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特殊启示的内容 特殊启示的历史 我们已经看过特殊启示临到人的几种方法,现在我们要看看特殊启示的内容。正如我们研究一般启示,所以我们也要简略地复习一下特殊启示的历史。这样,我们就用不着个别的讨论,也可以知道特殊启示的宗旨是什么。特殊启示并非是由亚伯拉罕开始,人类一堕落特殊启示就开始了。因此,我们注意亚伯拉罕是他拉的儿子,而他拉是闪的第八代子孙是非常重要的事。论到闪,我们读到耶和华是他的神,并且仍然是他的神(创9:26)。在闪的家族中,正如在洪水前塞特的家族中一样,他们认识神非常久远,且认识的程度也非常纯洁。因此,当耶和华呼召亚伯拉罕的时候,神并未说自己是另外一个神,乃是亚伯拉罕已经认识的神。我们看别处经文也知道,就是论到麦基洗德的事(创14:18-20),那里说到对于真神的认识还未丧失。此外,我们也看到关于非利士王亚比米勒,关于住在希伯仑赫人的子孙,又关于埃及的法老王,他们都承认亚伯拉罕的神,并尊荣他(创20:3:21:22;23:6;26:29;40:8;41:16;38-39章 )。 在巴别塔变乱口音与人类分散天下之后,不信并没有在人类中间迅速发展,但是迷信与拜偶像倒是发展的很快,在埃及(出18:9-12)、在迦南(创15:16与18:1以下),以及在巴比伦,情形都是一样。就是在塞特的后裔中,真实的信仰也早已经被偶像崇拜所取代,根据约书亚记廿四章2节与14、15节,以色列的先祖,亚伯拉罕的父亲他拉,还有拿鹤与哈兰,当他们住在大河那边的时候,都已经事奉别神。又从创31:19、34与35:2-4中得知,拉班家中有一神像,并且崇拜之,所以拉班可以称之为亚兰人或叙利亚人(创31:20与申26:5)。 为了防止人类堕入迷信与不义,免得与挪亚所立的自然之约被破坏,也为了防止神对人的目的受到挫折,所以如今神对亚伯拉罕采取了另外一个行动。他不能再用一般的洪水毁灭人,他乃是与一个人立约,让其余的人自行其路。藉着这个人来对待一个族类并立约,藉着这约来履行他的应许并得到应验,等到应许应验的时候,神再将全人类纳入约中得蒙福气。藉着族类间暂时的隔离,成为全人类联合的手段。照样,在亚伯拉罕里开始了启示历史的新纪元。这个启示的这一部分,自然而然产生出以色列民的列祖,当然与以前所说的相呼应,且将之吸收过来,也予以增强并发扬光大。所以要了解此新启示本身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临到亚伯拉罕的启示,因此亚伯拉罕的宗教就确定是以色列的宗教,因而构成以色列宗教的本质。 现今有许多人对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没有正确的了解,兹提三点如下:第一,他们不认为列祖时期有什么历史价值,并且认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他的人是半神半人或英雄,就如他们崇拜荷马小说伊利亚特中之人物。第二,他们认为以色列的宗教是从极卑下的异邦宗教而来,即如物神崇拜、精灵说、宜先崇拜与多神主义。第三,他们指出,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正如在先知时代,是后起的,尤指主前八世纪时,其本质是伦理的一神主义:即认识独一的神,他是无所不能,也是正直公义的。 此旧约的现代观认为以色列宗教纯粹是根据自然逐渐、缓慢的发展,丝毫没有特殊启示的帮助,被认为是旨在解释整个的以色列宗教,以及其他族类的宗教。可是,全部圣经都反对这种看法,此观念对以色列宗教的起源与性质,未能作正确的了解。遵循此新派的旧约观,是无法寻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他们所说各不同时代的先知都有其不同、新的神祗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们(先知们)乃是传扬同一位神的名,那就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他们列祖的神,以色列的神,百姓是本着约的条件去服事、敬拜神。许多人感觉到这种想法的重要性,就离开众先知而找到摩西,认为他才是以色列宗教的真正创始者。