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同性恋者权利……性教育……毒品滥用……黄色书刊……这些基本上都是道德问题,基督徒面对这些问题,所持的立场相当分明。当基督徒呼声愈清楚时,外面的世界对我们立场的批评也愈尖刻。他们不大能明白:为何我们会相信我们是对的?这些价值从何而来?是来自一本古老的书?它有几百种不同的解释,写这本书的作者们从未想像过现代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所以怎么可能当真相信:这些律例永远、绝对是对的?基督教的道德观似乎太黑白分明,难道没有一些灰色地带吗?我们对美德的焦点愈来愈清晰,但世界其馀的人似乎急速地滑入黑暗、逃避光明。就像布伦博士所说:
绝对主义的危险不是错误,而是不容忍,学生被教导要亟力规避这点。相对主义对于心胸开放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美德,唯一的美德,遏去五十多年来小学教育致力灌输这个观念。当面对不同种的人、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真理主张,相对主义高举开放为唯一合理的立场。(开放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洞见。) 真正的信徒是真正的危险。(注1)
信徒面对这样的心态时,必须准备好本诸他的伦理基础为他的伦理原则辩护。我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道德是绝对的吗?可以解释我们为何对有关价值的事不保持「心胸开放」?我们如何才能向不信的人解释这些事呢?
我们不需要替神的每一条诫命辩护,本书也没有足够篇幅去讨论个别的问题。现在所需要的不过是:藉著显示价值乃绝对的,它们有一个绝对的基础,来表明:相信绝对的道德价值方为合理。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去回答经常有人提出的质疑:当绝对价值之间出现冲突,以致一个人无法同时顺从二者,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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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任何绝对价值存在? 〗
相对主义并无新意。远在古代,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就说:「没有人踏入同样的河两次,因为在脚上奔流的总是新的水。」这指出我们的存在充满了不断的改变。如果每一件事物都在变迁,则没有一件事物始终如一。万物都是相对于它们在当时的情况。如此怎么可能有绝对的价值?
由赫拉克利特的时代至今,另有其他的道德理论向道德诫命的绝对性质挑战。有些人说:没有严谨的律法。齐克果说:宗教责任超越所有的伦理诫命,就像亚伯拉罕必须因为「信心的跳跃」而超越所有的道德界囿,才能将以撒献上为祭。爱以尔(A.J Aye)说:所有有关价值的陈述都是不折不扣的废话,因为它们无法藉经验证实。有些人说:伦理只是为了建立社会的一般性原则。边沁(Jeremy Bentha)和密勒(John Stuart Mill)同意:社会一般的规则应当遵守,这样人才会快乐,但究极而论,它们并无约束效力,非遵守不可。有些人,像弗勒彻尔(Joseph Fletcher)认为:所有的标准都必须由在每一个环境中的当事人来裁量。
弗勒彻尔的情境伦理建立在「我们的责任乃相对于情境」的概念上(注2〕。他说:爱是唯一的绝对,其他的道德诫命都相对于此。判断是非唯一的方法是看结果。什么「有效」、什么「满足」要求,什么便是对的。因此,价值不是由神、也不是由社会决定的,乃是由个人决定。个人必须在每一特定的情境中决定:对他而言什么是对的。当有人问弗勒彻尔说:「奸淫是否不对?」他回答说:「一个人只能够回答:「我不知道。可能是的。给我一个个案,描述实际的情况。』」(注3)他相信这可以消除律法主义的残酷,将焦点放在人身上,而非律例身上。
情境伦理(Situation Ethics)
弗勒彻尔的书《情境伦理》(Situation Ethics)于一九六六年出版,并没有包含什么新的观念,但将立场澄清,并使它通俗化。他明言他的前提是实用主义(Pragmatism,以目的来辩解手段的正当性)、相对主义(Relativism,只有爱是绝对的,其他价值都是相对的)、实证论(Positivism,道德原则无从证实,只能相信)、人格主义(Personalis,人比事物重要)。谈到圣经地说:「如果我们忘记圣经是零散格言(好比登山宝训)的汇编,最多只能给我们一些模范和建议,若杷它变为守则,带来的如果不是轻度忧郁症(页77),就是极度沮丧。」他为他的实用主义辩护:「如果目的不能用来辨解手段的正当性,还能用什么来辩解呢?」(页120)他至少尚能首尾一贯地承认:目的本身的正当性也有待辩解。爱是唯一能自我辨解的目的(页129)。这导致一个问题:如果爱能够成为具有本身价值的善,为何其他的德性不能也具有本身价值?若能,则它们不再是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绝对不可能被否定的
尽管上段列举的那些提议似乎很合理,但否定绝对本身实涵有基本的矛盾:为要否定绝对,在否定的过程中,你必须假设有绝对。要否定绝对,你必须作一个绝对的否定。就像说:「不要说不。」你刚刚已说了。或是「说『永远』永远是错误的。」你说的时候必须说它。你怎能绝对确定真的没有绝对呢?
