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经学的第十四原则: 解经的第十四个原则就是要用意义清楚的经文来解释意义不明的经文。 当我们读圣经,有的时候难以明白。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大略有三种情形:
当我们读到这三类经文的时候马上就要有这样的概念说,“我要用清楚的经文来解释。”一般来说就是要找出两种经文来解释。第一种是模拟的,第二种是平行的。 举例来说,「因信称义」;当我们碰到「因信称义」的时候,我们就找这一类相同的经文。 第二类是平行的,就如马太、马可、路加、约翰这四本福音书是平行的书卷,也称之为「符类福音」或「共观福音」。当我们把他们排在一起看的时候,其中有许多经文记载是平行的,比方像「神迹」,在四福音里都有记载。 我们举出一个例子,在路加福音十四章二十六到二十七节这里说到「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凡不背着自己的十字架跟从我的,也不能做我的门徒」。如果单单以这一小段经文解释那是行不通的,似乎是上下接不起来。那么碰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呢? 有人以这处经文批评基督教排他性强烈。要爱耶稣超过爱父母,否则就不配做基督徒。这样就很容易引起非信徒的反感,以为基督教是拆散家庭的。所以,当我们看到这一类经文的时候,我们可以把它归属于太短和意义似乎不清楚的这一类。我们就可以找平行的经文马太福音十章三十七节、三十八节来对照得到理解。 例马太福音上下文说得非常清楚,我们可以看到主在说,“爱父母,爱弟兄姐妹不能胜过爱主。”意思并不是指着对耶稣的爱和对父母、弟兄姐妹妻子的爱而言;乃是指着当一个人信主的时候会遭受到逼迫、反对。在这种情况之下,你愿不愿意付上代价,为信仰的缘故受到家人的逼迫、不谅解甚至被家人赶出家门;你愿不愿意付上这样的代价呢?这里所说的「爱主胜过爱父母」是指着信仰的抉择问题。并不是说,爱耶稣以后就不能爱家人了。 所以,这一类的问题应当找平行的经文来参照就很容易明白了。如果已经找到了平行的经文,但是还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就需进一步的去研究相关的背景。也就是犹太人讲这些话的时候有什么背景,有什么意思,接下来更应当从那段经文的上下文去推敲为什路加突然讲了这两节经文?是不是他有特别的用法?为什么别的地方不用这种用法?而这个地方却这样使用呢?是不是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总而言之千万不要太快的就做结论,更不可以用这种不太清楚的经文做为教义上的根据。 第二个以例子举出的经文是在彼得前书三章十九节,这是今天在解经上很困难的问题,这节经文是说,人死了以后到阴间还有没有机会传福音给他们呢?像这一类的经文不应该强调,也不适于做为某种教义的根据。曾经有人根据彼得前书三章十九节做为教义发明说,「耶稣基督曾经被钉死然后下到阴间传道」,而别处的圣经又找不到同类的,或者是平行的经文,那么到底耶稣有没有下到阴间传道呢?使徒信经里有耶稣下阴间的记载,那么耶稣到过阴间没有?他去做什么呢?这节经文非常的不清楚,而又找不到同类的经文。所以,像这样的经文不可以做教义的根据,使人误以为人死了之后还有机会听福音。 所以,对这节的经文我们可以把它解释为「耶稣到了阴间不是去传福音,乃是到阴间宣告他的得胜。」向阴间的灵魂宣告他的胜利,因为主耶稣接着就从死里复活了。像这样的的经文只有从原文去推敲它的字义。 从原文里可能是「耶稣不是去传道,乃是去宣告,宣告他的得胜,已经战胜死亡要从死里复活。」 用以上是释经学的第十四个原则希望我们提醒自己,那些太短,意义不是很清楚的经文、难懂的经文,一定不可以单独解释,或是做为某种教义的依据,否则很可能会产生许多稀奇古怪的教义出来。 解经的第十五个原则就是「以经解经」。这个的原则的意思就是,「因用圣经本身的经文来查对一下这段经文的解释是否正确?「以经解经」里的第一个「经」是指得全部的圣经,第二个「经」指的是要解释的那段圣经,也就是用圣经其它的经文来查核一下所要解释的这段经文是否正确。如果这段经文和别的经文显得冲突而且互相矛盾的话,那么就应该立刻停止。 解经者应该有一个强烈的观念就是「建设性的解经」,如果解释的经文和别的经文发生了冲突和矛盾,这种解释是破坏性的,就应该立刻停止解释。所谓「建设性」,是解释的经文它的意义应该是和其它的经文产生互相的响应,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用这处经文去打击另外一处经文它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这样的话就是「破坏性」了。 