可是摩西并没有,也不可能以一陌生、不可知之神的名出现。若真是如此,摩西也不可能得到百姓的共鸣;相反地,他却与百姓相融合、了解其历史,并唤起百姓,领他们出埃及去事奉那位信实之神的名,听他的吩咐,这位神又与列祖立约,并支持他的应许。论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我们得到一个很严肃的结论,那就是我们一定要遵照圣经的教导回到列祖的时期。 如果我们想了解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我们必定要回到列祖时期。这本质实在不是在于所谓伦理的一神主义,虽然以色列的宗教也包括这一部分,是不错的。以色列的神是独一的,无所不能、正义、圣洁的一位,但是以色列宗教的本质却不仅是包括这些,这些本质只不过是猜测的,而不是它本来的内容,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乃是另有所指。以色列宗教的核心是:神是独一的,是永远、公义、圣洁的,并将自己限制在约中作以色列的神。 给亚伯拉罕的特殊启示 以上所说,正是使徒保罗所了解的。在罗马书第四章 (参加3:5以下)中,当问到亚伯拉罕蒙神悦纳的特点是什么时,保罗根据创十五6来回答这问题。他说,这特点并不在乎行为,乃在乎信心的义;换言之,即是靠着神的赦罪之恩,蒙神赐予不配得的恩宠,正如大卫后来所说,罪得赦免就是罪人所蒙的福。 此外,保罗辩论说,这个大恩赐给亚伯拉罕,并不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他受割礼许久之前(创15:6)。割礼制度是在亚伯拉罕被称为义十四年之后才设立的(创17章 ),是因信称义的标记与印证。因此,罪的赦免,以及整个得救的事,完全与律法及其要求无关。 论到此恩宠广大普遍的范围也是真实的:应许临到亚伯拉罕,让他确实知道他将作多国的父并承受世界,非由于律法,乃是在律法建立许久之前,与律法无关。 保罗的辩论是系于旧约历史的本身。旧约历史所陈明的乃是:并不是亚伯拉罕对神知道多少,为神作了多少,乃是神赐给他的。第一,将亚伯拉罕召出来的是神,他呼召他,引领他到迦南。第二,是神应许作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神。第三,神应许亚伯拉罕将有极其繁多的子孙,要成为多国的父,并以迦南为居所,但这在当时都尚未应验,只是应许而已。第四,神说地上万国必因亚伯拉罕的后裔蒙福。第五,神将应许写在约中,用割礼这记号予以印证,等到亚伯拉罕的信心受试炼之后,又用誓言坚固这约(创12:1-3、7;13:14-17;15:1以下、17-21;17:1以下;18:10;22:17-19)。 所有这些启示即构成神赐给亚伯拉罕之启示的内容,而这些启示的核心就是那至大的应许:我要作你的神,并你子民的神。这些应许经由以色列与以色列地,一直延伸到基督,并在耶稣基督里延伸到全人类以及全世界(罗4:11以下)。启示的核心不是律法乃是福音;不是要求乃是应许。从人这方面来看,与此相平行的是信心,以及信心的行为(罗4:16-22与来11:8-21),因为除了凭信心以外我们无法得到应许,而且这信心是在义的行为上表显它自己(创17:1)。亚伯拉罕是单纯信心的榜样,以撒是温柔信心的榜样,雅各则是紧抓信心的榜样。 以上所提之列祖的历史中,以色列民的性质与蒙召已经有所描述,地上的万族虽然各行其道,但在一般启示中神所赐给他们的恩典,也使他们往前推展有所进步。可是由于神创造性的作为(创18:10;申32:6;赛51:1-2),神从亚伯拉罕选召出一个族类,且这族类也将因信得生,他们必须知道他们所承受的地土不是靠他们自己的能力,乃是靠神的恩典。 他们之所以能制服他们周遭的民,只有在他们能象以撒一样忠实地记念耶和华赐给他们的得救应许,并只有象雅各那样为应许的应验而紧抓不放时才达到。人的深思熟虑不能够促进应许的应验,照样,人的软弱与罪恶也不能拦阻应许的应验,因为赐应许并使之应验的乃是神。就是在神刑罚罪的时候,他也照样使之达成他的目的。以色列也象雅各一样,只有当他经历苦难,自己的能力破碎之后,才能得到神的应许与祝福。只有藉着信心与祈祷的紧抓不放才能达到胜利。你不给我祝福 ,我就不容你去(创32:26与何12:4)。 