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


世界各国的律法可分五大法系,计有中国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属欧美的普通法系,而伊斯兰与别的法系最大的分别在于他所建立的神权法律。最广为人所认识的就是,在强烈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会把亵渎神明安拉和毁谤先知穆罕默德者处以极刑,这一项在今天宗教和言论自由世界里生活的人是难以明白的。

穆氏在麦地那取得政权,集军政教三大权于一身。他所要建立的不单是一个宗教团体,更是一个以宗教立国的政权。安拉的旨意为最高权威,而穆氏是安拉的独一使者和代言人,其地位几乎等同安拉。如果他的言论和地位受质疑,他所建立的政权和法制,便会自动瓦解,所以这是伊斯兰的绝对基础。

由于穆氏在公元七世纪兴起于阿拉伯地区,他所颁布的法例,不足应付时代的变化。所以,到八、九世纪时,已出现不同的教法主张,以适应时代的转变。简单来说,伊斯兰法沿用四项的基础,就是经典、圣训、公议和类比。

经典穆斯林视古兰经是与天上经典一致,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任何与经典有别的学说,都被视为错误。但用在法例上,任何质疑古兰经真实性的人都有可能会被定罪。所以,在强力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理性讨论信仰也可能有被定罪的危险。

圣训就是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氏被视为完美无暇的人,所以他的言行绝对无误,他的行事所为,都被引为解释经典、成为教法的基础。他的一切言行被辑录成「圣训集」。「圣训集」是在第九世纪(穆氏身故两世纪后)才开始收集而成的,所以「圣训集」属于穆斯林对穆氏言行的回忆录。「圣训集」共有六个版本,都被视为正本,但由于与穆氏年代相距近两个世纪,且由不同的人忆述,内中有些互相矛盾之处,也有些是穆氏的生活琐事。

当经典和圣训不足以解决社会的疑难问题时,他们就取决于公议。公议就是穆斯林一致的意见,有如多数服从少数一样。但公议也有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大部份的穆斯林的一致意见,而狭义的公议则是指某些德高望重的法学家的意见。前伊朗精神领袖哥美尼是法学家出身,他就是有效地运用了公议的原则来奠定了他崇高的神权地位,带领伊朗人滴血不流地推翻巴列维皇朝。

最后,类比法即推论法,就是以上三项中没有任何指引时,就可用推论方式来作决定。当然,推论的方式和结果就最具争论性的了。

无论如何,伊斯兰法就是以这四项原则来面对廿一世纪的变化,所以各地对伊斯兰法的理解和应用有着很大程度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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