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的希伯来文为herem,而希腊文为exairoo,译作「驱逐」、「革除」。「剪除」及「逐出」。本字在旧约中,指着那些违背摩西律法,因而被排除于恩约之外的人们。「凡调和与此相似的,或将这膏膏在别人身上的,这人要从民中剪除。……凡作香和这香一样,为要闻香味的,这人要从民中剪除。」(出卅33、38)在犹太教中,对革除的事有不等的程度。比如: 第一,长大麻疯之被处罚(参利十三46)。 第二,犯罪者处短期性的隔离(从社会中作三十至六十天之隔离)。 第三,正式宣布从众民中剪除。 一、新约中有关革除的事: 1.耶稣对那些拒绝教会规劝的人这样说,「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十八17) 2.保罗对那些犯淫乱的人这样说,「……从你们中间赶出去……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参林前五1~5) 3.保罗对那些离道行异端的人这样说,「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力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提前一20) 4.教会应当凭爱心宽恕那些曾受责罚的信徒。「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二6~8) 5.那些不按真理行事,使主名受辱的,应当面指责他们。「但我一看见他们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馀的人也可以惧怕。」(加二14;提前五20) 二、教会革除犯法的会友时应有的步骤: 1.教会应以劝导和代祷的方式规劝之(参太十八15~17)。 2.教会应以不提名,却提罪的方式,在聚会时为当事人祷告。 3.如当事人经教会规劝而坚持不予改过,得在聚会时以提罪并提名的方式代祷之。 4.经教会警告后尚不悔改者,教会应禁止当事人守圣餐(参林前十一25~32)。 5.当事人如坚持不听规劝,定意不悔改,得将其姓名连同罪名,一并提交给较高的教会机构取决,并将其逐出教会,与外邦人一样(参林前五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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