摩西的律法并不能使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失效 这个应许仍然是神在旧约中一切后来启示的内容,当然这内容有详细的进展,而这应许就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与本质。西乃之约的终结与神所设立的法理制度,划分了另一纪元的开始,这是真的。但是为了明了以色列宗教的性质与旧约的制度,我们必须深刻明白,那从前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能被后来的律法制度所涂抹。 使徒保罗在这一点上清楚地教导我们。 在加拉太书三15中,保罗将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的约,和以前所确固的约相比较,就发现那是永不能废止的约。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特权,都是同样真实的。应许是神自由的分配,也可说是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下的契据,因此,有一天藉着神的引导,这些契据将放在他后裔的手中。按肉体来说,并不是所有从亚伯拉罕而出的百姓都被认为是他蒙福的后裔。从夏甲与基土拉所生的后裔(创17:20与25:2),并不是蒙福之后裔的一份子。按圣经所说的后裔并不是复数,就好象从许多不同的世代与族类而出,乃只是说到一个后裔,是单数的,那就是从雅各而出的。那个后裔应当是从应许之子以撒而出的,也就是从以撒的这个族类而生出基督。 当神在立约的应许中将救恩的契据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时候,这个行动就暗示着这救恩的契据有一天将属于基督,而这救恩就是他的产业,后来因着他又赐给了教会,这教会乃是他从世界中所召出来的。因此,藉着立约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并不靠赖任何属人的条件,唯独靠赖神主权的分配,且这应许不因后来所加添的律法而废弃。假若真是被废止的话,那么神的应许就将落空,他自己的作为、所立的约、所起的誓都将归于无有。 到头来只有两个可能性:我们不是从应许,就是从律法,或凭恩典或靠功德,或藉着信心或靠行为来到得益处。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凭着应许,甚至是在设立割礼之前,这是实在的;列祖时代的以色人,并在埃及的数百年间,也都是藉着应许得到好处;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一直延伸到基督,而又藉着基督将应许赐给全人类,因此神将这应许当作永远的约,并由宝贵的誓言确固地赐给人(加3:17与来6:13以下)。假如这一切都是真的话,那么神后来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就绝对不可能废止他的应许。 赐律给以色列人的目的 可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问题就更重要了:神为何赐律法给以色列人?换言之,恩典之约的意义与重要性又是什么呢?恩典之约是以律法开始,那么以色列的宗教本质又是什么呢?这问题在保罗那时代非常重要,就是在今日也是同样重要。 在保罗那时代,有些人认为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是在律法之中,因此有些人就要求外邦人进入基督教必须经由以色列人的方法,那就是藉着割礼与遵守律法。还有些人是藐视律法,将律法归于次等的神,认为它是代表着低等的宗教立场。因而当时产生了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代表着两个相反的极端。 现今也有同样的态度,虽然名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态度上却是相同的。