今天台湾在解经上有很多的问题;比方说在台湾有一股歪风就那是「被圣灵充满一定要讲方言」的说法。如果我们懂得以经解经的话,那么相信,「圣灵充满」说方言的道理在台湾就不会引起那么大的混乱了。 有因为圣经清楚的让我们看见,在使徒行传有两种不同的经文描述,有一种人很极端的说,「如果没有说方言就没有被圣灵充满」;另外一种人是怕了,因为看到那些说方言的人那么样的困难,就闭口不谈这事。可是,这是圣灵的时代,我们需要圣灵的能力,不谈圣灵怎么有能力为主做工呢?所以就出现了两种极端。在圣灵的事上出现两种极端不是好事,闭口不谈或是一定要说方言都是不好的。 如果我们能够遵守「以经解经」的原则,知道解经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用这段经文去破坏另外一段经文。 关于圣灵充满说方言的问题要提出三处经文,都是使徒行传: 第一处经文是使徒行传二章四节,第二处是十章四十六节,第三处是十九章第六节。这三个地方都记载「被圣灵充满」,也都说了方言。 可是另外有六处经文,使徒行传四章八节,四章三十一节,七章五十五节到六十节,八章十七节,九章十七节以及十三章五十二节,这六处经文都有圣灵充满,但是没有说方言。 出有的时候被圣灵充满不但我们看到不到没有说方言,反而遭到了群众的石头攻击。若是应用以经解经的方法的话,我们就知道被圣灵充满不一定讲方言。 在这儿呢,要特别加上说明,就是使徒行传所发生的方言是“悟性”的。也就是说人听得懂的某一种话,跟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二节所讲的人听不懂的方言那是不一样的。以经解经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的明白真理,若是我们正确的使用以经解经的方法来看圣灵充满说方言的问题就知道,被圣灵充满不一定讲方言的;因为说方言是圣灵的恩赐,不是每一个人都会讲的。 特别强调的是圣经并没有说,被圣灵充满一定会讲方言。总而言之,以经解经是一种建设性的,不是破坏性的。 释经学的第十五个原则里的第三小点要特别指出,我们要以主耶稣基督做为我们的榜样。在以经解经上,主耶稣为我们立下了非常好的榜样。主耶稣把要解释的经文与别处的经文联系上;举例来说,创世记二章二十四节,马太福音十九章三到八节,申命记二十四章第一节,主耶稣在回答休妻这个问题的时候,或者说主耶稣在解释休妻子的道理的时候,用以经解经的方法来解释;他用创世记二章二十四节和申命记二十四章第一节的话来做为解释的依据。 以经解经在改教的时期被称为“类推法”,他们强调这种类推法不会使人误解上帝的话。因为根据这个原则就是帮助我们,提醒我们解经的时候要按照圣经本身所具备的统一性、一贯性,而且要按照论题之间的关联性去解释。所以,以圣经类推法解经,可以保证我们不致于谬解上帝的话。 比方说列王记和历代志上下四卷书,有许多在列王记出现的,在历代志也出现;很多王的名字都出现在两方面的书上,因此两者是互相发明,互相解释。符类福音书也是一样,若是前三福音找不到的,可以在符类福音书的第四类约翰福音里面找到。因为这四卷福音书也是在互补的情况下写成的。 使徒行是传和保罗书信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要研究保罗书信就必须从使徒行传去了解。使徒行传记载保罗的工作,他的行程和他一切的活动,他的书信就是他在旅行传道的途中所写成的。保罗到了什么地方就写下书信,他写下了哥林多书、加拉太书、腓立比书等等;这些在使徒行传也都有记载。所以,用使徒行传的架构去了解整个保罗书信,甚至与全部的圣经也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加尔文曾经说,“一个基督徒要了解圣经,那么,他必须要从罗马书开始”。或者说,一个了解罗马书的人就了解全部圣经。有人说,如果圣经只留下一卷书的话,那么,就是要留下罗马书;因为罗马书几乎把基督教全部的真理都函盖了。 改教家说,我们几乎可以用罗马书去解释所有的圣经。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强调以经解经的重要性了。