此外,假使相对主义是真的,则一定有某样事物是其他事物所以为相对的,那事物本身不是相对的。换言之,有些事物必须是绝对的,然后我们才能看出其他一切对它而言都是相对的。这是关系的本质:它必须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中,没有事物可以和自己相对。假使所有的事物都是相对的,则没有其他的关系是真实的。必须有不变的某事物,我们才能以它为标准,衡量其他每一件事物的变化。甚至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都看到这个事实,设置绝对的灵(absolute Spirit)当作其他万物所以相对的枢轴。杜威(John Dewey)在他的进步主义(progressive-ism)中将进步视为绝对。赫拉克利特则有一个绝对的道(Logos)以衡量不断变迁的河("river"of flux)。
肯定绝对价值
只是指出相对主义的错误,并不能证明:基督教的价值正确。相对主义者说:「有绝对的价值吗?举一个例子。」鲁益师在其著作中举了几个例子。他指出:有许多被普遍认为错的事,例如虐待儿童、强奸、无故谋杀等等。他同时在《消灭人类》(AOL- tin of Man)的附录中指出:不同文化中的价值非但差异不大,反而都非常类似。但我们面对的挑战是举一个为例。
有些思想家企图将所有的道德原则简化为一个绝对中心。康德得到一个「无上命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遵守的。要想识别这个命令,可以在每次作决定时都问一个问题:「我是否希望这个行径成为所有人都该做的?」如果你的回答是否定的,你自己就不要去做。你希望所有的人都向你说谎吗?那么不要说谎。你希望所有人都谋杀吗?那么不要谋杀。只做那些你希望全部的人都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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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核心 〗
如果你想掌握问题核心,知道某人对价值真正的信念,你应当去 找出他的期望为何。一个人可以随口说:人的价值不比物质高, 但如果你把他像香烟头一样地看待,跺在他上面,他会立刻中止 他的高见。虽然他在言谈中否认人是具有价值的,但实际上仍然期望被当作一个有价值的人看待。纵使有人宣称世上没有价值,他仍看重他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且希望你同样尊重他这份权利。这个事实相当能帮助我们肯定绝对价债的存在,因为它显示出:价值实际上是无从否定的。不论何时,当有人否定绝对价值的时候,他们仍然期望得到一个有绝对价值的人所应得的尊重。
布伯说: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将人当人来对待,而非东西。他说:我们经历一生时,可以把所有其他的都当作「它」(It);也可以承认有些其他的与我们相似,应当称之为「你」(Thou)。对布伯而言,是这个「我--你」(I- Thou)关系让人生有意义,这个关系也是所有价值的基础。人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人应当被爱,而非被利用。
由此不难看出,布伯和康德在原则上都同意,耶稣所说的一项最重要价值。耶稣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七12)当有人问耶稣:旧约律法上最大的诫命为何的时候,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二十二37一39〕康德的「无上命令」岂不正是基督「黄金律」 (Golden Rule)的另一种表述法吗?最大的诫命岂不正是要与所有的人,特别是与那最终的你(the Ultimate Thou)都维持一个「我--你」关系吗?在这最大命令的根基上,建立了其他一切的伦理标准:也就是基督教爱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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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你 〗
马丁布伯(Martin Bubba, 1878一1965)是著名的犹太裔存在主义者,他在《我与你》(I and Thou)这本书中探讨关系领域。他用人所熟悉的字:「你」来表达亲密关系。他说我们在人生中有三个层面的经历:
「各种关系的线延伸下去,在永恒的你那里相交。〕(页123)
在界定爱时,他写道:「爱是一个我愿为一个你肩负起责任,这种素质不见于其他任何感受中,但对所有爱人的人--从最卑微的角色,到最伟大的人物;从住在象牙塔中,局限于钟爱一个对象的,到让自己的生命钉在世界的十字架上,气吞山河竟胆敢爱全人类的--他们的爱中共同具有这项素质。」 MartinBuber, I and Thou(New York: Charles Scriber's Sons, 1970),PP.66一67
爱是普世公认的绝对价值。甚至以写《为什么我不是一个基督徒》(Why I Am Not a Christian)著名的罗素都说:「这个世界所需要的,是基督式的爱或怜悯。」
人文主义的心理学家佛洛姆(Erich From)说:「所有的心理问题都源自缺乏爱。」
孔子也有相同的见解,但他用负面的形式来表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谁会反对爱呢?
