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的正确定义就是「至高主权的占有或行使」,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字就是「至高」。这至高主权似乎被认为是君王的治理。在绝对的意义上唯有神是主权者,因为他的权柄才真是至高,他持有统管全宇宙的支配权。「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为虚无,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旨意行事,无人能拦住他手,或问他说,你作什么呢?」(但四35)。 然而「主权」这个名词有它相关的意义。主权的神已将权柄赐给他的受造之物,以管理别的受造之物。因此将主权归之于政府也是适当的:而且一般说来也如此成就了。很少有人将主权归之于教会,当然这样的归属也不算不合适。教会的主权在荣耀方面来说是颇有意义的。 被限制的主权 我们可以说政府或者是教会的能力权柄不拘有多么大,唯独神是主权者。神有主权管理教会,教会要完全服从于神,教会的本份就是顺服神的律,而且教会没有权柄制造自己的律法,来抵触或增加神的律法。教会不可以允许神所禁止的,也不可以禁止神所允许的。 因为教会要服从神,所以也要服从教会的元首耶稣基督。基督治理教会,他是绝对的君王,他的话就是教会的律法,教会无权藉着更改、加添或删除来羞辱他的律法。若说教会没有律法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基督已经把完全的律法赐给教会。当教会为了维持良好的秩序而制定某些规章,这些绝不等于基督的律法。 教会主权受到限制是何等清楚!论到神,基督教会的主权简直是不存在的。 然而神把与人有关的主权赐给教会,可是在名称上这个主权是具有弹性的。这个主权受限制与否的问题,已经成为教会历史中多所争论的主题。 当神按着他自己的形象造人时,他把某种原有的权利赐给了人。由于人堕落罪中,在他里面属神的形象遭到破坏,甚至大部份丧失,但没有完全消灭,因此每个人都保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于重生的人来说,他里面得以恢复,天赋的权利得到增强,言论自由与崇拜自由是其中两样。实在说来,行使那些权力使每个人必须尊重别人的权利,此外尤其当尊重神的律法,但无人可剥夺别人的权利。天主教即是如此,从前天主教不但禁止人念圣经,也不许人拥有圣经;甚至往往把那些胆敢批评教会的教训与习惯者处以死刑。但无疑地,教会在论及个人主权时是受到限制的。 所以教会对家庭来说,也是受到限制的。神在伊甸园中设立了家庭,神造了女人便将她赐给亚当作其妻子,神吩咐他们:「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一28)。说来很有意义的是,使家庭成立的是神而不是教会,先有了家庭然后才有教会。也可以说家庭就像个人一样拥有某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家庭的预算要有多少该奉献给教会,一个家庭应该吃什么东西,家庭中有人死了应葬于何处?这都不是教会所应当管的事。论到教会主权应受限制的例证不胜枚举,但是论到教会与政府关系需要特别注意。 一百年来教会与政府关系的敌对见解彼此争论已久。西方教会在天主教主教领导下早已采取立场,表示教会必须在政府以上执行主权。也有主张政教分离的,所谓政教分离,就是说教会不可以管政府,也不可以干涉纯属政府的政治之事,而政府也不可干涉教会属灵的事。简言之,教会与政府都是各有主权,各有自己的范围,每一个教会都承认他者的主权。那正是主耶稣所说的:「……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廿二21),但大部份的教会是已经变为普世的了。一个普世的教会必须超越国家主义的范围。既不是政府创立了教会,也不是教会创立了政府,乃是神创造了二者,并且把特权分赐给二者,这岂不是很明显的吗? 不可避免的结论是政府对教会的主权是受限制的,教会对政府的主权也是受限制的。教会只有在自己的范围内有其主权,教会的主权并非是全体主义的。 积极的主权 不要有人从以上所论的推出说教会的主权等于无。真理是很现实的,是最实际与绝对积极的。在教会历史中屡次发现教会必要抵抗政府的擅专以维护其主权。值得注意的事是,在旧约神权政治时期,教会与政府较五旬节以后有着更密切的联结,至五旬节以后,教会往往施行其主权抵抗政府侵入。从前扫罗王准备打仗攻击非利士人,按例以色列人在出征前要向神献祭。献祭乃是祭司职份,在此次情况中献祭的乃是撒母耳。当撒母耳迟到时,扫罗因不能忍耐就自己献了祭,正当那时撒母耳赶到,并告诉扫罗犯了罪,他的国度就被夺取(撒上十三9~14)。乌西雅王从前坚持要在祭坛上烧香,烧香也是祭司的特权,当王拒绝众祭司的严重抗议时,神使他得了大麻疯,由他儿子接替他作王(代下廿六16~23)。