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主光
对某些人来说,本文的原则可能太松,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太紧。但作为一个共通的标准来说,我们认为本文已经足够解决一般有关离婚与再结婚的问题。再者,这篇文章绝没有任何鼓吹离婚,也没有任何削弱以往我们属灵的立场的意向。在对离婚的研究中,我们同样没有将圣经的教训作任何增加或删减。 宣道会的教导与立场 一、引言 1.我们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基础,是神圣的结合。正如创世记二章十八节所记载的,主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婚姻制度是神亲自建立的,而且在人类的历史中,婚姻一直被视为神对人类德道的法令,是神所赐福的。以弗所书五章启示出婚姻神圣的真理,夫妇的结合被形容像基督与教会的联合一样。 2.因此,今天教会必须付出任何代价去鼓励和维持婚姻的制度,维护神所启示婚姻的根据。很可惜的,有一些人企图在神的话语以外加添一些道德原则,虽然也有一些人坚持圣经的教训,但却持有不同的见解,尤其是关系到已离婚的人是否有权再结婚的问题。为此,宣道会感到有需要表达出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好使宣道会众教会在真道上能同归于一。 3.虽然本文不可能为所有问题作出详尽圆满的解答,但相信可以作为准确的指南,应用到各种不同的需要上。本文在书写时,特别考虑到北美洲社会的情况,因此,海外的教会可能需要稍作适应性的调整。 二、婚姻 1.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是一个人人都当尊重的制度(来 13:4),是神在人类历史中继续其创造工作的一部份(创 4:1),使人类可以享受蒙福的伴侣生活(创 2:18)。婚姻并非是人格健全的必需部份,亦不是神对人类不可缺少的要求。相反的,婚姻却往往成为神对个人呼召的拦阻,限制了人对神呼召的响应,使他不能无条件地将自己摆上,因此,有一些人以得着恩赐不婚为福气(太19:12;林前7:7)。 2.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是终身一夫一妻制,这是创世记二章二十四节清楚表示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节经文就是主耶稣所曾引用,要推翻当时人们对摩西律法过份松懈的解释。(太 10:6)。虽然在旧约时代,多妻的制度流行,但这并不等于「一夫一妻」的制度被取消了。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二节那里说: 「就如女人有了夫丈,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朿,丈夫若死,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请参考林前7:39) 3.新约圣经所记的婚姻条例,是严格而高尚的,其重点乃在人与人的基本相交和家庭的关系上。对基督徒来说,婚姻的爱应以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爱为根基(参弗5:33)。婚姻最先由互相立约开始,正如玛拉基书二章十四节所说,婚约是立在神与人的面前,是非常严肃的。以西结书十六章八节利用婚姻的关系来描写神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并且指出这关系是由起誓开始的。主耶稣在约翰福音第二章出席了一次婚娶的筵席,表示祂对这个公开的婚礼认同和支持。所以,男女不应该只同居而不举行正式而公开的婚礼,所有婚礼应该以法定的约和誓言为基础,而且最好在一位基督教的牧者面前进行。 4.婚姻包括了肉体的联合,这是使徒保罗在林前6:16节清楚指出的。在帖前 4:3-5节那里又形容,婚姻是为保持人的灵魂与身体圣洁尊贵而设的。保罗在前后十二章十九至二十一节那里警告哥林多教会,如果那些在性关系的事上犯了罪的人仍不肯悔改,他就要前来采取干涉行动了。 5.我们绝不赞成任何「同性者」与「同性者」进行婚姻式的结合。圣经形容同性恋的结合是一种最卑贱的罪行,是必须加以禁止的。因为他们将人类的尊严贬低了,又污秽了神在创造上的本来设计。(参利20:13; 罗1:26-27, 32; 林前6:9)。 6.我们认为一个基督徒不应与仍未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人结合。林后6:14清楚地指出:「信和不信的不要同负一轭。」林前7:39也表示了同样的标准,因为保罗劝勉当时的寡妇,如果要再婚,也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应该将献与基督的爱,永远放在任何事物之前(太 6:33)。 三、离婚 1.离婚就是离开神所定的旨意。虽然在旧约时代,离婚是准许的,表面上是很随便的,但离婚像多妻制度一样,是明显违背神所定最高的旨意。主耶稣解释旧约时代人们之所以准许离婚,全因为他们心硬,而且肯定这是罪恶的(太 19:8)。先知玛拉基宣布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2:16)耶稣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可10:6-9)因此,教会应该尽可能打击离婚的念头,作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方针。 圣经指出,即使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合了,也应尽可能与那个不信的配偶同住(林前 7:12-13)。 2.离婚根本上是与神的原意相反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离婚却是准许的。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九节两处指出,人不可离婚,除非是为淫乱的缘故。希腊文「淫乱」( FORNICATION)一词,一般希腊文学者都认为,是含有惯性而不道德的性生活之意,所以与其同义词 WHOREDOM 相仿,暗示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和奸淫也包括在内,这些行为将婚姻的关系污秽了。 3.虽然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节,和路加十六章十八节这两段经文都没有提及准许离婚的事,这却不表示新约教会不能照摩西时代在离婚的事上作技术性的调整。