上述康德测试问题的核心在于一点:「我希望人怎样待我?」当然我们都渴望被爱。如果我们想要被爱,则我们应当爱其他人。不爱其他的人便是否定他们的人格,因为我们爱人是在把人当人来看待。事实上,这岂不是我们期望被爱的原因吗?因为我们是人,人应当被爱。如果我们应当被爱,则所有的人都应当被爱。任何其他的结论都是不一致、独断的。爱是一个绝对的道德价值,为普世公认,也是所有的人都期望得到的。
〖 价值源自何方?〗
爱的源头
人们表达爱,期望爱,但他们的本性并非爱。人的爱会改变,而且有限。爱是人们所有的(to have),但并非他们所是的(to be)。然而如果爱是一个绝对价值,则某处必定有某个不变的、无限的爱,是所有其他的爱的源头。所有道德上的绝对都必须有一个绝对的有有在指令,但人不是绝对的。那么,爱是从哪里来的?基督徒的答案是:所有的爱来自神。事实上,圣经说:「神是爱。」(约壹四16)因为神的本性是爱,他可以将爱赐给他所创造的人。我们有爱,他是爱。神的本性是所有的爱的源头,反映在他按自己的形像所造的人身上。没有任何有意义的爱的伦理可以撇开爱的源头(神)不谈。
神是爱
这句话听来很伟大!有许多情感上吸引人的地方,令我们觉得真好。但这句话的真实意义究竟在哪里呢?神是否是一个让每个人都感到舒服的大型舞会?基督教爱的教义的关键点在三一论。神有一个本性,那本性激发成三个位格(不像我们乃一个本性一个位格)。父主动去爱,子是被爱的,圣灵是由他们而出的爱的灵。爱的本身便是三位一体。每一位与其他两位都有全然美好的亲密关系。他们彼此相爱。因此,神的本性是爱。假使神只有一个位格,这便不成立了。创造其实便是三位一体的神宣告:「让我们开放我们的交通,使更多人可以享受我们的爱。」当人犯罪时,交通的门关闭了。但是在基督死时,将人与神分隔开的幔子裂开了(路二十三45 ;来十19一20),神再度宣告:「让我们开放我们的交通,使所有人可以享受我们的爱。」
如果我们要爱,则我们必须知道爱有何意义。如果神是爱,则爱的诫命就是先去认识神的诚命,如此我们才能认识爱的性质。「对神的本性无知,意味著对绝对的爱无知。简单地说:基督教的爱的伦理不会比它的源头更确定可靠,也不会比对那源头的知识更适用于生活。」(注4)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知道爱呢?与我们知道神同样的方法。
我们认识神有两倏途径:藉著一般启示(在自然界;诗十九1一6)以及藉著他的特别启示(在圣经中;诗十九7以下)。后者当然更明确,前者却更易经验。每一个人都可以、也应当藉著思想一般启示而得知神是爱。
保罗告诉异教的吕高尼人说:神「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你们饮食饱足,满心喜乐」(徒十四17〕。这些单纯的祝福岂不是向我们显示:有一个关怀我们的神吗?「你张手,使有生气的都随愿饱足。」(诗一四五16〕仅凭我们有喜乐这个事实,便已足够告诉我们:神是良善的、慈爱的。但保罗同时也告诉亚略巴古的哲学家们说:神赐下「生命、气息、万物」这些更基本的恩赐(徒十七25)。因此神在我们所住的世界中留下他关爱的见证,帮助我们认识他的爱。
但我们同时可藉著神所造的人认识他的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约壹四7)我们每逢爱的时候,都在彰显由神而来的爱。这个爱的本身显示:我们知道有关神的一些事,并能向其他的人彰显神的爱。就像前面所说的,人那有限、会改变的爱必得有一绝对的源头,才能得到绝对的价值。人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接著他爱的形像而爱。
