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同性恋


I.定义

1.通常指与同性别的人发生性关系及进行性行为。

2.指与同性别的人发生超越友谊的恋爱行为。



II.成因(不同的论据)

1. 先天性

        • 脑部结构异常,内分泌及荷尔蒙与异性恋者不同。

2. 后天性

        • 环境影响,如监狱。 因母亲凶恶,支配丈夫及子女,使儿子长大后害怕接触女性。又或是母亲过度溺爱,使儿子对母亲过份倚赖及恋慕,所以不喜欢其它女性。


III.对同性恋之观点

1. 法律:

        • 1974年,美国精神医学协会不再视同性 恋为精神病之一种。“只是性向不同,是变异而非病态”
        • 1989年,丹麦通过在法律上,同性婚姻 为合法婚姻。
        • 1991年,香港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以私下进行,双方同意之同性性行为不触犯法律。

2. 同志运动

        • 争取不受干扰之恋爱及性生活自由。(不受歧视和排斥)
        • 成为另一种可接纳的生活方式(共享合法的道德地位)。
        • 同性恋不过是另一品味之选择。

3. 人类学

Alfred C.Kinsey把人划分为- 0(完全异性恋)至 6(完全同性恋),调查所得(美国):

        • 4% 终生同性恋者
        • 10% 有同性恋倾向或习惯叁年
        • 37% 在成长阶段有同性恋倾向或经验

结论:同性恋为人类之普遍行为。

此外,在人类社会之调查中,

        • 同性恋在原始社会中多为人接受。
        • 同性恋在文化高尚之社会中,如希腊,不单为人接纳,且更理想化。
        • 动物中不乏同性性交之活动。

所以说同性恋 「违反自然」是说不过去的。

4. 支持同性恋的基督教 Derrick Sherwin Bailey,

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radition,1955

认为圣经中有关反对同性恋之经文只主要出 自四处,而其中不乏可争论之处。圣经不反 对普遍之同性恋行为。



IV.圣经观点的讨论

一.所多玛及基比亚事件 (创 十九; 士 十九)

所多玛人犯了什么罪?传统解释为同性恋,因他们要甚至求拉那进罗得家的天使出来,要鸡奸他们。

Bailey 则以为不应这样理解,因为

        • “know”在旧约出现 943次,只有10次指性交,且全指异性交合,所以所多玛人并不是要鸡奸他们,而是因他们是外来的人,而要审问他们,看他们是否间谍。
        • 其它圣经并不是这样评述所多玛的罪 以赛亚则以为他们是主要社会不义(赛一10)耶利米则以为他们奸淫,作事虚妄。(耶廿叁14)
        • 以西结则以为他们心高气傲,没有扶助有需要的人(结 十六49)
        • 耶稣在提及所多玛时,(太十15,十一24,路十12),以不信他的人比所多玛的人还要悲惨。

不过,事实上Bailey却忽略了罗得当时的反应,他为了实行作主人的责任而情愿把自己的女儿送出来供他们押玩,若所多罗人的要求没有任何性的意味,罗得的反应则全不合理。

二.利未法典 (利 18:22; 20:13)

「不可与男人苟合」

赞同同性恋者--此乃与洁净之礼及宗教上的礼仪相关,与现代无关

叁.保罗的判语

(罗 1:26-27)指男人违反自然而行同性恋

赞同同性恋者--保罗不知道有些人是「生来」的同性恋者。(林前 6:9,10; 提前 1:9,10) 行同性恋者不得进天国。

赞同同性恋者--保罗只指斥卖淫的活动。

圣经明显地反对同性恋。



V.其它福音派学者的观点

一.巴特 Karl Barth

1.神造人时,造人成为男或女。

2.造男和女,表示人是有性别之分,没有中性人。

3.男女结合,互为群体,没有一个性别能独立另一性别之外,不假外求两性共同生活,才得完满。

4.所以,反修道院(禁欲)主义,反同性恋。

二.司托德 John Stott

  性爱与婚姻

1.神创造人,使人有伴侣的需要

2.神创造女人,是神为人预备的解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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