有些人认为以色列的宗教本质是在于伦理上的一元论,那就是说承认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只要求我们遵守他的诫命;而论到基督教的本质也是如此,所以两者间的区分就荡然无存了:蒙光照的犹太人与蒙光照的基督徒,他们所承认的是同一的宗教。可是还有些人从属灵自由的高处轻视那卑下并法理主义的犹太教;这种看法并不能将人类从犹太人手中解放出来。他们将一切的罪恶都追溯至犹太教,并认为一切的好处都是从印欧种族来的。 律法的意义及目的的问题,对保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他在书信中曾屡次提及。他对这问题的解决有以下数点。 第一,律法是加诸于应许之上,是后来的事,当初根本与应许无关。在律法宣布之前的许久就已有了应许,当律法来到时也只不过是暂时性的。这应许(或说恩典之约)是永远的,可是这律法却只存续到亚伯拉罕真正之后裔(即耶稣基督)的显现为止,他将接受这应许的内容并予以分配(罗5:20;加3:17-19)。 第二,律法的暂时与过渡性,在其起初就已经有所表显。律法的根由是从神而来,这是不错的,但神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将律法赐给他的百姓。从神这方面来说,律法是天使在雷轰、闪电、密云、甚大的角声中赐下的(出19:16-18;来12:18;徒7:38、53;加3:19)。从百姓这方面来说,他们是满了惧怕,必须站在山脚下,由摩西被召上山为中保与神说话并接受律法(出19:21以下;20:19;申5:22-27;18:16;来12:19;加3:19-20)。但论到所赐下的应许则不是这样。应许并非是由天使所传达,乃是经由神的儿子赐给我们的。从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并没有指派任何人作我们的中间人去接受应许。所有的信徒在基督里乃是亲自享有神在基督里所赐下的应许(约1:17;加3:22、26)。 第三,律法既然是从神而来,那么律法就是圣洁、公义、善良与属灵的。虽然罪使着律法成为犯罪的机会,但却不能说律法是罪恶的原因。事实上,律法本身并非是无力的,因为它乃是叫人得生的律,但它之所以无力,只是因为它存在于人类的罪身之中所致。但这并不否认律法不仅在性质,也在程度和应许上是不同的。不错,律法并不反对应许,也不和应许冲突,因律法的赐下不是为废弃应许,乃是为补足应许,因此律法并不属于应许乃是属于信心。律法与应许之不同乃在于性质方面,故各有其目的(罗7:7-14;8:3;加3:17、21)。 第四,神赐律法的特殊目的有二:第一,律法加在应许上是因为过犯的缘故(加3:19),那就使得过犯更加严重。在没有颁赐律法以前,罪就已经存在(罗15:12-13)。但那罪是不同的;那并不是保罗所说与一般罪有所区别的"过犯"。可是,正如在亚当的情形中,他接受了一个命令,或生或死全在乎他是否遵守此命令(罗5:12-14),所以在以色列人的身上也是这样,他们承受生命或死亡,全在乎他们是顺服或悖逆。 罪的性格就与此不同,它抵挡、违反律法,带有生死的问题,后来就成为"过犯"。这罪的性格将约破坏,一犯罪就将自己放在与亚当所立行为之约,以及与以色列人所立西乃之约的特殊关系之外。那里若没有这样的律法,那么罪仍旧是罪,却没有"过犯"(罗4:15)。 外邦人的罪诚然是罪,但他们可不象以色列人那样破坏圣约;虽然没有象神赐给以色列人那样的律法,可是外邦人也是被定罪的。(罗2:12)。 罪在以色列人中再度变成为过犯,只是因为以色列人从神领受了律法,且随着律法而来的是生命的应许与死亡的威吓,因此律法可以说是使罪成为可能。因此保罗能够这样说,西乃的律法其本身是圣洁的,并绝对不是罪恶的原因,可是这律法却是外添的,为的是叫"过犯"显多。是这罪的能力唤起了人的欲望,而这罪趁着诫命的机会成为"过犯",所以若没有这样的律法罪就死了,并且律法使着过犯显多--此过犯不是一般所说的罪,乃是指着犯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罪,也就是说到违约、堕落性格的误行(加3:19;罗5:13、20;7:8;林前15:56)。不但如此,律法也必然引起愤怒,要受到神的刑罚,在所有的人及其行为上宣布罪案,无法称一人为义,乃将所有的人都放在咒诅之下,叫他们承受神的忿怒(罗3:19-20;4:15;加3:10-12)。