对于神的爱最明确的知识来自圣经。在旧约中,甚至在颁布律法时都承认神是「发慈爱直到千代」的(出二十6)。约拿见到神拯救尼尼微免于灭亡时,他抱怨神太慈爱了:「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怜悯的神,不轻易发怒,有丰盛的慈爱。」(拿四2)诗篇第一三六篇重复地歌颂:「因他的慈爱永远长存。」在新约中,神的爱更进一步地在耶稣基督身上启示出来。「神爱世人,甚至将她的独生子赐给他们。」(约三16)「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没有比这个大的。」(约十五13)「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五8〕我们在这里看到神的爱。
〖 爱的特质 〗
为爱下定义绝非易事。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十三章4至7节中描述爱,但那并非定义。不过,他也确实告知我们爱的一些基本特质:爱是为他人求益处。就像神愿意使所有受造之物受惠,赐给他们生存,供应他们的需要;人的爱也应当效法他「不求自己的益处」,只为他人谋福利。耶稣可以永远与神同在,绝对不需要受苦受死,但他以我们得益为念。
爱的另一个特质是付出而不求回报。人的爱有三种:
(1)只拿而不付出的爱(利己的, egoistic),(2)付出但求回报的爱(互助的, mutualistic ),(3)付出但不求任何回报的爱(利他的,altruistic )。
希腊文对这三种爱有三个不同的字:Eros、phil、以及agape。 Eros式的爱按定义而言是求自己的利益,只关心自己的欲望。philly是兄弟爱,好像友谊,是一种有来有往的关系,回报令牺牲显得更值得。但是agape式的爱是完全无条件的,付出、付出、再付出的,但从不要求任何回报。耶稣付出他所有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要帮助那些无法回报他的人。接著他付出他的生命,没有要求任何人一定要相信他。这便是神所有的那种爱,也是我们应当效法的爱。
爱的另一个更大的特质,乃圣经提醒我们不可忽略的,那就是:爱是坚强、有原则的。他提到他的子民时说:「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来十二6)对需要受管教的人而言,你爱他的唯一方法便是管教他。神的爱是有原则的,以致他要在不违反我们自由的前提下,管教我们顽梗的意志。爱是有立场的。耶稣绝非毫无原则的人:他自己制作鞭子将圣殿中所有的商人都赶出去(约二12一16 )
。他与宗教领袖对话,时也绝不客气,他称呼他们为假冒为善的、无知的、瞎眼领路的、粉饰的坟墓、毒蛇的种类(太二十三)。爱绝非止于浪漫萦怀,而是委身去做于他人有益的事,就算执著到令人难以忍受,都不退缩。上十字架的决定绝非易事,因为耶稣的人性也有柔弱的一面。要神尊重那些拒绝回应他所爱之人的愿望,也绝非易作的决定。
假使神可以准许任何不信的人都进天堂,对他们而言那比进地狱还糟。那些厌恶祷告和赞美神的人,如何能忍受永远停留在一处继续不断祷告和赞美的地方?如果他们在教会待一个钟头已坐立不安,则设想他们如果必须永远地敬拜神,那将是何等可怕的永恒折磨?说得再重点,天堂是人敬拜神的地方,神怎能强迫那些不愿敬拜他、而且恨他的人进去呢?不违反人的意愿、不强迫人去爱他,显然更合乎神爱的本性。(注5)
当然没有人希望进地狱,但有些人确实选择进去。神拒绝强迫任何人爱他,因为强迫的爱是强奸。但他彰显一个坚强的爱,准许人们走上他们自己选的路。如果神完美、坚定不移的爱都不能赢回他们,还有什么能改变他们的心意呢?说穿了,地狱不过是那些厌烦再受到神的爱干扰的人的去处。
〖 绝对性的价值相冲突时何去何从? 〗
我们说我们有绝对的价值可能会惹来麻烦。天上主动去爱的父、被爱的子、爱的灵有完全和谐的关系,但是当爱来到地上时,有些责任会起冲突。责任重叠时,我们在两个绝对诫命间左右为难。有时两方面看来都不像是在履行爱。
亚伯拉罕必须作这样的抉择。他应当献上以撒为燔祭?还是违背神?(创二十二)希伯来的收生婆得决定他们要顺服法老的命令,还是拯救出生的以色列婴孩?(出一)圣经吩咐我们顺从父母,但如果我们的父母反对我们事奉神呢?(太十37)或者一个人担心他妻子的安全时,是否应当撒谎来保护她?(创二十12)
