵守的禁忌;特别是出重煞的仪式,某些人在仪式中一定得回避,包括生肖冲犯者、阳气较弱者、孕妇等。另外仪式在场者,也必须配合选择适当的方位,以防范自身的安全,有时在场者会由法师发给护身符。至于法师的禁忌和防护措施包括:旁人不得直呼法师名字以及和法师交谈;法师则借由神力护持,以藏魂和变身法术避免与煞神对阵时有所闪失(1990:299--300)。
总结李丰楙之分析,可知宗教人对煞之害怕、怖惧之意向,在经验世界范畴之开显,从对煞之判断,藉着对空间方位及时间次序之规定,并藉着对经验世界正常与否之辩证而定。并且宗教人透过法师,同样藉着选取有利之空间方位及时间,并且藉着呼名法术,以及使用以巫术赋予神只力量之法器,以克服那些同样以巫术被指定为煞之物品。
仁泽社区居民相关的出煞仪式之探讨
从龟山岛迁至仁泽社区,居民曾举行过一些相关的出煞仪式。包括「入庙」时的出煞仪式、全社性的出煞仪式、渔船出事后的出煞仪式以及家户补运仪式中的出煞仪式等。兹分别讨论之:
1.「入庙」时的出煞仪式
在讨论积极性的出煞仪式之前,要先讨论此中一些必须要遵守的时空规定,也就是若要避免冲煞,时间和空间的方向之选择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在如下拱兰宫的历次搬迁记录中,可以看到居民对此的谨慎。
就本地文化而言,神圣空间与神圣时间配合形式就是「利年、利方向」的彼此配合,其中的利方向是以建物的坐向来判定。从王崧兴的记录以及调查中得知,社区居民无论是村庙、房子、牌楼、新金炉的兴建和旧金炉的拆除,以及生命礼俗中的重大事件,都遵守着「利年、利方向」之要求。以拱兰宫为例,拱兰宫历次兴建过程中,所牵涉的动工、入庙、出火等相关仪式,就都配合当年的利方向。从下表可得知,在龟山岛时期庙宇的主神坐向是坐东朝西,因此就必须在利方向为大利东西的当年,举行与庙宇相关的仪式。至于在仁泽社区,主神坐向为坐北朝南,因此也就必须选择利方向为大利南北的当年,举行与庙宇有关的各样仪式。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当主神由龟山岛坐东朝西之方向,迁至仁泽社区旁临时搭盖坐北朝南之一木板造的房子,此时就无法兼顾两处的大利方向,于是所选择的时间,就必须同时避免「煞」到两处的坐向,最后所选择的时间1976年6月18日,就的确未同时煞到两地的坐向,就仁泽社区的板造房子而言,当年此坐向是「小利方向」。
主神位置 |
仪式 |
时
间 |
主神坐向 |
方
向 |
大利 |
小利 |
煞 |
龟山岛
拱兰宫
|
设立
出火
|
咸丰四年(1854)
1966.1.27(晨7时)
|
坐东朝西 |
东西
东西
|
南
北
|
北
南
|
变电所 |
迁入
迁出
|
1966.1.27
1966.6.10
|
坐西朝东 |
东西
东西
|
南
南
|
北
北
|
龟山岛
重建之
拱兰宫
|
动工
入庙
出火
|
1966
1966.6.10(晨4时)
1976.6.18
|
坐东朝西 |
东西
东西
东西
|
南
南
北
|
北
北
南
|
仁泽社区
板造房屋
|
迁入
迁出
|
1976.6.18
1977.11.24
|
坐北朝南 |
东西
南北
|
北
西
|
南
东
|
仁泽社区
之拱兰宫
|
动工
入庙
|
1977
1977.11.24
|
坐北朝南 |
南北
南北
|
西
西
|
东
东
|
表一:拱兰宫历次改建对照表(月、日均为农历)
根据王崧兴的记载及田野访查,得知拱兰宫的两次重建,入庙及开庙门之仪式,都是道士在内场出煞,并以傀儡戏配合在外场出煞(注1)。
拱兰宫1966年在龟山岛当次的重建,据王崧兴的记载,那时岛上的乩童完全无用武之地。入庙的时刻是在早上4:00左右,这时刻是阳时,符合神圣时间的要求;在入庙前事先贴好的红纸上,也通告了当时犯冲而应当回避之人。
1977年在仁泽社区所重建的拱兰宫,并无留存任何仪式过程记录,不过居民表示,这次入庙过程中,居民几乎都在家紧锁家门,以防被冲煞。
2.全社性出煞仪式
1993年时,社区内有七人身故,其中有一些人是意外死亡。按李丰楙的分类,这种连续死亡的事件,是一种反常的事件;从当地居民的反应中,他们也认为这次接连的意外事件是极为反常的事,特别是有一年轻学生在事先无任何征兆情况下,就死在客运车上。这些意外事件引起了居民的恐慌,于是他们便请来地理师勘查当地的风水,地理师勘查的结果认为妖煞已侵入社区,于是在勘查之后,居民便决定重建庙的金炉及社区大门、并以妈祖令旗替换原来的五方黑令旗。并且在进行这些重建和替换的步骤前,从宜兰市请来道士举行出煞的仪式,如此才能使仁泽社区的空间得到洁净,并且在重建金炉、社区大门和以妈祖令旗替换五方黑令旗的过程中,才能确保不再受妖煞的侵扰。
