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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公义
我们都喜欢想到神的慈爱,祂是何等的良善、富有怜悯和恩惠。在我们缺乏的时候、祂供应我们;在我们忧伤的时候,祂安慰我们;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祂引导我们。虽然我们知道神同时也是公义的,但每当想起神的公义,总感到一阵威胁和恐惧。所以我们就不喜欢想、也不愿意想。不过按理来论,这位神既是慈爱的,祂又何必要用祂的公义来威胁我们,叫我们害怕呢?也许,并不是祂的“公义”有什么可怕的地方,而是我们对祂的公义不够深切的明了。 公义的基本观念是“严谨地执行律法”。对人来讲,“律”是必然的;人的一切行动必须受“律”的限制。譬如说:我们每天所吃的食物必有一定的种类、一定的限量;甚至食物的温度卫生度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格,而且人要靠食物存活就必须严谨地遵守这样的规格。又如我们与别人相处,就需要有条理有法则;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公平相待,才有公义可言,达成一个彼此尊重、和平共处的社会。 神既然是公义的,祂也必按律法行事。这样说来,好象神的一切行事也得受“律法”的限制吗?不是的!祂既然是神,就不可能有更高的来控制祂。其实,神本身就是义。一切公义的律都是出乎祂的。祂就是最高的权威、最高的准则。所有的律都是按照神本身的准则而裁定的。 当我们说“神是公正的”,就包括了神公正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所谓神绝对性的公正,是指神本身具有清廉公正的神性。祂是一位彻底公义的神。所谓神相对性的公正是指神本身的完全,祂决不容许祂的公义圣洁受亏损。无论在什么场合之下,祂都要显出祂的公义和圣洁来。 我们的神是忠实的、是守约的,祂的应许是一定兑现的。我们可以凭着祂自己的许诺,向祂祈求,最终必蒙垂听。这不是说,神是被这些约或规所绑住,使祂不得不依诺而行;而是在祂的神性里,“背约”或“不忠”根本就不存在。当神要表达自己时,祂只有公义而没有任何与公义能矛盾并存的。这当然不是神的极限,这是神绝对性的公义的神性。 这位公义的神,对堕落犯罪的人,当然是以刑罚来对付的。可是神爱世人,祂不愿意无可奈何地把祂所造的人,全都丢进地狱去。然而祂却不能以有罪的为无罪,那样就不公义了。唯一解决方案就是要找一位无罪的来代替犯了罪的世人接受罪的刑罚。然而,在这世上哪里找无罪的人呢?因此,神只能将祂自己的儿子,以神子的地位降为人子,来完成这个代罪的工夫。怪不得主耶稣在十架上背负世人罪孽的最后一刻,大声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公义圣洁的父神必须离开这位负有众人罪孽的人,直等到主耶稣以无罪的身份得胜复活了。从此以后,凡信了耶稣的人,他的罪已为十架上的宝血担当了,就能以不再有罪的身份被父神接纳,永远存活在神的公义之下。这就叫做称义得永生。这是神相对性的公义的神性。 圣经明说:神是烈火(申四:24)。在烈火的意识中,神显明了祂本性上绝对的公义,也表达了祂不容罪污而确立的相对的公义。我们的神是位公义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