因此,在旧约中若有人接受了罪得赦免与永生,那么他们该感谢的是应许而非律法。 以上所论到的是律法消极的目的,就是使过犯显多,加强审判的严厉性,然而律法也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因为罪带有过犯、毁约与不信的性格,使着所有的罪都更显为罪,包括人心中的隐秘与欲望,这乃是与神的律法相冲突,因此该受神的怒气与死亡的咒诅(罗3:20;7:7;林前10:56)。如此律法就更加清楚地显出应许的必要性,并证实如果想要使一个罪人称义,除了根据律法与律法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要有其他的义行(加3:11)。因此,律法绝不是与应许相冲突的,律法的功能正象是神手中的器具,渐渐将应许带进完成的地步。律法将犹太人限制住,就好象囚犯被关起来没有自由的行动,又好象一"家庭教师"手牵着孩子与他作半,一时一刻也寸步不离。律法也好象一监护人或保护者,严格地监视以色列人,为的是叫以色列人可以知道并爱慕神的应许。没有律法,则应许及其应验都将归于无有,那么以色列人将很快地堕落至异教主义之中,而失去神的启示与其中的应许,以及她们自己的宗教和在列邦中的地位。但如今律法已经将以色列人围起来,将他们分别出来予以孤立,保护他们免致瓦解,这一切都是要保守神的应许,使之接近完成的地步。律法对于应许的应验是居功至伟的。律法将每一个人都置于神的忿怒之下,并受死亡的刑罚,将每一个人都包括在罪的范围内,这样做为的是要使赐给亚伯拉罕而后在基督里应验的应许,也同样赐给所有相信的人,并使这些人也得到属儿女的产业(加3:21;4:7)。 赐予摩西的律法为要成全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当我们采取使徒保罗这有利的观点时,我们就对神在旧约中的启示、以色列的宗教、律法的意义、历史与预言、诗篇与智慧书,有了一个更明确的看法。由于摩西的出现,使得神的启示与以色列的历史进入一个真正新的时期。正因为赐给亚伯拉罕的启示,并没有切断神早先的宣布,反而将之吸收与延续下去,所以神恩典的分配在律法之下继续下去。加诸于应许上的律法,并没有使着应许失效或废止,反而使得应许发展并达于完成。应许是主要的事,律法是次要的事。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神启示的核心,以及以色列宗教的重要部分,乃在应许而非律法。因为应许是神的应许,并非是空洞的,乃是满有能力的诺言,是讨神喜悦的意志表现(诗33:9;赛55:11),因此,这应许是以色列历史的推动力,直等到它在耶稣基督里应验。 正如,根据赛廿九22,亚伯拉罕蒙神呼召被救赎脱离迦勒底人之手后,由于神自由的分配,接受盟约的应许,所以以色列人首先被耶和华神引导进入埃及,并置于法老的捆绑之中,为的是后来被救赎脱离此苦境,并在西乃山成为与神立约的百姓。这三件事,就是在埃及为奴、藉神大能膀臂从为奴之家解救出来,以及在西乃山立约,乃是以色列历史的根基,并其宗教与道德生活的柱石。这些事件将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世世代代的铭刻于心,并且在历史、诗篇与预言中屡次提及,其历史的真实性无法加以否认,就是那最激进的批评派也无法否认它。 此外,这些意义深远的事件,能够证明律法的赐下并非是要废除应许。相反地,当神在烧着的荆棘中向摩西显现,召他去完成他的使命时,他的显现并非是陌生与不可知的,他乃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是看见他百姓受压迫,听见他们呼求的神,因为他是耶和华,意思是信实的一位,如今却屈尊来完成他的应许,并拯救他的百姓脱离了为奴的苦境(出3:6以下)。因此,以色列并不是头一次在何烈山成为神的百姓,也不是根据律法被接纳为神的百姓。以色列已经是神的百姓,是凭着应许,而且也是凭着那同样的应许脱离现今的苦境。苦境与救赎是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正如亚伯拉罕由呼召而被救赎,并用赤子的信心来接受神的应许,且靠着神的应许在神面前过圣洁的生活(创17:1),所以,以色列也正象亚伯拉罕是藉着神大能的膀臂,从为奴之家被解救出来,在西乃山受到神的教诲与吩咐,而达到新的顺服。