释经学的第十六个原则: 解经的第十六个原则就但是“要根据上下文一贯的意义来解释圣经”,绝对不要断章取义。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就是通常上下文的关系可能限制某些词、句的意思。一般来说,句子都受到上下文的限制;例如英文的“Can”这个字,如果不看它的上下文就不知道“Can”是什么意思,是指得罐头呢?还是指得助动词能不能的“能”呢?因为英文的Can也是“罐头”,也是“能够”,还有许多其它的意思。 可见上下文会限制,也会影响一些词,句子的意思。同样的,圣经也绝对不可以断章取义;一定得注意词句在整个文脉当中的关系。这样才能够避免断章取义。底下就举出些例子来做为说明: 第一点,一个字或是一个句子的意义,往往是受到上下文所支配,受到上下文的影响。如果忽略了上下文的影响而单独的解释词、字、还有句,那么一定是不正确的。为什么有人强调方言呢?因为他们容易断章取义,有人就引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十八节保罗所说的:我感谢上帝,我说方言比你们众人还多;”那么,保罗应该是我们基督徒的榜样,因为他说了那么多的方言,当然我们也应当多说方言。 那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一节经文放在上下文中间,就发现,十九章说:但在教会中,宁可用悟性说五句教导人的话,强如说万句方言。” 由此可见,断章取义和以上下文的关系来解释圣经,解释真理,显然的意思是不同的。如果单单就十八节来说,方言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以上下文来看就发现,保罗认为一万句的方言还抵不上五句教导人的话。断章取义常常会发现经文之间会彼此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例如,约翰福音三章十七节:因为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定世人的罪[或作审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另外在约翰福音九章三十九节又说,“耶稣说:“我为审判来到这世上来,叫不能看见的,可以看见;能看见的,反瞎了眼。”这里所说的正好相反;三章十七节耶稣说:我来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耶稣到世上来到底是为什么呢?为审判呢?还是为拯救?若是把两节经文从它的篇章中取出来,会觉得彼此是冲突的,是矛盾的。两处经文都有两件不同的事,而且是互相冲突,互相矛盾的。 那么,我们把约翰人三章十七节连贯起来就知道,整个经文的文脉是说到上帝的爱,上帝的救恩,是述说上帝恩典的一面;表明主耶稣来到世界不是要定人的罪,而是要施行他的救恩。约翰福音九章三十九节的上下文更容易了解。耶稣说,“我来为要审判世界”;我们注意上下文是讲到耶稣是世上的光,是要把黑暗中的隐情显明出来;不接受光的,当然就要接受审判。三章十七节所强调的是上帝的爱;九章的主题是“光”。若是以单独的经文断章取义来解释,意思就不正确了。 我们再举出另外一个例子:使徒行传十六章三十一节。有人以为既然我是在信徒的家庭里面,那么当然我是一定得救的。不过我们掌握上下文连贯起来就发现,这里所强调的乃是指的,信上帝,信耶稣是得救的条件。一个家庭里有一个人信主,其它的人若是也履行了这个条件,那么他也必定得救;而不是家庭里有一个人信了主就成为全家得救的应许。 加提摩太前书五章二十三节:因你胃口不清,履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点酒。这节经文是很多基督徒用来支持可以喝酒的圣经根据;提摩太的身体不太好,保罗就劝他可以喝一点酒;乃是为了医药上的用途。如果不是像提摩太在健康上了需要,为了医药上的用途,我觉得就没有理由用这一类的经文来支持我们有“小酌一番”的雅兴。 整个上下文的意思是很重要的,因为上文可以决定字、词、还有句子的意义;是这是释经学重要的原则之一。我们不能够从中抽出一节或一个句子,一个字做单独的解释;这是很严重的断章取义的毛病。这个原则就是教导我们在解释圣经的时候,应该以整段的经文来决定它的意义,而不可从中抽出做单独的解释。 关于这方面,要举出一个例子,举出四处经文,在这四处经文里面英文圣经都有”?Faith”,“信”这个字;但是“Fatih”这个字,在四个不同的经文出现也有四个不同的意思。 第一处经文是使加拉太书一章二十三节:不过听说:“那从前逼迫我们的,现在传扬他原先所残害的真道。”英文的“Faith”中文翻译成“真道”,意思就是“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信心”的意思;也就是保罗以前为基督教的信仰残害信徒,然而他现在反过来传扬基督教的信仰,传扬他以前所迫害的真道。罗马书三章三节:既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上帝的信么?”也出现“Faith”这个字。最后的这个“信”英文字也是“Fatih”;但是,这个信并不是指的“信心”而言,而是指的“信实”;也就是说“难道因为他们的不信上帝就变成不信实的一位上帝吗?”很明显的,这里的“Fatih"是指的“信实”的意思。而加拉太书一章二十三节则是指的基督教的信仰。 另外一处的经文则是哥林多后书五章七节:因我们行事为人是凭着信心,不是凭着眼见。”