1995年农历一月和二月,又分别有两位社区居民在社区前方的道路上出车祸意外死亡,这两次的事件,居民认为是反常的事件。因此接下来三月一日拆除旧金炉的过程,居民态度就极为慎重,他们认为妖煞仍在所拆除的旧金炉之上,因此拆掉的旧金炉,任何人都不可跨过其上,于是便在渔船回港之时,请渔船将此拆除之物运至外海丢弃。其后居民商量进一步的解决办法时,分别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再请道士举行出煞的仪式,另一则是请二结王公来出煞,后来居民决定不再请道士,改为请二结王公举行出煞的仪式。出煞的时间安排在四月十六日下午2:00,这时间是「阴时」,一是为配合二结王公的阴神身份,二是配合祭拜好兄弟。当日仁泽社区各家户都极为配合,并在社区门口搭棚子,以摆设供品祭拜好兄弟。在祭拜过后,二结王公于下午2:00先收死者之魂后,接着就出煞;其后又巡境,在社区内各处撒盐米,以此确保空间得以洁净。
3.渔船出事后的出煞仪式
M39:48(注2)渔船上的一名海脚(船员)在船上作业时出意外身亡,其后家属在船边招死者之魂后,M39:48接着也举行洗净的仪式,然而后来M39:48又请拱兰宫的乩童举行出煞的仪式,以此来确保渔船空间的洁净。在此过程中,有两件值得注意的事,一是其余的渔船,在M39:48的渔船出事后,就避免将自己的渔船停在M39:48的渔船边,以免被「煞到」。另一则是M39:48曾在过去宣称他「信神但不信乩童」,然而在此次意外事件后,他仍然请乩童来出煞。
乩童在为M39:48举行出煞的仪式中,重要的过程包括有发护身符给参加的人、撒盐米、以松树枝画符、替身解运、敕鸡、敕鸭(押煞)等。
4.家户补运仪式中的出煞
1993年仁泽社区的接连发生意外事件,隔年(1994)社区内就有七户在家户内举行补运仪式。1995年亦有两个家户,分别因着家内的因素举行补运的仪式;其中有一家户因家内有一人的视力发生了问题,因而就请道士举行补运的仪式。当天补运仪式共分十五场,大都是与出煞有关,包括有驱邪、替身解运、押煞、舞草席花、扮兽、收煞、追阴送火等场仪式。
当天的仪式过程由法师主导,当法师告知在东方有一女士的阴魂时,主人就显的非常不安,一再请问法师破解的方法,最后并在法师的的带领之下,问东方的这位女士阴魂之动机,并祈求其离去,不再扰乱他家人。
由于主人家按着经验认知家人因眼疾不能出海,是被「煞到」的征兆,然而这时他们仍不知造成他们困扰的对象是谁,因此便请法师出煞以求化解;除此原因之外,主家的主人翁当时年纪正逢69岁,由于一般民间认为岁数之尾数,每逢9便视为一生命关卡,因此在补运仪式中,就包括一场「祝灯延寿」以使其能顺利通过此关卡。
结论
出煞仪式的举行,总是基于一些事件。例如M46:69家中所办的补运仪式,起因之一是其二儿子的眼疾事件。就主家而言,眼疾是具有辩证性的异质事件,因而与神圣相关。这种异质性被归因为异质性之「煞」所引起,因而就藉助仪式解决。进一步而言,眼疾事件所显示的是某种不好的「神只」对生存之威胁和破坏。所以仪式之行为,就是对此生存功能之重建。同样的全社性之出煞仪式,是起因于社区有七位居民之意外死亡;M39:48为渔船所举行之出煞仪式,是因其船上一名「海脚」意外死亡之故。这些事件也和眼疾事件一般,对相关之宗教人是具有辩证性的异质事件,因而也求助仪式来解决。
因此对当事之宗教人而言,「煞」原先是隐蔽地,并且借由一个对生存造成威胁的事件而被揭露出来。就存有意义而言,「煞」代表了「非存」,并且被认为是他们生存之世界中心--居住场所之破坏。在仪式上,是由被选择之物巫术性异质地辩证为「煞」,经由「出煞」仪式,重建「分隔」的功能,使其成为宗教人赖以安身立命之世界中心。因而「出煞」仪式过程,就是「非存」到「存有」之辩证过程。
注释
有关傀儡戏出煞仪式之详细说明,可参考宋锦秀女士1986年所着硕士论文:「兰阳地区傀儡戏的出煞仪式 --一个宗教人类学的研究」,台湾大学人类学研究所。
为尊重居民的私生活,文中之人名皆以符号代替,M表示男性,F表示女性。前二位数字为任意之编号,后二位数字表示当事者在访查当时(1994年7月--1995年6月)年纪。
参考书目
王崧兴
1967 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王镜玲
1991 台湾庙宇建构仪式初探--以伊利亚得(Mircea Eliade)神圣空间建构的观点。辅大:宗教研究所。
李丰楙
1990 台湾民间宗教「煞与出煞:一个宇宙秩序的破坏和重建」。民俗系列讲座,p.257--336。
约翰、麦奎利
1992 二十世纪宗教思潮。何光沪、高师宁译。台北:桂冠出版社。
Eliade,Mircea
1958 Patterns in Comparative Religion. Translated by Rosemary Sheed.New York: Sheed and Ward.
1961 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e. Translated by Willard R. Trask.New York:Harper & 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