基督徒就这问题有三个不同的答案。每一个都有它的长处,有些不无问题。我们会--加以检视并评估。
没有冲突
第一种立场说:并没有真的冲突。绝对价值看来像是重叠了,事实上却不是。冲突只是表面的,实际上只有一个绝对的责任,那便是爱。其他所有的诫命都不过是爱的一般原则。它们通常都是对的,但有时我们只能让爱带领我们。当然有些状况下履行爱就意谓说谎或奸淫,那时一般的原则可以打破。这个立场主张爱的绝对性,很简单,也不会要任何人为困难环境下尽力而为时所犯的错负咎。
这个立场有它的问题。首先,爱的责任并非只有一个,它最少有两个层面:爱神和爱邻舍。有时双方真的会有冲突。试看以撒和亚伯拉罕。爱岂不是会带领你放过以撒?这两层面的爱都来自神的本性,不能轻忽。同时,箴言好像是一般性原则,但十诫是否只是十项建议?耶稣似乎并未认为爱可以与其他明确的诫命分开。他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 约十四15)。第三,如何界定爱呢?一个人如何得知做什么才算爱?只叫人去「爱」,就像叫一个人去做「甲」或去「丁」一样,那到底是什么意思呢?除非有一套详细的律法来界定爱,人无法知道什么是真爱。
〖 两个层面的爱 〗
耶稣提出两个诫命:爱神和爱人。这使得爱被分成两个层面。就纵切面来说,我们当以全人去爱神;就横切面来说,我们当爱人如己。摩西也将律法分为两个石碑。第一部分与我们对神的责任有关,第二部分解释我们对人的责任。请注意这里的优先次序:一个是「第一,且是最大的」,另一个是「其次」。我们要先爱神,其次爱人。我们应当以我们全部的存有,至极地爱神;但对人,则应当按照我们的人性去爱。爱分两个层面,暗示第三层面是事物。事物不是人,没有本身价值。它们应当被使用,不是被爱。但当我们在不同层面的责任有冲突时,应当如何作?有时爱神意谓我们应当爱人(太二十五40 ;约壹20),但也有时我们必须爱神超过爱人(路十四26 )
这立场的另一种说法是说没有其的冲突,忠心顺服的人永远不需要担心,因为他们总会有第三个选择,这是指哥林多前书第十章13节所说的:神「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他们看到亚伯拉罕预备献上以撒,神却供应了第三个选择。没有其的冲突,总会有一条出路的。如果人未能把握这出路(例如:他未能忍耐到底,等候神来救他〕,则他要为他所犯的律法负责,因为律法是绝对的。任何律法遭破坏,神必视为罪,进行惩处。这个立场主张道德诫命是绝对的,对道德责任上的冲突持较实际的看法。它同时鼓励我们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考虑所有的选择。
这个答案的问题在于它并未真正地面对那冲突。它承认它们存在,接著便忽视它们。因为并非总有第三个选择。诚然,亚伯拉罕并没有被迫杀以撒,但他的确打算那么做了。希伯来书第十一章19节告诉我们:他并非寻找出路,而是期望杀死以撒,让神将他从死里复活。耶稣指出顺服父母和顺服神之间真正的冲突,但他的解决方案绝非第三个选择。他说:那时他的门徒必须「爱我胜于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路十四26)。并非在困局中旁徨,而是选择一端,勇往直前。
同时,有些持此观点的人藉著重新定义律法来当作他们的出路。有一人曾写道:「认为『确实」便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言行的准则都应当以当事人或那些会受我们言行影响的人,他们对那套准则的理解方式来理解,这实在是种错误的假定。」(注6)。但这样岂不将使得绝对的诫命变得不再那么绝对?环境情况是否真的可以为诫命的意义设限?若然,则这个立场会使得伦理变成情境伦理。
第三个反对的原因是它太过倚靠神的介入。并非说神不能介入帮助我们,但是我们不应当僭妄到认定他必须如此做。如果他就有一次选择袖手旁观,我们都会被迫在两个诫命中选一个。我们未守全两个诫命,是我们应负责任?还是因为神令我们失望,应由他负责任?