由摩西所传来的律法乃是一感恩的律法,因为律法是在被救赎之后来到,并且在应许中得到安息。神用大能引导他的百姓进入他的荣耀的居所(出15:13)。神将他的百姓,好象鹰将雏鹰放在翅膀上带来归向他自己(出19:4;申32:11、12)。因此,在介绍律法之前有一段导言: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2;申5:6)。但是此盟约的关系,需要一更特别的顺服。 在列祖时期,只有几个家庭得到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祝福,并不需要一更特殊的规矩。在埃及,当百姓陷于捆绑中叹息的时候,并没有得着应许的祝福。但如今以色列已经得蒙救赎,成为独立的百姓,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如果要想在此新环境中仍作神的百姓,那么恩约必须以全国全民族的方式来立约,为了支持应许并进一步地扩展,应许必须有律法的援助。 这是必须的,因为以色列民仍然是一个孩童,正如保罗所说。他们在埃及时曾经受过很严厉的训练,由于他们所受为奴的经历,使他们深深了解到独立的涵意,深觉需要援助。但是以色列人在目前来说还无法马上独立,所以需要为这样的百姓预备一位不可缺少的领袖,而这位领袖--摩西,在带领百姓出埃及并过旷野生活时,需要一切的智慧与温柔(民12:3)。圣经中三番两次称以色列为硬着颈项的百姓,因为他们不肯向神的诫命俯首顺服(出32:9;33:3;34:9;申9:6等等)。在旷野中,以后在迦南地,以色列时常显露出孩子气。这百姓并不是诚实而有理性的百姓,他们缺乏自觉、正直的心、理性的头脑与抽象的思想力。结果以色列是一感情用事的百姓。 因此,以色列一方面很容易接受外部来的印象,一切情感方面的事都趋从,所以他们就很容易受到属天、属地势力的影响;在这方面,神就让他们成为启示的收受者与持有者。在圣经中,在那些属神的人们中,我们看出以色列性格的这一方面,他们被神呼召时,只有一个象孩子般的回应:主啊请说,我在这里,你的仆人与使女敬听--按照祢的话成就在我身上!他们接受了主的话,并保守在他们的心中。但另一方面,正如出卅二8中所说,以色列"快快偏离了我所吩咐的道",他们心不安定、反复无常、容易动怒、任性、容易对别人或突发事件产生迷恋,恨的时候怒火中烧,受的时候又深过慈母的爱,今天忧伤至死,明天又欣喜若狂;从来没有西方人的镇静,总是存着东方人炽烈的热情;受吃大葱大蒜这类刺激性的食物(民11:5),还喜欢吃红豆(创25:34)、有味的肉类(创27:14),穿着鲜艳的衣服、擦香水、戴宝石(书7:21;赛3:18以下)。达卡斯塔(Da Costa)与海涅(Heine)都是以色列的后裔。(注)如果以色列人是由于应许被召成为地上万族的祝福,就必须经过律法的监护与管教。 第一,律法并不是从应许来的,也不是由于信心,乃是加在应许上的,它的功用并不是废止应许,乃是为应许的成就作准备。近代有许多人想把律法与应许的任务颠倒。他们并不是说到律法与先知,乃是说到先知与律法,他们的见解是说,摩西五经是摩西死后好几百年才有的,并且是在被掳以后的相当时期才有的。根据这种见解,一个人就会了解到在神的启示与以色列宗教中,律法并没有什么贡献。在律法之先就有了应许,并居最高的地位,而律法乃是完成应许的手段,因此摩西律法很可能是后来第二、第三级的编者所编纂的,这样一来藉着当时的环境,加上插入和加添的材料,才使律法成为现今的阶段。律法总结有一暂时的性格,而摩西已在申命记中的多处加以修改。虽然如此,以上所提的见解,即预言先于律法,乃是错误的,也是与律法的性质、预言的性质与功能并理性都是相反的。在主前八百年以前,以色列人就有了他们自己的圣殿、祭司、祭物等,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为了此项目的,正如为社会与政治的生活一样,律法与规则也是必须的。一个没有崇拜意识的宗教,从任何方面都是想不通的,尤其是在古时和以色列中。此外,还有人认为这种明文又具如此丰富内容的律法,就象记载在出埃及记到申命记中之摩西的律法一样,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存在,也在汉摩拉比(活于主前二千二百五十年,作巴别的王五十五年)法典被发现以后,就失去其地位了。 