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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或胎儿怎么会是人? 支持堕胎的人声称在子宫内活着的胎儿不是完整的人,只是「将是而末是」的人,因此不足以受宪法对人的保护,可以堕胎来中止其生命。 高等法院对「洛伊对韦德」案件的仲裁意味着「假如未诞生的胎儿能在母腹外面活得有意义」[43],他才算是一个人。他们判定「宪法议案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所讲的‘人’并不包括未诞生的胎儿。」[44] 认为胎儿必须能够在母腹外过一个「有意义」的生活才算昙一个人,这个判定有什么错误?问题是他们没有为「有意义」下一个定义。有些人认为有意义的生活,其它人不一定同意。谁去决定?正如愕理(Richard Exley)所写的: 如果我们按照盛行的支持堕胎的说辞去做决定,那么除非他母亲想要他,除非他是完全健康,没有畸形或任何不正常,否则未诞生的胎儿不是一个人。 这种论调的问题是,它是基于偏见人士的主观见解——也就是母亲和(或)支持堕胎的人。这样的做法不但否认了未诞生胎儿的宪法人权,而且会开始一个不可收拾的弊端。[45] 为什么要以受孕为生命的开始?首先,科学事实指出人类生命开始于受孕的时候。其次,因为所有认定人格的方法都不一致,譬如沟通技巧,意识程度或能力,未诞生的胎儿或许都没有这些,但是很多残疾人士也一样。第三,因为人类的生命和人类的人格二者是分不开的。[46] 字典怎样给人格(person)下定义?《牛津美国字典》(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的定义是「个别的人」。《韦氏第三国际英语字典》(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quage)的定义是「个别的人」。换言之,一旦证实了(我们已经讲过)受精卵是「个别的人」,你就证实了它是一个人。人格的客观定义就是字典中的定义,也是生物学上的定义——「个别的人」。那么,「根据客观的和科学的标准,这个体在整个生理发育过程中都是一个人。」[47] 那么,今天在胎儿是否是人这个问题上,为什么有这样多的混乱?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把性格和人格混淆了,性格有别于人格,因为它们并不相等: 性格是一个心理学上的观念:人格是一个本体学(ontology)[存在物的特点和知识]的问题。性格是一个特点,而人格是一个人的本质;性格是因环境形成的,但是人格是上帝所创造的。所以,性格是慢慢发展而成的,但是人格是在受孕的时候立即有的。[48] 所以,宣称一个有生命的人不一定是一个有人格的人,是错的,「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之别是勉强的,基本上,「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无大差别。[49] 那么,当一个人的生命存在的时候,人格也存在,而且有着所有人类的权利,那些给人格勉强下定义的人,不应该否认这些权利。 人格和人性不是长成的,是天生的;不是学来的,是本有的。没有人比其它人「更」是一个人。 这些话指出:受精卵不仅仅有可能是人,因为:(1)它是活的;(2)它有独特的人性(不仅有人性的潜能);(3)在任伺发展阶段,该视为一个有潜能的人,而且实在是人。 从受精卵开始,遗传上和身体上,一个独特的人就存在了:「它开始活着,虽然它只发展了一部分,它仍是完全的一个人,没有所谓有生命潜能的有机体。」[50] 受精卵是一个人,因为它只能发展成为一个人,没有其它可能;它的人格的本质已经存在: 没有个别的人可以「变成」一个人,除非它已经是一个人。没有生物可以变成它本身以外的东西……只有人工制品才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出现,譬如时钟和宇宙飞船;生物一次同时存在,然后才渐渐向世人,向自身展现其本体,虽然它尚在萌芽阶段。有些发育学家(develop mentalists)将受精卵比作蓝图计划,但是蓝图不会变成房子的一部分,除非你把它用作壁纸。[51]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堕胎是谋杀,是谋杀人类;没有人可以不关心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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