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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不能行房而终止婚姻吗?

问:
我们夫妇都为基督徒,结婚八年,但丈夫一直不愿意处理包茎的问题,故无法行房,多年来跟他谈及我这方面的需要,他只避而不谈,更不去处理,究竟这在圣经的观点来看还是合法/理的夫妻吗?我可因这理由终止这段婚姻吗?

--------------------------------------------------------------------------

答:
由于你所提及的资料未够详尽,所以我只能按你所说的表面情况给你作分析。

鼓起勇气寻求辅导

你所谈及的情况,我相信是属于丈夫阳具有过长的包皮,再加上心理的因素,以致他阳具内的海绵体充血不足,因而未能成功勃起。经过某些次数的尝试不果后,最终气馁地放弃再尝试。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你们应该早在结婚初期便去找家庭医生求助,例如向家庭计划指导会的性事医生寻求诊断、辅导和指引。事实上,有不少夫妻间的某方因性冷感而不能完成房事的问题,都可以经适当的诊疗和辅导后得到改善或解决。如果这情况维持了达八年之久,似乎是过长了,对双方的关系自会造成障碍。如果某一方采取逃避的态度,或讳疾忌医的话,便叫他的伴侣感到不被尊重。但我想你的丈夫很可能因感到十分尴尬,无法向医生启齿,也没有勇气向其他弟兄请教,因而耽搁至今而已。我鼓励你向专业的基督徒辅导员寻求辅导协助,按他们的经验自会给你适切的指引。

无效婚姻备受争议

另一方面,你所谈及终止婚姻的问题,我相信是指“无效婚姻”。这是一种个案不多也备受争议的情况。在香港的法律上,“无效婚姻”必须由法庭经审理个案后颁布才促使那段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可以让男女双方分开,而不是看为离婚处理。一般来说,法庭必定会严谨地处理申请人所提出理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决不会随便作出这样的颁布。获批准宣告为“无效婚姻”的理由通常都是某一方因患重病(如精神病或绝症)却向对方隐瞒,待婚后才让对方知悉,因而产生被骗婚的感受,法庭考虑查证属实才可能作出那宣布。另一可能的情况是某一方因性冷感而拒绝行房,以致伴侣完全没有与他/她完成过房事,因而难以被接纳,后来有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请为“无效婚姻”。这些事既属于法律的专业范畴,我建议你向基督徒的律师寻求法律的意见。

至于我所说备受争议的原因是教会所谈的“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不单是指夫妻在肉体上的结合,也包括心灵的结合。明显地,夫妻二人一起生活,除了房事以外,还有很多事是属于二人相处的范畴的。再者,如果对方不是存心骗婚,乃是后来才发现的身心缺憾,便属于一种病态心理,是需要寻求医治的。在二人结婚时,主婚的教牧人员一般都会询问双方:“A君,你是否愿意嫁B君为你的丈夫,遵照圣经一夫一妇的教训,与他同住,无论是安乐或困苦,丰富或贫穷,健康或病患,你都爱护他,安慰他,尊重他,照顾他,专一于他,与他终身结合决不分离?”这样,既然是在神面前结下了爱的盟誓,又在众人面前被祝福和宣告为夫妇,教会便自会质疑为什么会出现夫妇一方因对方生病而要下堂而去呢?虽然是困苦的事,但这岂不是我们相爱的考验吗?然而有些教会却因个案中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而酌情处理,例如某一方完全拒绝配偶行房事的要求,以致二人完全没有发生过肉体上的性关系,这样,当一方不能尽夫妻间的本分时,便可能会间接引致配偶欲火攻心、情不自禁、无法克制,产生严重的后果(如婚外情)。所以有人便建议要参考林前7:3-5的经文而酌情处理,经文说:“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厢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7:3-5)。如果某一方经过真理教导、专业辅导和医疗治理之后,仍拒绝和配偶行房的话,那受亏负的配偶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如果想寻求“无效婚姻”的出路,便可能被视为酌情处理的个案。

愿主赐你坚毅的勇气向你的配偶剖白内心挣扎,也愿主赐你无比的信心为你的配偶祈祷,仰望主感动他愿意寻求辅导和诊断。愿主为你们成就美满的婚姻。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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