最后,所以反对是因为这种立场通常高举律法而忘了爱。它倾向律法主义,对身在困境中的人未存怜悯之心。康德说他不会为了救一生命而说谎,因为他绝对不希望说谎成为一个普世的常规。但他难道不希望救命成为所有人都参与的行动吗?有时这个立场强调较不重要律法的绝对性,疏于考虑更高的怜悯的律法。同时,当神未介入提供出路时,这种立场会使得尽力而为的当事人被定为有罪。一个妇女离家出走,为了防止她酗酒的丈夫打她和她的孩子时,她其的需要为此负责吗?
这又会引起一个新的问题:是否所有的绝对都是平等的?还是有些比其他的更重要?这立场视所有的绝对都居于同一位阶,但有些关系岂非比其他关系更加优先?我们知道最少爱有两个层面,在重要性上,是否有一层高过另一层?下两个立场便认为有这种阶层,同时认为有些律法比其他律法重要。
〖 两害相权取其轻 〗
这个立场是说:的确会有冲突,有时可能没有出路。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的责任是选较小的罪恶,也就是采取比较不是那么没有爱心的行为。两个诫命既不可能都守,则应当干犯会导致较少伤害的那个,通常这被称为两害相权阪其轻。当然,如果你犯了诫命,依旧要负责任。虽然罪是无可避免的,但你仍然有罪。只是当你选择较小的罪恶时,至少会犯较少的罪。这保存了绝对,承认真有冲突,也不会特别要求神开路或巧妙地重新注释律令。它同时引进一个新观念,认为有些诫命较重要,顺服这些比顺服那些次要的诫命具优先性。
但怎么能要人为无可避免的事负责任呢?一个人如果不能避免犯罪,判他有罪是否公平?道德上的罪暗示有行善的可能,若别无选择,他怎能因此负责任呢?当我们来到「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四15)的基督面前时,这会引起更大的问题。我们或者说:基督从未面对两种绝对诫命间的冲突,如此他就并未受到与我们一样的试探;否则就得说:基督面临冲突而犯了罪。罪如果是不可避免的,势必逃不过这两种结论,然而两者我们都不能接受。基督必定有方法去面对真正的道德冲突,同时避免犯罪。此外,我们若说一个人在道德上有义务去做较小的恶是不合逻辑的。没有人有义务去做恶。良善是道德责任的唯一基础。没有人可以说他有道德上做恶的责任。
〖 是否所有的绝对都是相等的? 〗
基督徒常说「小罪」和「大罪」在神的眼里都一样有罪。的确所有的罪都是罪,但耶稣教导一个很不同的教义。他说:公义和怜悯比起奉献来说是「更重的」,虽然二者都是律法所规定的(太二十三23)。他教导:谨守安息日比帮助有需要的人次要(太十-5 ;可-27)。基于这些原因,他不但在安息日医病,同时准许他的门徒「掐起麦穗」,他说:做这些事是「可以」、「无罪的」、是做「善事」(太十二7、12),并非较小的恶。基督甚至说:有「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太五19),罪的刑罚也有轻有重(太十一24 ;约十九11 ;启二十12);行善的奖赏也是如此(启三11 ;林前三12一13)。将这些与我们应当爱神遏于爱人(太二十-38一39)这个事实合并来看,再加上履行诫命有时的确顾此失彼,我们必须承认:诫命之间是有轻重差异。
最大可能的善
许多人将这立场与前一立场混淆不清,认为两者仅有语义上的差异,但它们实际上非常不同。在上一种立场中,人应当选择较小的恶,他因此有罪。但这里的焦点是行最大的善,人不会因行善而有罪。前者,人因干犯无可避免的事被定罪;后者,人因
尽力而为受称赞。
有时这种立场被称为等级绝对主义(graded absolutism)或层级主义(hierarchicalism)。这立场说:当冲突发生时,当事人只有责任去服从更高的诚命。他的责任是去遵循神所赐更高的诚命,那是最大的善。至于较低的诫命又如何呢?只要当事人在服从更高诚命的时候,较低的就暂被冻结搁置。圣经中的每一条诚命都是绝对的,没有例外;但当冲突发生时,较大的责任是去实行较高的律法。藉著行更大的善,得以豁免实行较小的善的责任。较低的被较高的胜过。