由这两个例证来看政府的代表者,因侵犯教会的主权而受到严重的惩罚。 新约也记载了同样显著的例证。当犹太人最高法庭—议会禁止使徒传扬耶稣的名时。彼得大胆声称: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当渥姆斯会议要求路德收回被当时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教训时,他发出具有权威可纪念的话:「这是我的立场;我不能够收回,愿上帝祝福我,阿们。」诺克斯约翰不顾玛丽皇后的眼泪和愤怒,在他死后麦维尔在墓碑上写着说:「在此躺卧着一位大无畏的人。」论到这位清教徒,马考莱说:「他在尘埃中向造他的主屈膝,但他的脚踩在他君王的颈项上。」 我们今日的世代乃是全体主义国家的时代,国家主义在全世界都方兴未艾,如日中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三个全体主义国家,德国、义大利与日本遭受彻底失败,但另外一个全体主义国家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成为无比的强大势力,影响世界甚巨。所谓民主国家包括美国在内,也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结果,这许多国家、教会受到政府支配,而这些政府往往是残酷的。另外一些国家,人们的意识迅速抬头,认为教会的存在与活动,需要得到政府许可。现在正是教会维护其主权抵抗政府的侵占的时候。教会的神圣职责就是要起来向世界宣布,她享有崇拜自由,这自由并非出自政府,乃是神所赐的特权,为要传杨神的道,并非由于人类政府的准许,唯独出自主权之神的命令,主基督就是掌管教会主权的王,他正坐在神的右边。 在另一方面,教会的主权当然也是积极的,教会必须有她的主权,对个人、家庭、社会与政府,设置神的律法。个人无权说他的私生活与教会无关,应由他自己去管理。这是偏激的主张,神的律法关系到人生的每一方面,而教会受到委托,以圣经的意义去传布那个律法,这律法要定个人生活中每一样的罪。实在说来有些生活习惯,是神的律法既没有吩咐也没有禁止的,这就是通常所谓无关紧要的琐事(adiaphora or indifferent things)。就是这样的事也并不是在神的律法之外。琐事的正确定义乃是神的律所许可,而并非要求的习惯或行为。所谓琐事要有神的许可,琐事本身亦非不道德或非超道德,纵非神所要求的,乃是善良的。只有这些习惯行为是出于信心或者爱心而做的,那才是善良的。虽然教会必须注意不可禁止神所允许的,可是教会也必须告诉人,根据神的话论到神所应许的适当途径是什么。 家庭绝不可告诉教会不可管他们的家务事,那未免是过于轻率,论到家度,教会也必须有主权来宣布神全部的律法。当丈夫、妻子想要离婚的时候,他们不可以对教会说不要管他们的事,教会一定要让他们知道圣经有关离婚以及婚姻生活的教训。 在过去数十年中,社会福音在新神学派人士中非常活跃。许多基要派人士对新神学派的社会福音发出义怒,并非理性的极端结论说福音绝对必须传于个人。结果,一般保守派教会都断然拒绝了福音在社会方面的内涵,那些教会可以说对社会关系方面的主权未能维护。提出一个例证,社会今日面临青少年犯罪的困执,教会竟然往往对此现象感到自满,事实上教会必须把这种现象包括在教导儿女敬畏耶和华的计划中,光教导自己的儿女是不够的,教会必须大声疾呼,促成基督教教育以及训练国内青少年,乃是全国敬虔行为的必要条件。 教会在政府前胆怯,乃是教会的耻辱。不但如此,当大卫从乌利亚手中劫取拔示巴时,先知拿单以大无畏精神来斥责他。当亚哈王夺取拿伯葡萄园并伤害人才时,先知以利亚果敢的向他宣布他的家要受神的刑罚。有无数神的忠仆跟随着那些先知,步其后尘,但如今这样的人日渐减少。神的教会应当大声疾呼反对谎言、偷窃、贿赂与邪恶,这些在各国各处畅行猖撅,教会必须公开的宣布:「公义使邦国高举,罪恶是人民的羞辱」(箴十四34)。时候已到了,教会应当呼召人悔改,如若不然,教会就当将那些正巧是教会会友的政府首长或贪官污吏除去教籍,以示惩戒。那些既不敬畏神、也不怕世人、贪爱势利的官长共同起来反对受膏者说:「我们要挣开他们的捆绑,脱去他们的绳索」(诗二3)。教会必须告诉他们那坐在天上的必发笑,如果他们不以嘴亲子,他就要用铁杖打碎他们,必将他们如同窑匠的瓦器摔碎(诗二4,9)。 让教会替主权的神发出权威的话语,神是那可称颂独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愿尊贵和永远的权能都归给他(提前六15)。 研读回应 1.请说明教会所拥有的主权是怎样的主权。 2.为什么教会的主权要受到限制? 3.教会与政府的主权为什么必须分离? 4.当政府的主权干预且压迫教会的主权时,教会应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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