第二,律法的内容是与神赐律的目的相符合。为了决定律法的价值,我们不能够和现今基督教国家所用的律法相比较。因为纵使摩西的律法,尤其在原则上,现今仍具有意义,但我们知道,神本来就认为摩西的律法仅是一暂时的法典,等到日期满足达到其目的时,就因它的软弱、不足而加以放弃了。 同样地,以摩西律法和古代巴别时代的律法相比较,就不能作为审判的标准。当然,这样的比较令我们注意到各种不同的相异点和相似点,因此能帮助我们更了解摩西的律法。但以色列是神特别分出来的特别百姓,有其该达成的使命,即成为神应许的持有者,因此以色列必定要活出她自己的生活,并且也心存此目的。从这个观点来看主耶和华所赐给以色列的律法,兹区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彻头彻尾是属于宗教的律。不仅是一部分,就好象规定公共崇拜的法则,乃是全部的,就象在道德、民事、社会与政治方面,完全是属于宗教的。在全部律法之前有一段话:我是主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律法并非根据抽象的一神主义,乃是根据神与他百姓之间的历史关系,这种关系乃是神自己促成的。它乃是一盟约的律法,规范了以色列人的生活,而以色列人必定要根据应许的条件来生活。在一切的诫命中他是赐律者,为了神的缘故,这一切诫命都必须被遵守。全部的律法都充满了以下这种思想:耶和华先爱你们、寻找你们、救赎你们,与你们立约;因此你们要尽心、尽性、尽力爱主你们的神(申6:5;10:12)。这是头一个,也是最大的诫命(太22:37、38)。 第二:它彻头彻尾是属于道德的律。在这律法中往往分为三部分:道德的、民事的与礼仪的律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分类,但是在区分上我们必须记得,这全部的律法是受到道德原则的默感与支持。那些道德原则的应用,用在某些事例上,往往与我们现今的运用不同。耶稣自己说,摩西允许人对其妻子写休书,是因为人的硬心(太19:8)。但是那充满在摩西律法中的精神,乃是爱的精神。你要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利19:18)。那是诫命的第二部分,正如第一条诫命一样(太22:39),而全部的律法就在此得以成全(罗13:8;加5:14与提前1:5)。这个爱证明是对弱者与受压迫者、贫穷者、陌生人、孤儿寡妇、仆婢、耳聋的、眼瞎者、年迈的所显的怜悯,是古时律法所缺乏的。以色列的道德法典是从受压迫者的观点写成的,这句话说的很对。以色列人永远不能忘记他们曾经在埃及作过寄居者与奴仆。 第三:以色列的律法是圣洁的律法,此种特性绝不仅限于特具圣洁律的那一部分(利17-26章 )。再者,没有任何古时的律法象摩西律法对罪看得那样严重,此罪用不同的名称来指认。这罪被称作过犯、罪孽、堕落、背叛,而且总是被认为是犯罪抵挡神,违犯他的圣约,因此罪总是有"过犯"与违约的性格。可是,这些罪得到赦免,并不是说以色列人是靠着他们的善行与献祭就能使罪得到赦免。因为赦免是从应许而来的,是一种恩惠,并非是属乎律法的事,乃是属乎福音的事;并非是由于献祭而得,乃是象孩子一样谦卑,藉着信心所领受的(出33:19;34:6、7、9;民14:18-20)。 但是这些经文非常有力地表显出神白白的恩典,同时也清楚地加上神的审判,他不以有罪的为无罪,他要追讨这罪直到三、四代。二者并不冲突。正因为耶和华神赦免他百姓的罪恶,纯粹是出于应许的恩典,所以神非常乐意看到他的百姓既然得到这么大的恩典,就按照他的圣约行事为人。假如以色列人不这样做,那么神就要按照他们所犯之罪的性质,采取三种方法中之一种。律法中提到献祭,意味着有再度和好的可能性,那么过犯就不会再进一步地关系到民事的结局。在另外的事例中,律法立下了一个或他个民事刑罚的根基,有时就立下了死亡的刑罚的准则,不过这种情形非常少。神曾无数次为自己的缘故不追讨百姓的罪,只用瘟疫、疾病、被掳等来刑罚他的百姓。论到神对他百姓在他们犯罪时所用的三种方法,并没有使应许消失,只是藉着这方法来应验他的应许,并保证他的信实。 在地上的万族中,耶和华神只认定以色列;因此神要为他们的罪孽而刑罚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