但我们如何知道何为较大的善?圣经中有些线索可以帮助我们建立一个价值层级,指出那些关系是更重要的。首先,爱神永远高于爱人。亚伯拉罕爱神超过爱他的儿子(创二十二)。耶稣呼召她的门徒在必要时冲破家庭系绊,顺服神(太十37 )。神永远居于第一优先。其次,人比事物重要。耶稣说:我们不应当「为自己积偿财宝在地上……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太六19一24 )。事物不但次于神,也次于人,「人就是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可八36)保罗甚至说:「贪财是万恶之根」(提前六10)。人是要爱的,事物是要用的。这个清单虽然不完全,但可显示:较高或较低的律法不是主观感觉决定的,神已建立一个真实且绝对的价值层级。
当两个层级间产生无可避免的冲突时,较高的比较低的有优先履行的义务。当然,有时情况较复杂,例如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如果我们的邻居要用枪杀他妻子,我们是否应该把借来的枪归还给他?不!我们的责任是救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个责任高于我们将一个可能作谋杀者的财物归还给他的责任。
价值的金字塔可以描绘如下:
神与政权
神的意思无疑是要我们服从政府。罗马书第十三章1节以下、提多书第三章1节、彼得前书第二章13至14节都将这点说得很清楚。但是如果政府的命令与神的律法冲突时应如何呢?我们在圣经里有几处这样的例子。但以理受命吃不洁的肉(但一8)以及停止祷告(六7以下),但他两次选择顺服更高的权威。同样的,彼得和约翰受吩咐不可再傅福音,但他们的回答是:「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对他们而言,他们对于应当如何取舍、顺服那一条诫命,毫无疑虑。爱神永远超越我们对政府的责任。
这立场与上述其他几个立场都不同。它与「无冲突」的立场不同处在于:它正视到绝对诫命间真的有冲突。有时没有第三个选择,必须正面面对冲突。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立场相同处在于:承认诫命间有等级轻重,但它不因一个人行最大可能的善,仍定他在道德上有罪。
「但等级绝对主义岂不是化了妆的相对主义?」不然,从三方面而言它都是绝对主义。首先,它相信所有的价值都是基于神绝对的本性。道德不会改变,正如神不会改变一样。第二,每一个诚命都是绝对的,因此都应当绝对地顺服。通常我们应当按道德律的要求来作,这是毫无疑问的。惟有当绝对的道德律之间有冲突时,等级才会被用来决定那一个关系应优先。第三,价值等级本身是绝对的。解决冲突的方法不是主观的,而是藉著一个绝对的结构,看出那一个价值更重要。同时,这个等级根植于神的本性,他创造时使人比物有更高价值,而神则居首位,且囊括所有价值。
所以基督徒世界观的绝对价值应被肯定、护卫并解释清楚。我们必须肯定它们,因为它们是无可否定的。那些否定所有价值的人肯定了他们否定的价值。我们可以护卫价值,因为它们来自神的本性,而神就是爱。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清楚,因为神已经在自然和圣经中向我们启示他自己了。
〖 伦理的选择 〗
〖 附录 〗
基督教护教--由零开始
1.有不证自明的其理(例如:「我存在」、「逻辑适用于现实」)。
2.真理与现实相呼应。
3.真理是可知的(其他各种观点均为自相矛盾,参第十二章)。
4.可由不证自明的真理证明神存在。
A 创造论证(由「我存在」而来〕
B 道德论证(由「价值为无可否定的」而来)
C 设计论证(由「设计暗示有一位设计者」而来)
5.神是一位必然的存有(存有的论证,参第二章)。
6.我的存在不是必然的(由必然存有之定义显然可知)。
7.因此,有神主义是真实的(有一位超越世界的必然的存有,他创造世界中的万物、介入世界,参第三章)。
8.圣经是一本可靠的历史文件。
A 历史是客观地研究过去。
B
有许多历史、考古、科学证据印证圣经的可靠性(第九至十章)。
推论:圣经提供耶稣基督教导之可靠记录。
9.耶稣宣称他是百分之一百的人又是百分之一百的神。
10.他提出证据支持这宣告。
A 预言的实现
B 他神迹及无罪的一生
C 他的复活(第六章)
11.因此,耶稣是百分之一百的人又是百分之一百的神。
12.神所教导的都是真的。
13.耶稣(神)教导说旧约是神所默示的。
14.因此,新约及旧约都是神所默示的神的话语(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