当时耶稣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释,原是为要指出,准许离婚的目的是要借着接纳一个较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个更坏和不可能容忍的情况中。如果离婚的目的是为要立刻与另一人结合的话,那是绝对不准许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离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乱的罪之后,作为最后的选择,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为与另外一人结婚的理由。当一方犯了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准许提出离婚,但却不是必须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离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罗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朿。」(林前 7:15)。这样的分居很有可能导致离婚,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离婚,基督徒就不算为有罪。 四再婚 1.圣经只准许离了婚的人在某一些情况之才再婚。例如:在离了婚之后,其中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罗马书七章二节并哥林多前书七章三十九节都清楚指出,只有死才能解除婚姻的关系。 2.当那犯淫乱的一方提出离婚,无辜的一方就可以有再婚的权利。主所说:「凡为淫乱的缘故休妻的」这句话,暗示了再婚的权利。当主说:「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即犯淫乱的一方),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主否定了那犯奸淫的一方有再婚的权利,同时也否定了提出离婚而目的是为要再婚的人的权利(可10:11-12)。 3.主耶稣所解释的,也吻合了旧约圣经的教训。因为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节和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节所引据休妻和准许再婚的经文,都是源自申命记的。主耶稣并没有改变离婚的道理而特准人离婚,祂只是拒绝任何离婚的理由和籍口,祂清楚地指出,只有无辜的一方,就是他本来的婚姻受到被离婚而遭破坏的一方,才可以有权再婚。 4.根据林前七章,因为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离开」(请参考前文第三段第三点)而引致离婚,这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正如十一节所说:「若是离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换言之,如果那不信又遗弃配偶的一方一天还没有死去,或没有再婚,信主被遗弃的一方就不能再婚。 5.当两个不信主的夫妇离了婚,后来其中一个悔改信了主,而双方亦未有再婚,这位刚悔改信主的基督徒就应该重新努力去恢复他已破碎的婚姻。倘若那不信的一方坚持不愿意,这种情况就与林前七章十五节所描写的相同。 6.倘若一个人被离婚,理由并非如上述所写的属灵根据,而另一方亦已再婚,根据圣经的标准(太5:32; 19:9),那再婚的一方就等于犯了奸淫,因此就解除了先前的婚约。 7.再婚永不应视为必需的,在某一些特别的情况下,只能被视为准许性的,被离婚者如果拥有上述可以再婚的属灵根据,亦应以最小心的态度进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婚姻破裂的个案,受害的一方极少可能是「完全无辜」的。申请再婚者应为前婚约遭到破坏而表示出为自己有可能犯错的态度来,且应接受教会的辅导,使他不致再有过往那些错误的态度和行动。 8.任何人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被离婚而后来再婚者,均在神面前属犯了奸淫的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节那里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教会的牧者不应为这一类的结合主持他们的婚礼。 9.任何人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被离婚,而这人后来信主成了基督徒,他不能因为离婚的事是在未信主之前发生,就不需要守住维持独身的圣经教训。虽然我们都在基督里成了新造的人,但我们仍须对未信前在法律和道德上负有应负的责任。例如:一个人在未信主前欠下别人一笔债,虽然他后来信了主,他的债项还是需要还清的。又例如,一个人在未信主之前生了几个儿子,他后来信了主,但他仍需要对他未信主前所生的儿子尽父母应尽的责任。非基督徒尚且需要尊重婚约,何况一个在主里面的基督徒,岂不更要履行自己所立的婚约。 10. 任何人在未信主前离婚又再婚,却没有圣经容许的属灵根据,后来他信了主,就毋需为自己再婚不合圣经的教训而再离婚,因为再婚所犯的奸淫罪已将前婚的婚约破坏了,他就无从需要对前婚约负责任,乃应对新婚约尽忠才对。前婚约已遭破坏,如果他再对新婚约不忠,他就是再继续犯奸淫的罪了。 11. 任何人被离婚,或离了婚又为圣经准许的因素而再婚者,都应该享有教会会友全部的权利,及任何相交的生活。一个被离婚的基督徒,或一个在未信前离婚又在圣经准许的根据以外再婚而后来信主的基督徒,亦应享有他全部所有的权利,因为基督赦罪的恩典已赦免了他所有的罪,他在基督里已成为新造的人。 12. 可是,教会应有权决定拣选或不拣选一些已离婚又再婚的人士当任教会的领袖。虽然在基督里,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平等的,但却不是每一个基督徒都适合担任领导性的事奉的。教会的长老(属灵的领袖)和执事(事务的领袖)应由教会中更高品德和灵性的人担任,因为他们都需要作众信徒的榜样。 13. 一个基督徒在圣经容许的根据以外,故意离婚,或一个基督徒明知而故犯地与一个没有圣经许可根据而离婚者结婚,又或一个基督徒得到某方面准许离婚,却没有圣经准许根据而再婚,都必须接受教会的制裁。除非他向教会表现出真心悔改,为自己故意离弃圣经教训而认罪,否则教会不应恢复他在教会里相交的权利。 (本文所表列明的是为解释1986年在爱民顿宣道会常年大会所共识的原则) 若有任何意见或查询,请电邮至 info@hkpe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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