而是“凭相信心”英文是“by Fatih”,是指的“信心”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行事为人是“凭相信心”这里的信心,中文也有“接受”的意思;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件事情之前,我们已经接受那是事实,我们不凭眼见,乃是凭着信心。希伯来书十一章第一节说: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也是同样的意思;我们还没有看见,但是我们已经接受为真实的。这里的“Fatih”一样是“接受的意思。 第四处经文是依使徒行传十四章二十七节;英文的“Fatih”也在这里出现,经文是:到了那里,聚集了会众,就述说上帝藉他们所行的一切事,并上帝怎样为外邦人开了信道的门。”这里的“信”是指得“接受福音”的意思,就是把接受福音的门打开了。所以,我们清楚发现同样是“信”这个字,在四处不的经文里就有四种不的意思。 加拉太书一章二十三节是指“基督教的信仰”;罗马书三章三节是指“上帝的信实”;哥林多后书五章七节是指“接受所没有看见的事是事实的”;而使徒行传十四章二十七节“信道的门”,乃是指着“接受福音”的意思。因此,若是单独的把“信”抽出来,不看上下文就完全解释为“信心”的话,显然的就不能够配合那一段经文的意思了。 所以,要根据上下文一贯的意义去解释圣经,这是我们所要强调的第十六个解经原则。
释经学的第十七个原则: 解经的第十七个原则就是:“要依照经文文法的结构解经”;换句话说,解经必须是忠于圣经。 文法的结构有三个意思。
在释经学的第十七个原则里,第一小点我们要说,要依照圣经作者的原意,也就是经文本来的自然意义来讲解圣经。千万不可以偏离作者对最初读者所要表达的原意。 第二小点要说,我们要找出原作者在这段经文中所着重的,所要表达的是什么?下面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明白。这些例子是要帮助我们从作者的角度去看,作者在这段经文所说的话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传达什么信息?第一个例子举出马太福音十五章二十一到二十八节,这段经文记载耶稣和一个迦南妇人的对话。 这位迦南主妇人为自己的女儿来求耶稣,耶稣却对他说了这么一句话说,“不可拿儿女的饼丢给狗吃”。妇人回答说,“主阿!是的,但是狗也吃主人桌上掉下来的碎渣”。读了这段经文,我们立刻想问:所谓的,“不可拿儿女的饼丢给狗吃”,这是什么意思呢?而迦南妇人回答的话又是什么意思呢?作者马太写这段经文要表达出什么样的信息呢?所着重的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作者马太所要表的重点,不在于“住”的问题;不在于住得“好”还是“不好”,为什么狗会跑到家里来呢?也不是要说耶稣是不是有,种族歧视,瞧不起迦南妇人;重点乃是这位妇人的“信心”。 马太记载耶稣这段话,目的是在表达耶稣是要考验这位妇人的信心。但是如果我们把注意力放在住的问题,放在种族歧视的问题,那会忽略了作者的本意,忽略了整个文法结构,作者所要表达的原来是耶稣要试验妇人的信心,整个重点是在福音上头。 第二个例子是马太福音二十章第一节到十六节,这处经文记载葡萄园的工作。葡萄园的主人从上午到下午一直都在找工人进葡萄做工,直到下午的时候,工作人一个一个的来领工钱。工人的工作时间都不一样,有的从上午,有的从下午,有的呢,竟然是在收工前的一个钟头才进了葡萄工作。 有趣的是,主人发给每一个人的工钱都是一样,因为主人在找工人的时候答应,不管是是上午九点,是中午,还是下午四点进葡萄的工人,都是一样的工钱。那么,作者在记载本段经文的意思,他的主题是什么呢?这里作者的重点显然是“上帝的主权”、“上帝的恩典”;表示上帝有主权自由的运用祂的恩典,祂要给谁就给谁。可是如果我们忽略了真正的意思而强调劳资问题,或者是讲求公平、公义的事情,那些都不是作者所要告诉我们的。 这里是指的主耶稣祂有权柄运用祂的恩典,要给谁就给谁,人不能够因为主耶稣对某人的待遇不同就批评不满。圣经说“眼红了”,显然是指的那些上午九点就进去工作的人对下午四点才进去的,竟然领了一样的工资这件事情,对主人深表不满,眼红了。然而主人说:“我给每个人同样的一两银子,这是事先约定的!没有什么不公平,也不亏待任何人,为什么我给下午四点钟进去工作的人,给他同样的工钱,你们就眼红了呢?”所以,这里所要表明的真理是“上帝的主权”,“上帝的绝对自由”;而不是劳资问题,或者是公义、公平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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